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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光大事件新闻发布会:回应“不作为”79分钟

2013年08月26日 00:47
来源:21世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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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网 8月25日下午3点,上交所就光大乌龙事件召开新闻发布会。

媒体向上交所提出,为何在光大证券8·16事件中,上交所未采取临时停市措施、不及时发出提示性公告等相关问题。同时,有网友质疑上交所从12时50分再次致电光大,一直到14时19分光大证券发布提示性公告的79分钟,上交所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属于“不作为”。

发布会中,上交所否认自身存在失误和责任,并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上交所很难做出明确的公告。并表示,上交所没有行政调查权,主要通过电话问询、函询等手段了解、核查其异常交易的性质,对违反交易规则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上报证监会查处。

对于交易所的市场秩序问题,上交所认为应以市场各方归位尽责为基础,参与各方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避免越位和缺位。

上交所称,2013年8月16日光大乌龙指事发后,上交所依法依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1时45分本所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别致电光大证券信息披露、合规、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人,再次要求立即查明原因,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11时06分上交所市场监察系统发出预警后,通过对系统的查询,初步发现光大证券自营账户涉及异常交易;一分钟后,便与光大证券进行电话沟通;11时10分又与中金所监查部沟通,根据确定的监管协作机制,启动了异常交易跨市场联合监管流程。

11时15分上交所启动对自身交易系统及行情系统进行自查,经查确认本所系统运行正常后随即于11时44分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截至目前为止,上交所系统运行正常”的信息。

12时光大证券有关负责人回电上交所,称其策略交易系统可能存在故障,具体情况仍在核查。之后,上交所又多次以电话和短信方式联系光大证券董秘、证券事务代表等人,督促公司尽速核实、及时公告,同时考虑停牌。

12时42分光大证券因“重大事项未公告”申请停牌,上交所所根据《上市规则》实施半天停牌操作,并要求光大证券进一步发布提示性公告说明事件原因。12时50分上交所再次致电光大证券负责人,督促其下午开市前公告相关情况。随后,上交所相关负责人又持续多次督促光大证券立即发布提示性公告、说明事件及其原因。同时派出监管人员赴光大证券了解情况。

14时19分光大证券通过上交所网站发布了提示性公告,公布事件情况及原因。

对于上交所的说法,一位网友质疑其从12时50分再次致电光大,一直到14:19光大证券发布提示性公告79分钟,中间的时间上交所采取了何种措施?该网友质疑上交所在此79分钟内“不作为”。

在这79分钟内,有诸多不明缘由的投资者进行追高买入,但当日便被套牢。媒体质疑上交所为何发现交易异常后,交易所为何没有采取临时停市措施?为何不及时发出提示性公告?

上交所回应称,未采取临时停市措施,是因为现有的法律依据不充分,市场必要性不突出,而且参考了境外市场在类似情况下很少启用临时停市措施这一通行做法。

上交所并以举诸多例子论证。上交所认为,在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临时停市措施很少运用。在2007年2月27日大盘最大跌幅达到8.84%、2008年4月24日大盘最大涨幅达到9.60%、2013年6月25日大盘最大跌幅达到5.74%时,均未临时停市。2008年5月12日汶川发生重大地震当日,也未采取临时停市措施。

至于为何没有及时发出提示性公告,上交所则认为,交易所对异常交易的调查需要一定时间,在光大证券相关事件中,尽管通过分析系统查询和电话问询,上交所初步判断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但由于事发突然,情况紧急,加之当时市场上各种传闻较多,故在当日14时19分光大证券正式公告前,上交所掌握的信息并不全面,调查的方式也是非正式的,证据并未落实。

上交所认为,交易所在短时间内难以判断是否为其真实交易意愿或“乌龙指”操作,所以无法做出一个明确的公告。而且,上交所直到收盘后,才收到光大证券对事件的书面确认函件。此时,光大证券的公告内容已经上交所所转发,在市场上传播,已无必要再由交易所进行公告说明。

在上交所看来,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是极端个别事件。

而对于上交所如何为光大乌龙指事件定性的问题,上交所认为其只能做到常规监管。

上交所认为自身作为自律组织,没有行政调查权,主要通过电话问询、函询等手段了解、核查其异常交易的性质,对违反交易规则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上报证监会查处。

此外,2008年以来,上证综指共有90个交易日盘中涨跌幅超过4%,受传闻及大机构增持或抛售因素影响的共有37次,占比近41%,其中也有几分钟内上证综指大幅波动的情形。对这些情形,让作为市场自律组织的交易所在盘中查明、定性并公告,确有难度。

在上交所看来,作为证券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交易所依法承担三大基本职责,即为证券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公司和上市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交易所的市场秩序以市场各方归位尽责为基础。证券交易涉及投资者、证券公司、存管银行、交易所、结算公司等诸多环节,各主体依法承担不同的责任。如,交易所负责对证券卖出的前端检查,证券公司负责证券买入的前端检查,如果有一方怠于行使职责,市场就可能陷于混乱。因此,市场的有序运行,需要参与各方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避免越位和缺位。

而交易所的市场监管以强化事后追责为保障。受市场特点决定,由交易所实施必要的前端控制,对于保障运行安全、维护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而严格的事后责任追究、让违法违规者受到应有的惩戒,则是交易所监管的根本保障。否则,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就可能成为无牙之嘴,缺乏威慑力。特别是随着交易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市场产品的日益复杂,交易所前端控制的难度越来越大,加强事后追责就显得更加重要。

[责任编辑:wanggq] 标签:上交所 光大证券 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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