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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亿元:光大“8·16事件”或面临巨额索赔

2013年09月07日 05:28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刘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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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刘雯亮

光大证券“8·16事件”持续发酵,在中国证监会对此事件定性为内幕交易行为后,投资者的民事索赔问题随之浮出水面。“8·16事件”中,光大证券大致面临多少金额的索赔?又有哪些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呢?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巨量申购180ETF成分股,实际成交达72.7亿元,引起沪深300、上证综指等大盘指数和多只权重股短时间大幅波动。

可以说,此次异常交易事件,是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首次发生因交易软件缺陷引发的极端个别事件,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业界估算民事索赔额

根据证券时报数据部统计,上证50指数、上证180指数、沪深300指数、上证综合指数旗下的成分股中,如果剔除重合部分,一共涉及560只股票,2013年8月16日上述股票全天成交总额为1046.9亿元。

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称,鉴于当日成交多主要发生在内幕交易期间,大致估算或有涉讼金额为837.52亿元。并且,当天50ETF成交额为29.4亿元,180ETF成交额为8.48亿元,大致估算或有涉讼金额为30.3亿元。另外,IF1309当日下午成交额为4152亿元,IF1312则为82.93亿元,考虑到目前大致15%的保证金比例,大致估算或有涉讼金额为635.24亿元。因此,上述金额总计为1503.06亿元。

宋一欣律师表示,“如果上述成交额中有10%形成索赔或涉讼,金额大致为150.3亿元。此为我国证券交易以来,或涉讼内幕交易的最大金额”。需要说明的是,这是业界对光大证券“8·16事件”的民事索赔估算额。考虑目前国内证券民事赔偿案的现状,法院实际受理金额可能与之有一定的差距。

符合索赔条件

投资者范围

众所周知,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将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具体看,有哪些投资者符合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索赔范围呢?宋一欣律师表示,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实施日为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后,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3年8月19日。因此,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后到2013年8月17日之间曾买卖过、并在2013年8月19日起卖出或继续持有以下股票、ETF基金或股指期货合约,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的投资者:(1)上证50指数、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项下的权重股票;(2)50ETF基金、180ETF基金;(3)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

据悉,光大证券“8·16事件”受害者维权律师团业已启动,有包括宋一欣律师、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在内的11名律师加入,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因故退出。届时,上述律师将展开该案的前期征集索赔代理,投资者可以向律师团成员咨询相关事宜。

另外,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ETF基金或股指期货合约交易对账单原件,需从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后第一次买卖至今。另外,交易时间应打印出买卖的具体分钟、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

经免费审核后,律师团成员将对符合索赔条件进行告知并予以登记。一旦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行政处罚决定全文,律师团成员将再次予以审核。核对无误后,将代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光大证券。

值得一提的是,在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缺失集团诉讼的前提下,超大规模的诉讼潮可能对现行司法机关构成冲击。而且,旷日持久的诉讼过程客观上亦会对资本市场构成影响。鉴于此,包括宋一欣律师在内的律师团成员呼吁,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借鉴万福生科案和解模式,呼吁并敦促光大证券及光大集团建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受害者赔偿基金,对受害投资者作出赔偿。同时,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司法解释。

[责任编辑:liliang] 标签:光大证券 全天成交 上证综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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