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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缺位 “8·16”索赔存在真空

2013年08月31日 06:22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陈春雨 刘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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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陈春雨 刘雯亮

昨日下午,证监会通报了对光大乌龙指事件的处罚决定:事件被定性为内幕交易,对相关四位决策责任人处以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并没收光大证券非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共计5.23亿元。

对于此次事件,光大证券“8·16”事件受害者维权律师团成员认为,无论是处罚力度还是效率上都是近期少见,显示了监管部门对于内幕交易“零容忍”的决心。律师团发起人之一的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希望未来中国证监会加强对对冲、套利、程序化交易等创新业务的监管,建立“熔断机制”,同时建议其督促光大证券尽快成立赔付基金。

民事赔偿仍存障碍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认为,虽然《证券法》76条明确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相关司法解释迟迟未出台,导致适格原告、损失计算方法如何认定等较为困难。因此,希望此案推动最高法院尽快出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照亮股民依法维权之路。厉健律师进一步表示,平安证券万福生科赔付基金方案具有借鉴意义,希望光大积极效仿拿出真金白银,在法律框架内主动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也有类似观点,他表示,“在现有框架下,投资者获得赔偿基本没戏,还是证监会督促光大证券成立赔付基金比较现实。”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小丽也较为担心此话题。众所周知,历史案例中,在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已经认定为内幕交易的情况下,投资者的索赔请求均以失败告终,最为典型的是黄光裕案。可见,在司法解释“缺位”的情况下,该事件的民事赔偿存在法律真空,光大证券很有可能面临“黄光裕案”的尴尬局面。

相比之下,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兆全相对乐观。他认为,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出台前,投资者起诉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对内幕交易的诉讼,有证券法作为法律依据,有证监会的处罚结论作为证据,还是有一定的胜诉概率。

三类投资者有望获赔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报确定了内幕交易的时间范围。根据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光大证券在8月16日13时(公司高层决策后)至14时22分转换并卖出50ETF、180ETF基金以及卖空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构成《证券法》第202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0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律师表示,这意味着三类投资者可以索赔:一是当日下午追高买入股票的投资者;二是当日下午做多期指的投资者;三是光大证券的股东,因为当日临时停牌之后,光大证券下个交易日开盘即跌停。

杨兆全律师表示,对内幕交易索赔,只有在同一交易时段,与光大证券反向交易,即卖出的投资者才能要求赔偿。光大证券股东在进行索赔时,起诉的对象既包括光大证券公司,也包括被处罚的高管。

宋一欣律师指出,虽然事件受害者可以准备以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为由,在上海法院起诉光大证券,但具体哪些股票、基金或期货投资者为适格原告,其实尚需等待证监会处罚正文细节。但正如臧小丽律师所言,“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进入索赔阶段,人数将空前多,金额也会空前巨大。”

对于此次处罚通报,律师团成员均表示,监管部门办事效率超出预期。处罚力度上,根据先前规定,内幕交易可没收所得并处一到五倍罚款,此次罚金达到最高上限,可谓“顶格”处罚。但遗憾的是,相关人员并没有移送司法机关,免予刑事责任追究的可能性较大。值得一提的是,律师团成员表示,待证监会正式处罚后,投资者可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因此建议投资者向其进行索赔预登记。

[责任编辑:liuwm] 标签:光大证券 缺位 陈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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