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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副行长谈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四意义五职责

2013年09月05日 10:15
来源:凤凰财经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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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胡晓炼

凤凰财经讯 9月5日,金融街论坛在北京举行。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胡晓炼在会上做了题为《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促进金融业的稳健发展》的主题演讲。胡晓炼开篇便提到了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级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她指出,批复中同意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参加的部级联席会议制度,这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工作进一步走上了规范化、日常化的轨道。

胡晓炼从四方面谈了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意义。她指出,第一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途径;第二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对于推动金融的创新发展和金融市场与金融监管相互协调、互相促进是一个有效的保障;第三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迫切需要;第四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与国际上所形成的共识和采取的行动整体方向是一致的。

胡晓炼同时讲了以部际联席会议为形式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五方面职责。她强调,第一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第二促进金融监管政策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第三加强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系统性、区域性的金融风险,对这个问题进行协调;第四强化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第五加强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建设。

以下为文字实录:

胡晓炼:女士们,先生们,很高兴参加金融街论坛,与北京市的领导、金融监管部门的同事、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的负责人、国际知名经济学家一起深入讨论中国金融业的改革和发展问题。今天我发言的主题是《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促进金融业的稳健发展》。

可能在座的各位注意到,中国政府网8月20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级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批复中指出同意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参加的部级联席会议制度,这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工作进一步走上了规范化、日常化的轨道。应该说,早在本世纪初,伴随着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系的形成,我国即开始了金融尽管协调机制的研究和探索。2003年12月27日,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明确要求,国务院建立金融管理监督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7年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将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作为专题进行了研究。2008年以来,国务院建立了一行三会金融工作巡会制度,并成立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小组。主要研究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以及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的方针政策。人民银行主要是牵头金融改革、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和处置工作,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负责在各自领域内的监管和金融风险的防控工作。2012年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及“十二五”规划纲要再一次明确提出了要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目前,建立进监管协调机制部际联席会议的制度适应了新的形势要求,也是一项重要的举措。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的特征,金融业的外部经营环境和内部经营机制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经济增长步入了一个新的增速区间。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更高,责任更重,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要求金融的组织体系、市场体系、调控体系以及监管体系都要更快的完善和发展。利率、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金融市场广度和深度的增强,金融机构国际化和综合化经营的内在驱动,金融创新和新的金融业态、经营方式的不断涌现,都使得我国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面临着诸多的挑战,这对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第一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途径。

在当前分业监管体制下维持金融健康、高效运作也是一个必然的要求。我国自2003年以来形成的分业监管体制总体上符合我国当前经济金融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和要求,但随着我国金融业改革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快速发展,现行的体制也暴露出监管缺位和监管重叠同时存在,以及监管的标准和尺度不统一等等问题。在分业监管的大格局下,解决监管空白和过度监管并存的问题,维护金融体系整体运行的效率,这就迫切的需要建立既分工又合作的监管协调机制。

第二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对于推动金融的创新发展和金融市场与金融监管相互协调、互相促进是一个有效的保障。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金融创新、发展金融市场的方针指引下,在投资和融资需求的双重推动下,我国金融创新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类金融机构相继推出了跨行业、跨市场的新型金融产品,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和效率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但总体上我们的金融创新与服务还是不足的,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还是有待于进一步的发挥。与此同时,在创新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与宏观调控政策、宏观监管规则相博弈的问题。对此,我们既要积极的鼓励、支持金融的创新和发展,又要引导好创新,加强相关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三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迫切需要。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国内外形势错综复杂,经济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产能过剩,部分领域债务水平过高等问题都会造成潜在的金融风险的隐患。社会融资的风险主要集中在银行体系,货币市场、信贷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不同行业市场之间相互影响。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需要将金融体系视作一个整体,考虑不同行业和市场之间相互的传导,这样的话就需要加强政策的协调,需要强化系统性的监测,需要进一步统筹考虑宏观审慎的监管要求,这样才有助于我们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第四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与国际上所形成的共识和采取的行动整体方向是一致的。

国际金融危机之后,20国集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银行管理委员会以及国际证券、保险等监管机构均提出来各国不同金融管理部门之间应该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明确承担防范金融风险的责任主体。我们也注意到,在一些国家,比如说像在美国已经提出了建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这一实体性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像在英国也建立了类似的机制。我们现在所建立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与金融业在国际上这一整体上加强监管协调的趋势是相一致的。

鉴于以上的这些考虑,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现在已经正式的设立,并且采取了部际联席会议的形式。这一机制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履行职责:

第一是加强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

中国的经济持续平稳发展是金融稳定的基础和前提。货币政策作为保持经济平稳增长的中央宏观调控工具,要求金融监管与之相互协调,这样才能够发挥出预期的政策效益。由于货币政策是需要通过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来进行有效传导的,货币的总量也是由银行体系来创造的,一些金融监管政策的实施,可能会对货币政策传导的途径和效应乘数产生影响。因此,为了保证货币政策实施的效果,就需要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主体是否执行了货币政策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也需要对一些监管措施对货币政策调控的影响做出判断和评估。今年以来,金融机构的同业业务发展迅速,2010年6月到2013年6月的4年间,金融机构同业资产余额年均增长是32.7%,比同期贷款余额年均增速快了17.6%。同业往来的负债余额年均增长24.4%,比同期存款余额年均增长快了10%。目前,同业业务已经成为金融机构管理流动性,整合有效资源,增加收益的一个重要渠道。但是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快速增长的同业业务对货币政策的实施和金融风险的防范都带来了新的挑战。比如我们也看到有的机构借助同业业务来转移表内的贷款,同时规避对信贷总量和信贷投向的一些管理要求。还有的机构借助同业业务做大表内存款,应对存贷比的考核以及内部考核的要求。这就加剧了在特定时点存款市场的波动,并且也对广义货币量M2的数据产生了扰动。此外,同业业务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的问题在一些机构也是比较突出的,也是造成流动性风险的一个隐患。从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协调是十分重要的。

第二促进金融监管政策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

防止监管套利是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条重要的经验教训,影子银行的产生和快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与监管政策和规定的不一致相关。目前,在中国的金融体系中也有这种现象。我们看到,资金就像流水一样,有明显的洼地效应,监管洼地就是资金最容易去向的地方。因此,重大的监管政策在出台之前应该进行充分的沟通,不同的监管当局对同类业务的监管政策应该有内在逻辑的一致性,监管标准应该有相应的协调性。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监管部门从各自行业监管和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出台了相应的监管政策和法规要求。对于其中有相互关联的一些政策和规定,都需要在相关部门之间进行充分的协调和沟通,使之相互之间能够有比较好的衔接和一致性。

第三加强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系统性、区域性的金融风险,对这个问题进行协调。

当前,系统性的风险呈现出跨行业、跨市场和跨境的特点,有一些业务比较典型。比如说像我们看到的理财业务、委托信托业务都有这方面的特点。维护金融稳定涉及到多个部门,作为中央银行,人民银行要发挥最后贷款的作用,必要的时候需要提供流动性的支持,需要从宏观整体稳定的角度出发,加强风险的预警、早期纠正和早期介入的协调,风险处置和救助环节的协调,救助成本分担和补偿的协调。而其他的相关监管部门也都各司其职,发挥在本领域内加强监管的作用。未来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组织,比如像社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担保公司等等还会都有一个比较大的发展。因此,防范金融风险还需要协调地方政府机构,如地区的金融办发挥相应的作用,履行职责,明确任务。这样的话,才能够共同构筑一个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安全网。

第四强化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

近年来,交叉性金融业务迅速发展。针对部分新型金融业态和新型金融工具都需要进行监管政策的协调,建立风险的研判评估制度,以促进其健康发展。比如说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电子交易等技术的风速发展,互联网与金融业的相互融合和渗透日益深化,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型的金融模式横跨多个行业和市场,交易方式广泛,像P2P网贷平台,天弘基金与支付宝合作推出的余额宝,阿里巴巴等电商企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等等都是典型的例子。这对金融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和宏观调控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需要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里面就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统一认识,明确政策方向,明确监管规则和监管责任。

第五加强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建设。

加强信息共享制度建设是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切实发挥协调机制作用的重要抓手。要明确信息采集范围,统一采集标准,实现数据信息共享的规范化和常态化,建立覆盖全面、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这将成为金融监管部际协调联席会议的一项重要机制。人民银行正在积极推动金融业统计体系的建设,推进建立覆盖银行、证券、保险、理财与资产管理的统计体系。可以相信,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框架下,这一体系的建立将极大的增强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监测、分析的能力,为预测、判断、评估和防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提供一个顺风耳、千里眼。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金融改革的关键时刻。建立制度化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所做出的一个重要的部署。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好职责,保障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有效运行,为促进宏观经济稳定健康发展,推动金融改革开放,创新不断深化,维护金融安全发挥应有的作用,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wangg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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