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钢:海航拒不履行担保责任 不得不在全球范围追索
今天上午,针对“海娜号”在韩国济州岛被扣事件,江苏沙钢集团对《法制日报》记者书面回应了诉讼情况,称纠纷系海航集团对担保责任拒不履行,并愿意先行垫付旅客返回国内的交通费用。
据沙钢集团向《法制日报》江苏记者站回复的《情况说明》称,2008年8月6日,沙钢船务(注册在香港)与海航集团下属公司大新华轮船有限公司(注册在香港,以下简称大新华公司)签订了租船协议,即沙钢船务出租一条好望角型巨轮给大新华公司,海航集团为大新华公司出具了担保函,该轮于2010年4月20日交船给大新华公司,但大新华公司于2010年12月起就拖欠直至停付租金。对此,沙钢船务根据合同约定,向英国伦敦仲裁庭提交了仲裁申请。
2012年11月2日,仲裁庭裁决:大新华公司须支付沙钢船务5837.57万美元(不包括利息及律师费用等约700多万美元)。同时,沙钢船务向英国高等法院提出了要求海航集团履行担保义务的诉讼。
目前,大新华公司因拖欠多方租金已在香港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因此,海航集团作为担保人必须履行担保责任。沙钢船务为此多次同海航集团沟通,要求其依法履行担保责任,但海航集团拒不履行。在多次努力无果的背景下,沙钢船务不得不在全球范围内追索海航集团资产,并向韩国济州地方法院提交了扣押海航集团资产的申请,济州地方法院按照司法程序于2013年9月13日,裁定扣押了“海娜号”邮轮。
沙钢集团回应还表示,对因该邮轮被韩国济州地方法院扣押而造成1659名游客滞留济州岛所带来的不便,深表同情。沙钢船务认为,公司申请的是扣押邮轮,而不是扣留游客,并表示愿意积极配合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妥善处置游客滞留问题。沙钢船务还表示,如海南航空旅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愿承担对旅客应有补偿,沙钢船务愿意先行垫付旅客返回国内的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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