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自住型商品房” 有点不伦不类
□冯海宁
备受关注的“自住型商品房”政策已初现轮廓。北京市住建委22日发布,今年北京将推出2万套自住型商品房,明年计划推出5万套左右,相关政策将于近日发布。此类住房价格比周边商品住房低30%左右,面向全市符合限购条件的家庭;购买此类住房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五年后上市收益的30%上缴财政。(10月23日《新京报》)
“自住型商品房”是一项“新发明”。但在笔者看来,这类住房既有点像经济适用房,也有点像限价房,有点不伦不类。之所以说这类住房不伦不类,是因为看似商品房,但却以保障房的某些方式来管理。
如果是商品房,不应该限制销售价格,也不应该限制出售。正如业内专家所言,既然已经明确“自住型商品住房”是商品房的属性,那么限制出售与民法中关于个人财产方面的法规是相悖的。其实,限价房同样也存在这个问题。也就是说,在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住房供应体系应该分为两大类,即商品房与保障房,不应该出现“自住型商品房”这样的“四不像”。
笔者相信设计者的初衷是善意的,想借此让那些没有机会购买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夹心层”有机会拥有自己的住房。可能在设计者看来,中国国情比较特殊,政府没有经济能力一下子建设大量保障房,只能通过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来减轻部分群体的购房压力以及政府的住房保障压力。
但是,“自住型商品房”不免给人留下这样几种印象:一是政府的部分住房保障责任通过这类住房转移了;二是推出这类住房是为了拉低平均房价,减轻地方政府调控压力;三是其他商品房似乎变成了“投资型商品房”;四是让中国住房体系更加混乱,难以厘清和监管。尤其是,不少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变成了“权力房”、“投资房”,“自住型商品房”由于价格比周边商品住房低30%,有可能重蹈这种覆辙。
关于中国住房制度的设计,舆论多次在重复一个常识,即市场的归市场,保障的归保障。但无论是可以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还是这次北京推出的“自住型商品房”,似乎既划不进市场范畴,也划不进保障范畴,因为既有保障的成分又有商品的属性。
当一个社会的市场与保障不分,必然会出现各种问题,比如,政府随意干预市场,或者政府把保障责任推给市场。所以,面对中国住房体系出现的混乱局面,亟须厘清管理思路,而不是继续添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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