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中铭: 防范异常交易勿局限于交易本身
曹中铭(作者是知名财经评论人,本报独家特约撰稿人)
在所有利益受损投资者没有得到足额的赔偿(或补偿)前,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不可能划上圆满的句号。而由光大“乌龙指”引发的后续效应仍在持续。在上周五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就异常交易问题,中国证监会相关人员进行了释疑。
为了防范异常交易,更为了防止光大“乌龙指”事件的再次重演,中国证监会拟从五个方面采取举措。一是进一步研究和明确证券、期货交易中关于异常交易的定义和具体标准。二是加强对相关交易技术系统的管理。三是加强交易系统前端控制。四是研究建立错单交易取消制度。五是推动建立异常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如果监管部门此前就推出了上述五项措施,光大“乌龙指”也不可能产生如此严重的后果。另一方面,上交所监管不力的因素也不容忽视。如果在市场出现异常交易之初,上交所能够及时地采取临时停市措施,或者禁止光大证券任何套保、转换并卖出ETF基金的行为,光大证券也不可能陷入内幕交易的泥潭,许多投资者也不会产生如此大的损失。但因为上交所监管不力,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从这个角度上讲,光大“乌龙指”造成恶果的背后,亦有上交所的一份“功劳”,尽管中国证监会认为在整个过程中上交所履行了职责。
从监管部门欲出台的措施上看,其异常交易仅仅局限于交易本身。还是以光大“乌龙指”为例。当股指瞬间出现大幅剧烈的波动,或者股价出现脉冲式的暴涨或暴跌时,才会被认定为“异常交易”。而且,其所指的异常交易,主要集中地反映在盘面上,易于识别。
但异常交易的内涵显然不仅如此。笔者以为,像个股交易中成交量产生异常变化也应该属于异常交易的范围。另一方面,如果上市公司的股东出现较大变化,此后上市公司又爆出利好消息的,同样应该划入“异常交易”。
江苏宏宝即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为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江苏宏宝从今年5月13日到8月8日一直停牌。在江苏宏宝发布的重组预案中,披露了截至4月30日的前十大股东名单。与一季报相比,名单上的最大变化是“蝶彩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持股250.06万股位列第四大股东。而半年报显示其前十大流通股东又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包括徐仁奎在内的五名自然人股东现身其中,且五人累计持股567.85万股。
江苏宏宝股价飙升前,几大股东“精准”地提前“潜伏”,个中是否存在猫腻呢?资料显示,“蝶彩1号”成立于今年的4月1日,随即出现在江苏宏宝前十大股东中(并且持股数量不少),然后是上市公司停牌——复牌——暴涨,“蝶彩1号”完美地演绎着股市中的暴富神话。另外,从5月1日到5月10日,中间仅有七个交易日。也就是在这短短的七个交易日中,五名自然人股东纷纷完成建仓。这些“股神”的进入,难道都是巧合?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事实上,包括“蝶彩1号”与五位自然人股东,其进入江苏宏宝的过程,即属于明显的“异常交易”。对于这类异常交易行为,监管部门应本着“有异动即有严查”的原则,动用监管之棒进行调查,并给市场一个说法。
因此,如果监管部门将异常交易仅仅锁定于交易本身,是有失偏颇的。股价异动、成交量异常以及股东的“精准”变化等,都理应在“监管”之列。
相关专题:光大证券乌龙指致A股离奇暴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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