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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雇员的集体谈判权

2013年10月11日 02:26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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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的背景下,美国联邦政府中劳管关系的基本政策框架开始形成。1962年,肯尼迪总统发布第10988号总统行政令,启动了现代联邦劳管关系的进程。该行政令允许联邦政府雇员组织工会,承认政府雇员集体谈判的合法性,同时又十分谨慎地将联邦政府的劳管关系模式与全国劳动关系法确定的私人部门劳管关系模式区别开来,规定工资与福利不可谈判,强调管理层的权利,禁止工会安全协议,禁止罢工。

1969年,尼克松发布第11491号总统行政令,成立了联邦劳工关系委员会及联邦服务僵局解决小组(the Federal Service Impasses Panel)。之后,集体谈判制度在联邦政府的人事管理中确立了牢固地位,成为一种行政责任,也成为一个技术性和专业性领域。

1978年公务员改革法通过,该法第七章(Title VII of the 1978 Civil Service Reform Act)也就是联邦政府劳管关系法(the Federal Service Labor-Management Relations Statute,以下简称FSLMRS),对联邦政府中的雇员工会和集体谈判制度做了规定。根据FSLMRS的规定,集体谈判是一个由被授权的管理层和劳工代表共同参与的双边决策过程。

(赵丽江、张远凤)

[责任编辑:li_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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