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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海就:乌木不归国有

2013年09月17日 17:27
来源:凤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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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争利不是政府本分

因为农民的发现,所以世界上才增添了“乌木”这一财富,因此,政府要保护这种至关重要的“发现”行为,保护这种权益不受侵犯,才是政府的本分,相反,去占有私人获得的财产,与民争利,远远超出了政府的合理行动范围。

财知道:近日,江西修水县农民梁财在河道里挖掘出一根长达24米、直径1.5米、重80吨的疑似乌木,有人预测这根“乌木”价值数亿元。但当地政府已经强行将此树运走,并通知梁财这根树木归国家所有。此事在网上引发很大争议,你怎么看?

朱海就:因为河道是国家的,乌木是河道的天然孳息,那么乌木就应该归河道的所有 者国家,这是政府的理由,不少人也支持这个逻辑。但是,援引这样的法律条文去判定乌木产权的归属并不合理,这里的关键问题是乌木财产是怎么产生的,并不是 因为有了河道,就有了乌木,河道不会自己长出乌木来,而是因为梁财的“发现”,才出现了乌木这一财产。

所以,产权的推定,不能着眼于“物”本身,产权不能视为“物”的自然衍生,或者说“物”不是财产的源泉,“行动”才是财产源泉。

因为梁财的发现,世界上才增添了“乌木”这一财富,因此,政府要保护这种至关重要的“发现”行为,保护这种权益不受侵犯,才是政府的本分,相反,去占有私人获得的财产,与民争利,远远超出了政府的合理行动范围。

在这个案例中,既然梁财的“发现”行为是合法的,那么作为这种行为的结果,即乌木的产权也应该 归梁所有,否则就是自相矛盾了。就是说,除非政府首先推断在河道上的“发现”行为是违法的,那么才能得出乌木不能归吴所有的结论,但是,既然河道是“国有 的”,就不能剥夺他有在河道上面有一定的行动权利,这种行动当然就包括了有意或无意的发现。

财富归创造者所有

不可否认“发现”也是劳动,从而发现者应该享有发现的成果。有人会说,发现乌木是非常“偶然性”的,和一般的劳动不一样。但是,在人类社会中,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中,总是充满偶然性。

财知道:这个案例提出了一个产权认定的问题,产权确定的要点在什么地方?产权明确有怎样的意义?

朱海就:如上所述,产权确定的要点应该是看谁创造了财富。财富归创造者所有的思 想源于洛克,洛克认为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排他的所有权,因此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是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状态(如这个案例中的乌 木),他就已经在这东西上面渗进了他的劳动,也就使它成为了他的财产。

这个例子中,不可否认“发现”也是劳动,从而发现者应该享有发现的成果。有人会说,发现乌木是 非常“偶然性”的,和一般的劳动不一样。但是,在人类社会中,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中,总是充满偶然性,比如企业家投资某个项目,能否获得利润除了与他本人的 才能有关外,很大程度上也是有偶然因素的,我们甚至可以说,任何的利润都有偶然因素在内,这是市场为什么充满不确定性的原因。

产权是随着稀缺性而产生的,如乌木到处都是,也不存在产权界定问题。产权得到明确的界定,首先 是保障了稀缺资源不会很快耗散,避免“公地的悲剧”的发生。环境问题,如地下水资源问题的出现,很大程度上就是产权没有界定清楚引起的。当然,界定地下水 的产权不容易,但是不容易不意味着不可能,随着技术的进步,各种可能的解决办法都会出现,但是如果首先就被界定为“公有”,那就等于限制了人们去界定产 权,阻碍了人们在这个领域去发挥才能,解决问题。如一个领域的问题只能由政府去解决,把私人解决问题的可能性排除在外,那么这个领域的问题一定是日益恶化 的,因为政府的能力往往是很有限的,地下水的污染就是一个例子。与地下水污染问题的落后治理相比,现在,碳排放交易市场出现了,它是利用产权办法解决大气 污染的有益尝试。

除了这一点,产权明确界定的意义,更在于提供了发挥创造性才能的“激励”,一个人只有当他知道他创造性行动的结果归他所有时,他才会努力地创造,从而间接地增进了公益,这就是斯密说的“看不见的手”。

程序正义应服务于实质正义

对执法者来说,他们有理由不考虑实质正义,他们的责任只是执行现有的法律,但是对立法者来说,应该考虑法律本身的公正性问题。比如“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应该归国家所有”的规定本身就是不正当的。

财知道: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应该归国家所有。”当面对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两难选择,该怎样办?

朱海就:这个法律规定不合理,按照上面的论述,归发现者所有才是正当的。试问 “国家”是谁呢?谁代表了国家?无非是少数人罢了。归国有其实就是归少数人所有。那么这些少数人凭什么拥有别人发现(创造)的财物呢?他们既没有发现,也 没有创造,难道因为他们拥有权力就可以拥有别人发现(创造)的财物了吗?显然这是不合情理的。

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问题,类似于哈耶克说的自然法(习惯法)和人为法的问题。对执法者来说, 他们有理由不考虑实质正义,他们的责任只是执行现有的法律,但是对立法者来说,应该考虑法律本身的公正性问题。比如“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应该归 国家所有”的规定本身就是不正当的。

不能用程序正义代替实质正义,正义与否更应该从实质正义的角度去判定。程序正义应该服务于实质正义。

朱海就系浙江工商大学教授(您可以通过新浪微博与作者联系)

[责任编辑:tan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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