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湖股权案:五刑法专家认为张克强未构成单位行贿罪
盐湖集团股权案由于案情复杂、涉案金额重大,受到了学术界的关注。
日前,针对被告人华美集团原董事长张克强等人是否涉及单位行贿罪等问题,中国刑法学界的五位泰斗级专家进行了认定,并一致认为,张克强等人不涉及单位行贿罪。
近日,受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委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高铭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前副主任张泗汉、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泽宪及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刘志伟联名出具了《张克强涉嫌单位行贿、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该意见书指出,如果委托方东方昆仑提供材料所反映的情况属实,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华美集团原董事长张克强客观上没有实施行贿行为,主观上不具有行贿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五位专家经过对案件材料分析,认为无论从主观上,还是从客观上,张克强并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客观上,由于华美集团及华美丰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两个不同的独立法人,承诺股权转让完成之后,向云南烟草兴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董晓云赠送500万股ST盐湖股份的是华美丰收的法人代表宋世新。赠送协议书盖章的法人为华美丰收,而非华美集团。
另外,宋世新以华美丰收名义赠送股份是其个人行为,而非张克强指使或授意。专家认为,宋世新制作仅有单方盖章的股权赠送协议书,也只是权宜之计,根本没有打算兑现履行。
五位专家分析,从主观上,张克强也不具备行贿的主观故意。他们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单位行贿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宋世新之所以承诺赠送股份,从案件材料分析,是因为受到ST盐湖股权代持方多次威胁:将不保障华美方面托管在其名下的巨额投资。
宋世新为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投资权益,在对方暗示下,才不得不承诺给予董晓云一定收益权。无论是宋世新或者是张克强,在本案中都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
此前,针对张克强等人是否构成诈骗罪,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及刑法教研室主任谢望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清华大学教授张明楷五人联名签署法律专家意见书,一致认为张克强等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规定的诈骗罪。(靳书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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