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钢海航高价租船协议被疑另有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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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爆料
沙钢起诉曾遭败诉
针对沙钢船务与大新华轮船及海航集团之间的债务纠纷,昨天,海航集团旗下的大新华物流在上海举行的媒体沟通会上表示,伦敦仲裁庭曾裁定沙钢败诉,沙钢至今仍欠付海航集团3.5万美元法律费用。
沙钢欠海航
3.5万美元法律费用
据大新华介绍,2008年8月6日,大新华轮船由海航集团提供担保,与沙钢船务签订了17.2万吨海岬型船舶租约,租金5.25万美元/日,每15天支付1期(78.75万美元),租期82-86个月,租约约定管辖地为伦敦仲裁,适用英国法。
2010年4月20日,租约约定船舶Dong-A Astrea轮交付大新华轮船,租约最早还船日为2017年2月20日。
2012年1月17日,沙钢船务撤回Dong-A Astrea轮。2012年1月18日,沙钢船务曾欲绕开担保函中约定的英国高院诉讼条款,强行对海航集团发起伦敦仲裁,伦敦仲裁庭裁定沙钢败诉,应承担海航集团由此发生的法律费用约3.5万美元,截止到目前沙钢尚未进行支付。
2012年11月1日,伦敦仲裁庭下达裁决,裁定大新华轮船赔付沙钢船务未来5年的租约利益损失5837万美元。
2013年4月8日,沙钢船务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清盘大新华轮船听证会召开,听证会上法官当庭颁布大新华轮船临时清盘令,清盘程序于当日下午正式开始执行,破产管理署指定临时清盘人,全面接管大新华轮船。
2013年8月底,沙钢向韩国济州地方法院提交扣押海航集团资产的申请。2013年9月13日,韩国济州地方法院扣押了“海娜号”邮轮。
海航集团担保责任诉讼
尚无定论
大新华物流方面表示,沙钢此项租船业务发起了两起诉讼,一项针对大新华轮船香港公司的仲裁,目前该公司已经进入清盘程序;一项为针对海航集团担保在英国高等法院的起诉,该诉讼事项在法院的相关程序中,尚没有定论。
在与海航集团有关负责人进行了沟通后,海航集团明确向大新华物流表态,如果法院最终判定海航集团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确定担保金额,并且中国的法律也支持,海航集团一定会按照法律的要求履行有关责任。
高价租船协议
被疑另有黑幕
针对沙钢船务与已被清盘的大新华轮船签署的租船协议,大新华物流质疑大新华轮船在没有任何业务支持的背景下,以5.25万美元/天的高价与沙钢签署长达82-86个月的长租约存在黑幕可能。大新华物流指上述租约在业内是极其反常的做法,非常不合理。
此外,对于海航集团与大新华轮船的关系,大新华物流表示,海航集团和大新华轮船是两家完全独立的公司,大新华轮船在清盘后已经被香港破产署接管,海航集团只有履行担保的义务(如果法院判定成立),而没有代为支付租约的业务。
文/本报记者杨青
数字解读
3.57%
受“海娜号”邮轮事件的利空影响,海南航空和海航B股双双暴跌。海南航空大跌3.57%,报收于2.16元。海航B股大跌4.13%,报收于0.418美元。
5837.57万美元
2008年8月6日,沙钢船务(注册在香港)与海航集团下属公司大新华轮船有限公司(注册在香港)签订了租船协议,海航集团为大新华公司出具了担保函。2012年11月2日,英国伦敦(照合同约定)仲裁庭裁决大新华公司须支付沙钢船务5837.57万美元。同时,沙钢船务向英国高等法院提出了要求海航集团履行担保义务的诉讼。
3次
沙钢船务在全球范围内追索海航集团资产,并向韩国济州地方法院提交了扣押海航集团资产的申请,济州地方法院按照司法程序于2013年9月13日,裁定扣押了“海娜号”邮轮。沙钢船务还分别于2011年3月在印度、2011年7月在南非向当地法院成功申请过两次扣船。文/本报记者刘慎良
最新消息
“海娜号”今晨7点多抵达天津
昨天下午17:54,海航旅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证实,被韩国济州地方法院扣押的“海娜号”邮轮已获放船指令,正在办理清关手续,即将返航。这意味着被扣押济州港超过72小时的“海娜号”终于迎来返程归期。昨晚20:40,海航旅业方面向北青报记者证实,“海娜号”已经启航,今天早上7点多抵达天津港。
海航旅业有关人士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昨天,海航先后派出两架飞机,共接回446名旅客返京。第一架A330航班已经于昨天下午15:05降落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机上乘客共有288人。
第二架飞机也于昨天晚上21:10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机上乘客共有158人。昨天,“海娜号”下船人数共有446人,另有92名旅客将随船返回天津。
据最后一位乘飞机离开“海娜号”的黄先生介绍,剩下的92名旅客中有46名是有高血压、心脏支架、不能坐飞机的老人,另有46名旅客中,有部分要维权的,也有的愿意继续乘坐邮轮返程。
文/本报记者杨青孙静
口述亲历
滞留“海娜号”上的48小时
北京游客张先生没有想到,一家三口原来所期待的豪华邮轮之旅最后成为一段噩梦。他们和其他1600多名游客一起,无意间被卷入海航和沙钢之间的经济纠纷,最终在“海娜号”上滞留了近48小时。
9月11日下午,张先生一家三口跟随北青旅的旅行团到达天津港,并登上“海娜号”开始“五晚六日邮轮之旅”,在海上航行一天半之后,邮轮于13日上午抵达济州岛,张先生和游客们登岸逛景点。按照原计划,邮轮于当天下午15点将离开济州岛前往仁川。但是原定时间过后,邮轮却迟迟未动。
“一开始并没在意,毕竟迟一点也是旅行团常有的事。”张先生回忆说,后来邮轮上的广播说,邮轮还要滞留一会儿,什么时候出发还需要等通知,没想到这一等就是48小时。
没有人告诉张先生发生了什么事情。一直到当天深夜,张先生去问船上工作人员到底何时才能出发,也没有得到确定消息。于是,他只好回到船位睡觉。原以为邮轮夜里会出发,没想到第二天早上醒来之后,邮轮仍然停着不动,邮轮上的乘客也早已焦虑不安,这时候有乘客从微博上得知了此事的大概经过,张先生这才知道大概发生了什么,但仍然没有得到官方的确切消息。
看船迟迟没动,张先生四岁半的孩子开始闹起了情绪。张先生急忙通过电话试图联系驻韩使馆和济州领事馆,但是均没有人接听。无奈之下,他还给在北京的同事打电话,希望能帮忙尽快解决事情,但也无济于事。
张先生回忆,直到14日晚上,开始有海航的工作人员出现,和游客协调赔偿的事情,一开始说是每人赔1500元钱,但被多数游客所拒绝,随后将标准提高到2000元至2300元,并要求签订以后不得继续追偿的协议。由于不满赔偿方案,张先生并未签协议。直到15日下午,船上广播通知所有游客离开邮轮,张先生一家才乘坐大巴前往机场。此时,张先生一家已在船上滞留近48小时。
15日22点40分,张先生乘坐的航班终于从韩国起飞,昨日凌晨1点左右才回到北京东三环的家中。文/本报记者孙昌銮
律师看法
沙钢船务申请扣船
合法不“合情”
根据沙钢船务此前披露的信息显示,曾先后在印度和南非扣押过海航旗下轮船。此次,“海娜号”在韩国济州港被当地法院扣押,也曾引发是否有权扣押的疑问。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胡钢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济州地方法院扣押“海娜号”合法合理。
据胡钢介绍,位于英国的伦敦国际仲裁庭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具有非常崇高的地位,按照香港的法律传统,双方约定在伦敦国际仲裁庭解决法律纠纷是很正常的情况。
据悉,目前国际仲裁裁决也是遵照《纽约公约》来执行。全球主要的经济体都是《纽约公约》(即《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或者加入国。《纽约公约》的核心是各缔约国或加入国都应当承认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且要援引裁决地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条款进行执行。
《纽约公约》中也列明了三种拒不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例外情况:第一,基于仲裁中严重的程序性问题,比如双方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第二,如果按照某个缔约国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争议事项不能以仲裁解决。比如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和身份有关的民事纠纷是不能仲裁的,只能法院来裁决。第三,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利益。
“在本案中都没有发现有上述三种特例,因此伦敦仲裁庭的仲裁是有效的,并且应该履行裁决。”胡钢表示,此次“海娜号”被济州法院核准扣押,作为提出申请的沙钢船务必须要提供资料证明该条船是属于海航集团的资产,当年的租船协议以及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海航集团与海航旅业的关系及“海娜号”的关系证明、海航集团与海航旅业及大新华轮船公司的关系证明。
“当然,沙钢船务也一定提交了财产担保。这是为了防止扣错船的一种举措。海航集团最后汇钱应该是反担保保证金,交给济州港港务公司或港口公司。”胡钢对此解释说。上述手续的进行均需要有相关的翻译件,并对翻译件进行公证,唯有上述材料全部提交后,并经审查无误后,济州法院才会下达扣押“海娜号”的裁定。
不过,胡钢指出,不管是沙钢船务与大新华轮船之间有怎样的经济纠纷,都应考虑邮轮上的旅客。而令无辜游客利益受损,尤其是考虑到邮轮上还有很多老人和孩子,让他们受到惊吓,并有身体不适,对沙钢船务和海航集团而言都是不被公众认可的。
文/本报记者杨青
消协声音
“海娜号”被扣
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
9月13日,从天津港出发的载有1659名游客的“海娜号”邮轮在韩国济州被扣,导致所有旅客无辜滞留,被迫中断旅程。昨日,中国消费者协会表态,邮轮被扣导致游客合法权益受损,并表示强烈谴责。
中消协认为,这起因经营者之间的经济纠纷导致邮轮被扣影响众多消费者正常旅游行程,是一起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对有关企业通过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限制人身自由解决纠纷的行为不予认可,对于韩国济州地方法院不顾中国游客利益,强制采取扣留邮轮的做法表示不满。
中消协指出,任何不顾消费者利益,企图以消费者利益做筹码解决经营者之间纠纷的做法都是错误的。有关方面应以消费者利益为重,尽快协调,妥善解决,确保所有游客的合法权益,中消协将持续关注涉事游客的权益保障。
中国消费者协会同时督促与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各旅游公司,应作为事件的第一当事人,首先承担旅游合同约定的各项责任,督促海航旅业积极做好善后事宜,不得置消费者于不顾。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主张权利,与经营者协商沟通,要求经营者履行约定,赔偿损失。
中消协还发出提醒,消费者应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依法、理性与经营者协商赔偿事宜。消费者回国后也可寻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的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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