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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光大“乌龙指”法律责任 民事赔偿在所难免

2013年08月20日 02:5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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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史上首例最大的乌龙事件将光大证券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虽然监管机构于16日展开调查并在18日公布初步调查报告,但是事件还未最终定性。

目前看来,即便光大乌龙买盘并非早有预谋,但其利用信息不对称之机的卖空行为,难脱内幕交易甚至操纵市场之嫌。

“光大证券在现货市场上做多,拉高股指,而后光大期货在期货市场下了七千多张空单,虽然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机构,但是二者都是光大集团的子公司,一个正向,一个反正。现货亏损少,期货赚多,打个比方现货亏三亿,期货赚二三十亿,如果光大无法解释清楚的话,肯定是操纵市场。”原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但是,也有证券诉讼律师认为根据目前已公布的情况,光大存在过失是可以确定的,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还有待进一步的证据佐证。

本报采访了解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论光大在16日的操作是存在过失,还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都在所难免。在18日的通报中,证监会称已对光大证券正式立案调查并会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处理。

如果光大的操作最后被定性为内幕交易或者操作市场,光大所面临的不仅将被监管层处罚,相关责任人还将面临牢狱之灾。

过失或操纵市场?

8月16日上午11时5分左右,上证综指瞬间上涨5.96%,中石油等权重股均触及涨停。

经核查,光大证券系统存在缺陷,导致其在11时05分08秒之后的2秒内生成两万余笔预期外订单,被发送至上交所,增持了72.7亿元的股票。

此后,为对冲股票持仓风险,光大证券上午卖空股指期货1F1309空头合约253张,当日下午总共卖出50ETF、180ETF金额约18.9亿元,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共计6877张。

对于光大下午卖空股指期货空的操作,市场上质疑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在上午11时发现异常至下午2:19时发布公告之前,除了光大证券知道大盘必定下跌外,整个市场都还在憧憬猜想各种利好消息。

“事情发生之后,很多投资者不可能像光大证券一样清楚情况,对其他投资者不公平。因为信息还未公开,光大接触的是内幕信息,在信息未公开前卖空股指期货空单,操作是有瑕疵的。”北京市律协证券期货专业委员会委员、天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振武对记者表示。

对此,光大董秘在18日回应称,当天突然增加的交易是要最大限度减少公司损失,股票的交易是T+1,只能通过ETF操作,但由于ETF流动性局限,所以光大证券只能通过股指期货(对冲风险),这是降低公司损失的第一反应。

内幕交易指知情人从事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异常的属于内幕交易。

根据最高院于2012年颁发的对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相关交易行为异常的情形之一为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

从目前各方公开的信息来看,只能确定光大证券在上午卖空股指期货空单253张,下午交易时段的卖空尚不清楚。

18日下午,有媒体记者在光大的新闻发布会上问到,16日下午,光大证券大举做空股指期货具体的时间点是什么,但是光大方面并没有从正面回答。

“11时发觉异常之后,光大就不应该做空了,这个时候做空,光大无论如何都有操纵市场的嫌疑。”朱少平说。

这是市场对光大证券的另外一个质疑。

《证券法》将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归为操纵证券市场。

“光大证券在现货市场上做多,拉高股指,而后光大期货在期货市场下了七千多手空单,虽然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机构,但是二者都是光大集团的子公司,一个正向,一个反正,现货亏损少,期货赚多,打个比方现货亏三亿,期货赚二三十亿,如果光大无法解释清楚的话,肯定是操纵市场。如果光大无法解释清楚的话,肯定是操纵市场。”朱少平称。

光大证券董秘回应称:“当天增加现货70多亿元的股票,当时就懵了,立即做空股指期货是最大限度减少风险,是个本能的反应,并不是操纵市场。”

事实上,对光大证券操作不同的定性,处罚亦有区别。如若最后将光大的操作定性为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光大所面临的不仅是赔偿责任,甚至是牢狱之灾。

根据《刑法》180条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单位,在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证券,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据该法第182条规定,单位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同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亦有投资者将矛头指向光大的信息披露不及时。

“事发太突然,没有及时公告,事关重大,涉及系统很复杂,我们要保证信息披露更加严谨严肃,时间上有所延迟。”光大董秘回应解释称。

“如果事发后光大公告得不全面或者不真实,也会面临着虚假陈述的指控。”朱振武分析称。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证券诉讼律师罗少华认为根据目前已公布的情况,光大的存在过失是可以确定的,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还有待进一步的证据佐证。

民事赔偿在所难免

18日,针对光大证券自营交易的异常情况,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在核查中尚未发现人为操作差错,初步原因是光大证券该项业务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缺陷,信息系统管理问题较多。

然而,光大证券的这一乌龙事件,却使现货市场上追涨杀入的投资者损失惨重,期货市场上的多空双方均有损失。

“如果光大失误了没有反向操作,是不用赔偿的。但是光大进行了反向操作就必须赔偿。”朱少平认为。

“从目前来看,至少光大的过失是可以确定的,法律过失造成他人损失还是需要赔偿的。”罗少华对本报记者表示。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证券法》亦规定:内幕交易或者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光大证券相关负责人在18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也表示“将认真配合证监会的调查,在调查基础上,对投资者可能出现的损失,依法履行职责义务。”

投资者的赔偿亦面临着困难。

罗少华认为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的难点,在于难以确定受损对象、受损范围及责任范围。

另外的难点在于《证券法》尚未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赔偿有详细界定,最高法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

“官方调查结果是索赔的依据,是索赔的前置程序,而不可能由股民直接提起诉讼。”证券索赔律师郝俊波告诉记者,“监管层可以做出行政处罚,具体到股民,根据目前的法律,受损股民想要获赔,必须自己去起诉光大证券。”

[责任编辑:yuran] 标签:光大证券 民事赔偿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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