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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局:今年三起反垄断案件罚近15亿均源于举报

2013年09月27日 13:59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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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11月以来,发改委已开出5张大额反垄断罚单,其中4张集中在2013年开出,罚款总额近15亿元。 (CFP/图)

国家发改委为什么2013年以来突然发威?他们是如何查处反垄断案件的?是不是只针对外企、民企?就这些疑问,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接受了南方周末记者的书面采访。

“并不存在什么特殊背景”

南方周末:国家发改委为什么今年以来频繁公布反垄断案件查处信息?为何选择这些案件进行查处和公布?

许昆林:今年以来,我们先后调查处理了茅台五粮液、乳粉生产企业及上海黄金饰品等价格垄断案,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

坦率地讲,查处和公布这几起案件并不存在什么所谓的特殊背景。如果要说大背景的话,那就是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和完善市场经济的需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反垄断执法将成为一种常态。

今年以来查处的三起案件,都是源于举报人的举报。反垄断法规定对提供了相关事实和证据的举报,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我们根据举报开展了反垄断调查,取得的证据表明有关企业实施了价格垄断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理并对外公布了处理结果。

南方周末:国家发改委是怎样查处反垄断案件的?

许昆林:一般来说,每起案件的查处需要经过四个阶段:一是发现线索,渠道主要包括举报人举报、经营者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况以及我们执法机构发现有关线索,这是启动反垄断调查的前提;

二是立案调查,根据线索,对涉嫌构成价格垄断行为的,立案进行调查,重点是获取相关证据;

三是研究论证,根据调查取得证据的情况,对案件进行研究和论证,包括与被调查的企业进行沟通、专家论证以及内部讨论等,重点是研究论证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价格垄断以及如何确定处理方案;

四是作出处理,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南方周末:如何获得证据?查处中的难点是什么?

许昆林:反垄断案件的调查,获得证据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举报人提供的;二是经营者为了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的;三是执法机构调查获取的。在实践中,三种不同方式往往同时存在,但其中最主要、最经常的方式还是最后一种。

从几年来的执法看,案件查处的难点主要在于如何获取充分的证据。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一般都比较隐蔽,而且也会有意识地规避甚至阻挠调查,如何获得证据并查实价格垄断行为是案件查处的关键。

南方周末:什么样的案件立案,什么样的不立案?如何确定处罚金额?这是两个重要的自由裁量权。

许昆林:对于立案不立案,执法机构没有什么自由裁量权。不管是举报、经营者主动报告,还是执法机构发现线索,如果有相关证据表明存在涉嫌价格垄断行为,我们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都会进行调查,这是职责。

关于如何确定处罚金额,反垄断法赋予了执法机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规定对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可以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到10%的罚款,但同时规定了确定具体罚款数额考虑的因素,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对于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样规定了条件是经营者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不是任意的,而是约束性的。

许昆林

许昆林。 (CFP/图)

“打铁还需自身硬”

南方周末:社会各界不少人质疑反垄断是针对性执法?

许昆林: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我们始终坚持公平公正执法,对所有的市场主体同等对待,这是反垄断法的精神,也是我们始终坚持的原则。执法只从垄断行为出发,不管主体的性质如何。

比如,最近的乳粉企业价格垄断案,涉案企业有外资企业,也有国内企业,在处理上,对某些企业免除处罚,对某些企业的处罚轻重有所区别,主要是考虑了企业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违法行为严重程度、整改和配合调查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而不是出于是国内还是国外企业的考虑。处理结果也体现了这一点:处罚最重的是一家国内企业,免除处罚的有国内企业,也有外资企业。我们并没有针对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任何特定的市场主体。

我相信,随着执法时间的延长,执法案例的增多,执法的公平公正会得到更好的诠释而不言自明。

南方周末:国家发改委在查处大型国企时,会面临什么样的困难?

许昆林:反垄断法虽然不反对大企业本身,但进入反垄断执法视野的往往是大企业,这是由反垄断法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客观地说,查处每一起反垄断案件都不容易,都会遇到一些这样那样的困难。

我们一直有这样的信念,不管什么企业都应当尊重事实和法律,因此,我们一直强调查办案件最重要的就是要重事实、重证据,把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可以说,查处反垄断案件的困难过去有,现在有,将来也会有,克服困难的关键还在我们自身。“打铁还需自身硬”,对于我们执法机构来说尤为恰切和重要。

南方周末: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一直被外界所诟病,这方面是否有改进计划?

许昆林:反垄断法规定,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作出处理决定可以向社会公布。我们一直认为执法本身就是对反垄断法最好的宣传,因此,我们坚持将查处的案件通过电视、网络、平面媒体以及国家发改委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今后,我们将继续不断完善执法透明和规范的相关机制,也欢迎调查对象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责任编辑:wanggq] 标签:反垄断执法机构 垄断行为 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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