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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流动性新规征求意见出炉 存贷比考核仍保留

2013年10月14日 01:58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董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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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借鉴巴塞尔委员会最新讨论结果的基础上,《流动性办法》对流动性覆盖率指标进行了修订,整体上较第一版征求意见稿宽松]

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实施之后,银监会日前正式公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流动性办法》)。

《流动性办法》是《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下称“巴Ⅲ”)的核心组件之一。银监会表示,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流动性办法》,并适时发布。

在借鉴巴塞尔委员会最新讨论结果的基础上,《流动性办法》对流动性覆盖率指标进行了修订,整体上较第一版征求意见稿宽松。不过,备受争议的存贷比考核指标依然被保留了下来。

银监会披露,近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中国资本监管规则与国际资本监管规则一致性的评估报告,对中国银行业监管制度进行了积极正面的评价,意味着我国资本监管新规通过了“验收”。

整体有所宽松

按照定义,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的风险。经历了此次国际金融危机,流动性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2011年10月,在巴Ⅲ流动性标准的基础上,银监会公布了《流动性办法》第一版征求意见稿。时隔两年,银监会公布了新版征求意见稿,其背景是:今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新版的流动性标准,对流动性覆盖率指标进行了重新修订。

按照计划,《流动性办法》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考虑到流动性覆盖率计量的复杂性,银监会对流动性覆盖率规定了与巴Ⅲ相一致的过渡期,即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于2018年底前达到100%。

在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当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对于流动性覆盖率已经达到100%的银行,鼓励其继续保持在100%之上。

鉴于流动性覆盖率较为复杂,对于小银行而言合规成本较高,银监会规定,对于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这一做法与美国和香港地区大体相似。

民生证券宏观研究中心分析认为,新版征求意见稿的流动性覆盖率标准有所放松,与年初巴Ⅲ的重新修订保持同步;同时放宽了优质流动性资产的界定范围(将二级资产放松为2A和2B两种级别),而过渡期和推迟达标期限亦和巴Ⅲ的放松内容基本一致。

汲取“资金骤紧”教训

对于出台《流动性办法》的初衷,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称,近年来,随着我国银行业经营环境、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的变化,部分商业银行出现资金来源稳定性下降、资产流动性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加大、流动性风险隐患增加等问题,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面临的挑战不断增加。

尤其是2013年6月,我国银行间市场一度出现资金紧张的情况,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暴露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软肋。上述负责人称:“银监会对有关情况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在《流动性办法》中予以充分关注,针对性地提出了风险管控和监管要求。”

“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令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发生了深刻变化,理财业务和同业业务的快速发展让风险更加难以控制,客观上对银行流动性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一位股份制银行董办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称。

基于此,一方面,《流动性办法》要求银行对包括同业和理财在内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在考核收益时纳入流动性风险成本;另一方面,要求银行现金流测算和缺口限额应涵盖表内外各项资产负债,将同业和理财业务等表内外项目纳入管理。

不仅如此,考虑当前银行业实际情况,《流动性办法》对同业业务采用了较高的现金流出系数和较低的现金流入系数,以约束商业银行对同业资金的过度依赖。

仍保留存贷比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法》要求存贷比不得高于75%,这条红线引发的反对声浪在近年来不断高涨。尽管如此,此次《流动性办法》依然予以了保留。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明确指出,鉴于存贷比是《商业银行法》中的法定监管指标,《流动性办法》仍将存贷比纳入,作为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之一,并与《商业银行法》中的相关表述保持一致。

对于存贷比监管的一些缺陷,监管部门并非没有意识到。上述负责人说:“随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经营模式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存贷比监管也出现了覆盖面不够,风险敏感性不足,未充分考虑银行各类资金来源和运用在期限和稳定性方面的差异,难以全面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等问题。”

作为应对,银监会作出了改良,如将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所对应贷款、支农再贷款从存贷比分子中扣除,并从2011年开始推行月度日均存贷比指标,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银行突击吸存,降低了存款波动性。

上述负责人表态称,银监会高度重视改进存贷比监管的相关工作,不断完善存贷比监管考核办法,并积极推动立法机关修订《商业银行法》。

另外,目前巴塞尔委员会正在修订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标准,计划于2014年底前定稿,故《流动性办法》暂时移除了净稳定资金比例的相关内容。银监会称,待巴塞尔委员会完成对净稳定资金比例的修订后,将结合我国实际逐步修改完善《流动性办法》。

[责任编辑:wangg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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