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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是现代化的试金石

2013年11月18日 02:14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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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专设一部分(第九部分),对如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行了部署,说明中央对法律改革之重视。不少学者认为,近年来司法改革出现动力不足、停滞甚至反复、倒退的现象,“依法治国”的理念和方向没有得到坚守是原因之一,而决定有望为司法领域的改革重新注入活力。

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和统辖所在,提纲振领,总括全局,因此法治建设的首要问题就是确保宪法中的原则性规定能得到执行。《决定》表示要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得到追究,同时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改革方向应当是逐步确立违宪审查制度,使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能得到废止,并确保宪法的可诉性,使公民能通过诉讼来落实其宪法权利,如教育等方面的平等权。

我国的司法体制有过多受制于行政机构,独立性与权威性不足的弊端,也导致司法难以发挥常态性的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决定》建议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这将有利于破除案件审理和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确保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施行。而在法院内部,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对于在司法审理中破除长官意志和以上压下现象,确保审案法官的独立裁判,具有积极意义。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则有助于堵住在服刑时依恃特权、关系寻求特殊关照的漏洞,确保判决执行的平等性。

由于民众权利意识的提升以及法律体系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完善对人权司法保障势在必行。《决定》要求建立错案防止、纠正和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而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则有助于从根源上消除侦查中侵犯人权的土壤。《决定》表示将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但同样重要的是完善死刑前的家属通知程序,确保对死刑犯的人道主义对待,尤其是人格上的尊重与精神慰藉。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得到了普遍关注,这个有50多年的制度将寿终正寝,而建立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议,符合将劳动教养纳入法治轨道的想法。此外,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生效裁判文书公开,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也都是保障人权的重要配套措施。

当然法律制度改革并不限于《决定》的第九部分,而应该是全方位的,因为很多改革的内容都需要以立法或修法的方式来体现,例如房产税就需要立法,很多领域的立法权应当收归人大,因而法律制度改革具有为经济、社会改革保驾护航的作用,是全方位改革的基石。

对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来说,司法是确保这些目标实现的最后防线,是不可再被腐败和失职攻陷的底线。《决定》宣布的改革措施对于恢复司法效能和信誉具有重大意义,有待于以更具体的细则落实执行。走向“契约社会”,实现“法治中国”,这将是中国政治经济转型和迈向现代化的关键。

[责任编辑:li_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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