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明年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 地方户籍改革大幕拉开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梁敏)记者日前从海南省政府获悉,在经过几大市县试点后,海南省将于明年起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近年来很多地区纷纷探索实施居住证制度,并已提上国家政策议程,这被很多业内人士视为户籍制度改革的一条出路。
据悉,去年12月,海南省在陵水试点首发居住证,今年4月,继续在三亚、琼海等市县推行居住证制度,海南省表示,将在2014年全面推行居住证服务管理制度。
事实上,户籍改革的一大目的就是要实现外来人口能够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相等的公共福利。在这一方面,海南省今年积极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出台了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此外,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行和当地居民子女同等政策。
多地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
在十八届三中全后可能出台的改革方案中,市场普遍认为户籍改革是必不可少的。但在这之前,地方政府已经先试先行,通过居住证制度探索户改的出路。
据记者粗略统计,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或城市出台居住证文件,但真正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的并不多,主要是上海、广东、浙江、成都等地。
上海在2004年出台《居住证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将居住证区分为临时居住证和居住证两种,临时居住证的申领几乎没有门槛,非上海户籍的境内人员,只要有在上海居住的住所证明,就可以申领。居住证的申领有一定条件,可以申领的人包括三类,一是引进人才,二是稳定就业和具有稳定住所者,三是投靠亲属、上大专院校但未落户者。之后其他地区的居住证制度基本上都是以此为原型的。
同时,上海通过居住证赋权也进行有益尝试。凭借居住证,外来人员在沪可以获得包括子女义务教育、计生服务、社保等在内的10项服务权益。2009年,上海又出台《持有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建立了与常住户口入户的衔接制度。
此后,广东、浙江、成都等地也有类似文件出台。近两年,推行居住证制度的省市越来越多。
四川省早在7月底就制订出台《关于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改进户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全面放开除成都及民族地区以外的全省大中小城市、小城镇落户限制条件,鼓励三类对象率先转户,并将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
四川省表示,将建立健全户籍与居住地相互补充、有效衔接的实有人口管理制度,确保持有居住证的群众在就业、医疗、社保、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
而安徽早在2012年底就发布《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今年3月份又再次出台《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的意见》,规定流动人口子女在义务教育上享有与居住地儿童少年同等权利、可凭居住证申请保障性住房、就医时同等享受基本药物零差率等惠民待遇。
《全国居住证管理办法》有望尽快出台
尽管地方政府在居住证制度方面已有探索,并逐步成为户籍之外的一大人口管理替代手段。但目前并没有相应的国家性的文件。
2010年,国办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首次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暂住人口登记制度,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之后,公安部开始起草《全国居住证管理办法》。
今年两会期间,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就透露,《全国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已经上报国务院,居住证制度将使长期在城市工作并连续居住、参加社会保险的流动人口公平公正有序落户。具体方案包括:提供一个证件,解决其落户通道的问题。
5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也强调说,今年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分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相关公共服务及社会保障制度。
分析人士指出,根据公安部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透露的时点,该办法将于今年出台,因此,很可能未来2个月会正式对外发布。
近年来,很多地区纷纷探索实施居住证制度,并已提上国家政策议程,很多人将之视为户籍制度改革的一条出路。不过,国研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副研究员王列军对记者表示,“我们也不能高估居住证制度的作用,认为只要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户籍制度改革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他指出,居住证与户口一样,只是一种管理的载体,关键还在于如何使用这种管理工具。不同的申领条件,不同的服务和权益包,不同的与入户的衔接方式,带来的结果会有很大的差别,最差的情况可能跟原来的暂住证没什么区别。
附资料:已经出台居住证制度规定的省份、城市(截至2012年底)
省份(城市) | 作出制度规定的文件 | 出台年份 |
上海 | 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 2004 2009 |
浙江 |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 2009 |
浙江杭州 | 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 | 2011 |
广东 |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 2010 |
四川成都 | 成都市居住证管理规定 | 2011 |
安徽铜陵 | 铜陵市居住证管理规定 | 2011 |
甘肃兰州 | 兰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 2011 |
广西 | 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 2012 |
贵州 | 贵州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 2012 |
贵州贵阳 | 贵阳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办法 | 2010 |
河北 | 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 2012 |
黑龙江 | 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 | 2012 |
湖北武汉 | 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 2011 |
湖北宜昌 | 宜昌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 2011 |
湖南 | 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 | 2009 |
湖南长沙 | 长沙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 2011 |
吉林长春 | 长春市居住证暂行规定 | 2008 |
江苏苏州 | 苏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 2011 |
江苏无锡 | 无锡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 2009 |
江西 | 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 | 2011 |
江西南昌 | 南昌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的实施细则(试行) | 2011 |
辽宁 | 辽宁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辽宁省实有人口管理办法(草案) | 2009 2012 |
辽宁沈阳 | 沈阳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 2011 |
辽宁大连 | 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 | 2009 |
宁夏银川 | 银川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 2008 |
青海 | 青海省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方案 青海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 2010 2011 |
青海西宁 | 西宁市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方案 | 2011 |
山东 |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 2012 |
云南 | 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 2012 |
云南昆明 | 昆明市居住证管理规定 | 2011 |
申领条件 | 享受服务和权益 | 与常住户口入户的衔接 | |
上海市 | 临时居住(有效期6个月):非上海市户籍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居住的均可申领 居住证(有效期1、3、5年):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该市工作或者投资、创业的境内引进人才;或在该市有稳定就业和稳定住所的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或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来沪人员,及未迁户的大专院校学生等。 | 子女义务教育; 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免疫等传染病防治服务; 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申请、申报本市科技项目和奖励; 可被行政机关聘用; 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在本市办理因私出境或出国; 以参加本市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的评选。 | 持证人员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4.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持证人员申办常住户口实行年度总量调控,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 |
广东省 | 有效期最长为3年的居住证: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6个月以上 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的居住证: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6个月以下 | 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以上为无论是否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都可以享受) 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 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以上3项为居住证持有者额外享有的服务和权益) | 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七年、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并无犯罪记录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 (常住户口的入户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按照条件受理、人才优先、依次轮候办理,具体办法由居住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
浙江省 | 临时居住证:流动人口在当地居住的均可申领 居住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并连续居住满三年;有固定住所;有稳定工作;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属于投资创业或者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可以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浙江省未统一规定,以杭州市为例) 临时居住证持证人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 在该市参加技术职称的评定、申报劳动资格证书等; 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子女义务教育; 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法律援助; 可在当地申请办理驾驶证及本地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居住证持证人还可享受以下待遇: 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再在杭州就业的,根据本人要求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包括单位为其等额缴存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持合法生育证件的育龄夫妇,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可享受生育救助政策; 患有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等传染病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检查和治疗; 可按规定参加当地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并可享受相应待遇; 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可申请租住政府提供的住房或流动人口集中居住点住房(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 暂无衔接 |
成都市 | 临时居住证(有效期1年):达到居住地拟居住1个月以上的非成都市区居民均可办理 居住证(有效期5年):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人员;或 已购买房屋或者已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或符合成都市落户条件,但本人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人员;或《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的未成年子女。 | 临时居住证持证人可以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参加该市组织的有关劳动技能比赛和先进评比,并享受相应待遇; 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子女义务教育; 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按照规定享受优惠; 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居住证持证人除享有上述权益外,还享有如下待遇: 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参加科技发明、创新成果申报,按照规定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科技项目资助或者专利补助基金。 | 暂无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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