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8·16案可索赔投资者范围已划定
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16”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光大证券(601788,收盘价8.86元)“8·16”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以下简称光大“8·16”案),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和如何管辖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对此,律师认为,这意味着光大“8·16”案从11月15日开始进入实质阶段,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递交诉状。
诉讼进入实质阶段
《通知》明确指出,起诉人以证监会对光大证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依据,以行政处罚决定确认的违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导致其损失为由,采取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通知》特别强调,对于光大“8·16”案,指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管辖。
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意味着光大“8·16”案从11月15日开始进入实质阶段,因光大证券11月14日收到处罚决定,该案索赔诉讼时效到2015年11月14日届满;若按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管辖,那投资者就应向上海二中院递交诉状。
本报此前曾报道,维权律师严义明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后22个工作日未被受理,于10月8日向最高法院院长致函,恳请其督促下级法院尽快受理、审理光大赔偿案。
17日严义明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向记者透露,截至目前静安区人民法院没有给予回复是否受理该案,该事务所可能会在今日向上海二中院递交诉讼书。
可索赔投资者范围已划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由于该案的适格投资者、因果关系等尚欠缺司法解释,导致投资者可能面临维权难的困境,外界对此也存在争议。许峰则向记者表示“作为一个细化审理指南,司法解释对律师代理、法院审理或者投资者自己提起维权诉讼起到一个细节性指引作用;但在没有司法解释情况下,相信上海二中院也有足够的法律智慧将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审结。”
在许峰看来,此次提起索赔的受损投资者可能比公众所理解的范围要窄得多,索赔依据主要是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的定性,所以提起索赔的投资者只能是与光大证券在特定时间内(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之间),同时进行善意反向交易的投资者。包括股票、股指期货、基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及股指期货和基金对应的样本股票投资者,其中涉及的股票超过500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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