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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乌龙指”股民起诉光大证券 地方法院不受理

2013年09月10日 06:20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任先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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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任先博通讯员范贞夏瑶瑶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发生后首例股民起诉维权案,最终被广州市番禺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昨日,番禺区法院对外公布此决定,并解释该案属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公司在进行E T 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巨量申购180E T F成分股,实际交易达72 .7亿元,引起沪深300、上证综指等大盘指数和多只权重股短时间大幅波动。当日上午11时59分左右,光大证券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媒体发布消息否认市场上“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元乌龙指”的传闻。

广州股民郭某误以为存在重大利好消息,在当日下午开市后,迅速在高位买进了数只股票。直到当日下午2时22分,光大证券公司才公告“当天上午公司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而此时,郭某已高位买进多只股票,在当日收市时这些股票已全部回落至低位。至起诉人将上述股票卖出时,共损失7万元。

9月2日,郭某向番禺区法院递交诉状,起诉光大证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自己的损失7万元。9月4日,郭某重新递交诉状,撤回对上交所的起诉,只起诉光大证券一家。

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依法审查认为,起诉人称光大证券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异常交易事件发生,事后该公司对外发布不实言论,导致其对投资行为作出错误判断而遭受经济损失。起诉人以此为由要求光大证券公司赔偿引发诉讼,因此,该案涉及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起诉人认为本案属普通侵权案件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此外,依据相关法规,应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番禺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对起诉人郭某的起诉依法不予受理。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尊重法院的处理,会尽快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zhangzh] 标签:光大证券 起诉人 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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