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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渝:该不该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2013年09月02日 00:59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苏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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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渝(重庆工商大学MBA教授)

雷厉风行,证监会在“8·16事件”发生不到半个月时间就做出处罚决定。8月30日,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通报调查处理情况。此事件被定性为内幕交易、内控缺失,证监会对4位相关决策责任人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处以终身证券期货市场禁入,并没收光大证券非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共计5.23亿元。笔者认为重罚背后还欠缺了以下两点:

首先,投资者的民事赔偿如何兑现。光大证券内幕交易事件,给广大中小投资者造成严重亏损。根据《证券法》第77条,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光大证券事件导致投资者损失严重,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但是,作为中小投资者个体,要向光大证券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赔偿难度非常大,事实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纠纷往往不予立案。即使立案,最后驳回的居多。这里主要涉及三个难点:一是举证困难,光凭当日交割单难以作为法律证据。二是诉讼成本很高,比如你亏了6万,按照2%缴纳诉讼费,也就是说起诉者在基本没有能稳获胜诉的情况下还要先缴纳1000多元诉讼费,同时还要拿出更多钱来请律师,成本高企。三是还有些不知道可以诉讼赔偿的投资者不会去诉讼,就会形成诉讼了获赔,不知情者认亏的不公平现象。

囿于我国现行法律的不完善以及此前内幕交易民事索赔的案例,欲索赔的投资者很难获胜。笔者建议监会者可以同上证所、中国证券登记中心、中金所一道,利用高科技手段把当日上午追高买入股票或期指后又卖出亏损的账户统一交给光大,由内幕交易方举证,哪些是因乌龙事件应赔偿的,哪些不是?经法院鉴定裁决后,统一由光大将赔付款打到亏损投资者账户上,减少诉讼的难度和跨度。

其次,除了行政处罚,还应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证监会对4位相关决策责任人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分别予以警告,罚款60万元并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宣布4人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对董秘梅键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2005年《证券法》73条将内幕交易主体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两类,处罚则是对内幕交易者采取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以及市场禁入等。相比操纵市场而言,其处罚避开了刑事责任。这也是上述责任人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原因。但笔者认为光大证券这次内幕交易比任何操纵市场的后果都要严重,光有行政处罚而不承担刑事责任,很难杜绝今后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故笔者建议尽快修改原有《证券法》,后果严重的内幕交易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liliang] 标签:刑事责任 证券法 光大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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