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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障人权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2013年11月16日 04:14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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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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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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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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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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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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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 说明

审判者裁判裁判者负责

关于改革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年来,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

司法改革是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全会决定提出了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新举措,包括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等等。

这些改革举措,对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健全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更好保障人权都具有重要意义。

——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决定》的说明

■ 解读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这是为了摆脱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实现公平正义。摆脱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实际上有两个重点,第一是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统一归省一级管理和保障,摆脱市县区法院、检察院对地方力量的依赖,保证司法的独立与公正;第二是成立一个脱离于行政区划的司法管辖区,实际上就是将司法管辖和行政区划相分离,以此摆脱行政力量对司法的干预,保证司法公正性。

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陈有西(律师):减少死刑罪名是进一步完善我们国家的人权制度。关于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公报的第34条讲到了完善人权的司法制度,说到了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从公报原意来理解,是立法的问题,从立法入手减少我们国家的死刑,一般来说是从经济犯罪、财产性犯罪、职务犯罪、非暴力性犯罪来考虑,来减少死刑的罪名。对暴力型犯罪,如故意杀人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这一类的严重犯罪不会减少。这样就从源头上减少我们国家死刑的刑种,这样就必然导致司法当中的死刑实际减少,这样就符合国际上废除死刑减少死刑的潮流,也进一步完善我们国家的人权制度,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进步,也是中央决定当中第一次谈我们国家的死刑制度,明确提出来减少死刑。这是同我们国家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提出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废除劳教制度

陈有西(律师):废止劳教制度,这次全会正式做出了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这就意味着,中国将来不会有行政权来决定剥夺一个人的自由,必须经过司法审判、法庭抗辩、律师辩护、法庭合议,由法院来决定一个人该不该被剥夺自由,这是对中国保障基本人权一个非常重大的进步。取消劳教之后也会带来社会管理上的一系列问题,需要健全轻罪的追究方式,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劳教制度有四大弊端:一,不利于人权保障。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一到四年,时间很长,又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司法化程序。由于没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劳教制度很容易被滥用。二,劳教对象不确定且不断扩大化。过去是针对尚不构成犯罪又有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过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轻的这类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的人。后来很多地方在劳教制度的实践过程中,对象从有不良嗜好的违法行为人扩大到了流动人口,以及对上访缠访、闹访的群众,对一般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人都采取了劳教措施。三是,法律依据不足。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应该有起码的法律依据,劳教制度长期以来靠国务院制定、全国人大批准的一个规定作为依据,显然不妥。四,劳教决定由行政机关作出,违反了自己不能做自己案件法官的程序公正原则。虽然规定设在各地的劳教委是决定机关,但实际上是公安机关决定的,公安机关行使劳教决定权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难免滥用。

[责任编辑:hanlj] 标签:人权制度 保障人权 劳动教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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