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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八项禁令保护消费者权益

2013年09月07日 04:13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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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服务八项禁令

1.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

2.不得在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中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3.不得主动提供与银行业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

4.不得在未经银行业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

5.不得向银行业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产品;

6.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7.不得无故拒绝银行业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

8.不得在服务中对残疾人等特殊银行业消费者有歧视性行为。

京华时报讯(记者高晨)日前,中国银监会发布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针对侵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出了八项禁止性规定。同时,银监会也会根据对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严重程度或危害程度,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

针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指引中提出了“行为准则”的八项禁止性规定,宣示了银行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容侵害。指引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的性质,不得混淆、模糊两者性质向银行业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产品。

指引还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侵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整改和问责。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需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纠正、处理情况予以通报等。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银行业属于金融服务行业,服务行业在为客户服务前有义务告知其服务费用。但明码标价并不意味着银行具有完全的自主定价权,对于一些基础性服务,政府应该统一干预,确保百姓日常基本金融消费。对于非基础型的业务,银行也将亮明价位,百姓有权利按照其自身衡量标准货比三家。

[责任编辑:zhangzh] 标签:银监会 行为准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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