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晓莉:加大购买公共服务力度需政府确定标准
新华网北京11月15日电 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15日晚,新华社授权发布了《决定》全文。《决定》2万字左右,涵盖15个领域、60个具体任务,反映各个领域改革的基本理念。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决定》指出,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15日晚,新华网邀请到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孙晓莉做客新华网访谈室,解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谈到对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有何建议时,孙晓莉建议政府对公共服务确定标准。
[主持人]您刚才在讲到《决定》中多次提到公共服务,比如加大公共服务,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在具体实行时有什么建议吗?
[孙晓莉]其实国务院今年出台了一个文件就是专门针对加大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的,在我看来是很好的举措。因为过去在公共服务的提供方面是存在一些问题的,具体地体现在政府之外的主体参与公共服务的提供,力度、范围、广度都非常有限。换句话说,政府在绝大部分公共服务领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这个客观上会带来一些问题,第一,政府力量涉及不到时这些公共服务可能缺项,履行职能就不到位;第二就是可能存在效率低下,另外可能还存在一定的灰色空间。正是因为这些综合因素的考虑,有必要增加公共服务主体的多元化,那么主体的多元化包括其中一项重要的举措,就是由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
那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有什么问题呢?首先就是政府的监管能力,政府相应的其他方面的能力是要提高的,比如说我承包出去或者转包出去的公共服务,虽然政府不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了,但是对公共服务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要做一个规定。这个事先要明确,否则对社会公众就是把责任一甩了之,这是不负责任的。所以首先是标准的确定,我购买的公共服务也要能够达到这些标准,这样才能顺利实现两者之间的对接。这对政府确定标准的能力提出了考验。另一方面还有监管的能力,社会组织毕竟是一个又一个分散的主体,分散的主体怎么能够实现预期的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考验政府的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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