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首页 手机凤凰网 新闻客户端

凤凰卫视

施正文:《决定》首提房地产税立法

2013年11月16日 06:21
来源:凤凰财经 作者:吴丽华

人参与条评论

凤凰财经讯  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公布,凤凰财经联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施正文对《决定》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部分进行了详细解读。

施正文指出,《决定》涉及到完善税收制度的部分,明确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是中央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房地产税立法,而且房地产税是《决定》中唯一明确表示要加快立法的税种。

施正文表示,这一提法说明中央对房地产税改革的决心和重视,可能会是房地产改革的一大进步。

他指出,《决定》明确提出的“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一直是财税学界支持的改革方向,而房产税是重要的直接税,房地产税立法和适时推进改革,说明中央在直接税改革方向上的决心,让他倍受鼓舞。

不过同样是直接税,施正文认为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表述就不是那么让人振奋,文中仍然沿用了原来“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多少让业界有些失望。

不过施正文同时指出,《决定》中有关财税体制改革的论述有两大亮点。

第一大亮点是此次会议公报就已经提出的“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建立现在财政制度”,给予财政更高的地位、并且明确了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努力方向是很大的进步。

第二大亮点则是明确提出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施正文指出公开透明意味着社会公众可以看到政府支出的方向、结果、范围、内容的详细情况;全面规范则意味着政府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预算管理,增强公众和人大对预算的约束力。

《决定》还指出,“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施正文告诉凤凰财经这意味在,人大审核预算从原来的主要看赤字多少、预算的类目间调整只要不超出财政支出总数都不需要人大批准,变为预算的不同类目间的调整,即财政支出由一项改为另外一项也要通过人大批准。

而这一变化很可能意味着预算法修改过程中要加入预算的类目调整要经过人大批准的条款。

中国现行的《预算法》,是在1994年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次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预算法实施条例》,构建起了沿用至今的财政体制基本框架。

2004年启动《预算法》修订,去年7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再次审议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但到现在,《预算法》草案还在研讨中。

十八届三中全会形成的有关预算的认识可能让预算法修改更值得期待。

相比有关预算的表述,施正文认为决定中有关中央和地方关系的表述让他对即将进行的中央和地方之前财税体制的改革多少有些失望。

文中明确指出“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

在施正文看来,如此表述意味着之前备受关注的给予地方更多财权或者财力的改革方向并没有被接受。

此次会议中首次提出“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而没有提到之前在很多文件中都出现过的“建立财力与事权”或者“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制度,在施正文看来,这一变化说明给予地方更多财力或者财权的呼吁可能并不是以后财税改革的方向。

而在他看来,如果不能改变地方财力有限这个问题,而是大部分财政收入的分配权力都集中在中央,即使采取明确事权、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等改革措施,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地方财政困难、跑部钱进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低等问题。(吴丽华/文)

[责任编辑:aijx]
打印转发
 

相关专题:十八届三中全会

凤凰网官方推荐:玩模拟炒股大赛 天天赢现金大奖    炒股大赛指定安全炒股卫士

【独家稿件声明】凡注明“凤凰财经”来源之作品(文字、图片、图表或音视频),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者部分转载。如需转载,请与凤凰网财经频道(010-60676000)联系;经许可后转载务必请注明出处,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

凤凰新闻客户端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频道推荐

实时热点

商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