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今后房价肯定会下跌
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加强事权和支出责任专家称财税改革亮点多
推房地产税能抑制房价?
法制晚报讯(记者王选辉)财税改革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对此,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叶青今天上午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坦言:“这次财税改革的动作非常大,很多方面都出乎我的意料,好多方面都让老百姓非常痛快!”
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
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重点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中央出台增支政策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对保留专项进行甄别,属地方事务的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
完善税收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
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
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中央可通过安排转移支付将部分事权支出责任委托地方承担。对于跨区域且对其他地区影响较大的公共服务,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承担一部分地方事权支出责任。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
房地产税
推出后将降低房价并抑制“炒房者”
对于《决定》提出的“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叶青坦言“看了这一条也非常吃惊”。他认为今后房价肯定会下跌,对于购买多套房产的“炒房者”来说,则需要付出高昂的房地产税。
叶青分析说,“加快房地产税立法”这个提法意味着房地产税肯定是要推出的。未来征收房地产税之后,政府不会被允许拿这么高的土地出让金,普通人购买自住的房子也不需要缴税,“但是购买多套房产则需要加收房地产税,现在上海和重庆已经开始征收(房地产税)了”。
“我估计两三年左右就会完成立法。”叶青表示,立法还需要一定时间,但从全面征收房地产税开始,就不会允许有这么高的土地出让金了。“在国外也是这样,买房子很便宜,但是使用房子(住房子)很贵。这次改革最大的不同在于,民众的负担从购买环节推移到使用环节。”
“除非你很有能力,一般不会买好几套房子。”叶青说。
个人所得税
实行综合税制中低收入者或少交税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其实是非常老的提法了,这次能把它写进《决定》不容易。”叶青说。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近年经过多次调整,但基本都是调整起征点。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表示,下一步改革个税的方向是由目前的“分类税制”转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在对部分所得项目实行综合计税的同时,会将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更加体现税收公平。
此前,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表示,个税综合税制后,有望实现“富人阶层多交、中低收入阶层少交”。
“比如稿费和工资,实际上都是劳动所得,可以考虑合起来进行征收。”叶青指出,“综合”即把同类性质的项目进行合并,其他的比如资本类的项目则可以考虑分类。“将分类与综合相结合,就会减轻个人税收负担。”
其他亮点
叶青认为,财税改革的亮点很多,比如“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等,都是亮点,“以前地方税收太少了,增值税中央收75%、省里收25%,而地级市只有15%,这种划分非常不利于地方的发展”。
“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划分,这句话是有含义的。”叶青表示,《决定》中的这一句话,意味着接下来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配会进行调整,“我判断会调整10个点,即中央65%,地方35%”。
对于《决定》中提出“把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叶青认为,对于“三高”的限制就是增加它们的负担、减少生产量。“高端消费品不是生活必需品,所以要加收这道税提高价格。至于高能耗产品会造成污染,加收一道税价格就会提高,从而导致消费减少。”
至于“环境保护费改税”,叶青表示这一点已经提了很多年,只是还没有具体落实。“收费可以达到控制的目的,但是依法征税比收费更有效更合理更有强制性。现在费改税还是办法和条例,法律的力度不够,最后的处罚就不同。‘改税’之后将有法可依,可直接按照‘偷税漏税’处罚。”
背景
房地产税从试点到立法
●2011年1月,上海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地产税试点,适用税率暂定为0.6%。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二套房及非本市居民新购房。
●2011年1月,重庆启动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以及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二套房。
●2012年11月,时任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提出,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经验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同时将积极推进单位房产的房地产税改革。
●2012年底,住建部部长姜伟新表示,正在研究房地产税试点,2013年将继续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编制实施好住房发展和建设规划。
●2013年2月,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确定,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扩大个人住房房地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2013年5月,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发改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将扩大房地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2013年5月,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表示,预计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专家认为,条例出台后,全面征房地产税技术条件基本具备。
●201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明确,研究扩大个人住房房地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2013年8月,财政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时表示,将扩大个人住房房地产税改革试点范围,为全面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进一步积累经验。
文/记者王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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