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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发布“乌龙指”证监会处罚决定 罚款共计5.23亿

2013年11月14日 19:32
来源:凤凰财经 作者:于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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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财经讯 14日光大证券晚公告称,因“8.16事件”涉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11月14日收到证监会处罚书,证监会决定没收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307.08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收股指期货内幕交易违法所得7414.35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上述两项罚没款共计5.23亿元。(文\于戈)

上交所公告全文链接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公司”)因“8.16事件”涉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于 2013 年 8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3]53-1 号),详细内容见公司临时公告 2013-043。2013 年 11 月 1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59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内幕交易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光大证券、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光大证券在进行ETF 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 234 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 180ETF 成份股,实际成交 72.7 亿元”为内幕信息。2光大证券 2013 年 8 月 16 日下午将所持股票转换为 180ETF 和 50ETF并卖出的行为和 2013 年 8 月 16 日下午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 共计 6,240 张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徐浩明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1、没收光大证券 ETF 内幕交易违法所得 13,070,806.63 元,并处以违法所得 5 倍的罚款;没收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违法所得74,143,471.45 元,并处以违法所得 5 倍的罚款。上述两项罚没款共计523,285,668.48 元。2、对光大证券 ETF 内幕交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浩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给予警告,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浩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给予警告,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上述两项罚款每人合计 60 万元。另外,中国证监会同日下发[2013]20 号《市场禁入决定书》,决定内幕交易行为相关责任人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者、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同日,中国证监会下发[2013]6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时任3

董事会秘书梅键的信息误导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11 月 15 日

[责任编辑:yuge] 标签:光大证券 乌龙指 证监会 罚没5.23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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