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重启 业内称这是目前A股最后一个利空落地
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1月份约有50家企业上市创业板新股可能批量发行
忐忑的等待终于在出乎意料的时刻被宣告结束。
昨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业内人士表示,这是目前A股市场的最后一个利空。
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业内资深人士,针对其中诸多要点进行解读。
采访嘉宾:联讯证券投资顾问盛辉、东吴证券投资顾问吴曙光、申银万国投资顾问刘卫东、银河证券投资顾问佟胜勇、齐鲁证券投资顾问张威
1、要点
最后一个利空来得有点早
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意见》发布后,需要一个月左右时间进行相关准备工作,才会有公司完成相关程序。
预计到2014年1月,约有50家企业完成程序并陆续上市。
点评:之前市场普遍预测,虽然要等到2015年才过渡到注册制,但估计IPO会在2014年重启,因为市场无法暂停IPO超过2年。但出人意料的是竟然在明年1月就重启,而就在前两天,还有交易所人士公开表示,IPO近期难以重启。
虽然重启是在意料之中,但监管层选择的公布时点和重启时点都比市场预期的要快,这一点对市场有利空效应。
2、要点
推动批量发行利空创业板
一个月上50家+新股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意味着“创业板新股批量发行”会兑现。
点评:上文所透露的另一个重要信息是明年1月要发50家,另外规定发行人可自由选择发行时点。结合起来看,虽然是陆续上市,但如果一个月内发50家,就意味着批量发行,加上发行人选择时点又都有共同规律,因此预计在1月份单日上市10只以上新股并非不可能,这将对创业板市场构成利空,因为监管层之前就曾放风在研究创业板新股批量发行。
3、要点
市场从此再无“壳资源”一说
不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主板借壳上市审核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
点评:该消息对创业板市场中一批业绩下滑明显的个股构成了明确的利空,对于业绩仍在连续增长的创业板个股也只能算做中性。投资者应对创业板指数保持适度谨慎。
对于主板市场中的ST股而言,壳资源的价值已经归零,ST股如果自身有扭亏希望,仍有操作价值,但对那些扭亏无望或者主业已被掏空的“净壳”而言,则是不折不扣的利空。
简而言之,这一政策目的就是让该退市的退市,不要再利用壳资源留在市场,这样才能实现市场“有进有出”。
4、要点
管理层不再判断价值股民风险自担
发行部门依法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出判断。发现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严格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导致的风险。
点评:发审委不再为新股的价值、定价背书,而此前曾有新股发行市盈率不得超过同行业板块平均市盈率25%的规定被取消。监管层审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是否真实,最终确定的发行价交给市场决定。但在散户投资者占据多数的A股市场内,市场能否担起这个责任还是未知数。
5、要点
扼制股价三高、炒新措施仍需观察
围绕如何抑制股价三高、如何抑制炒新行为,本次出台了多项措施。
例如新股发行定价时要先去掉报价最高的10%的申购量;如中小投资者申购踊跃,网上发行股票的数量最高可达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的80%,更有利于中小投资者申购;要求股价一旦破发,发行人需要延长锁定期。
点评:此措施能否扼制新股发行三高以及炒新行为尚需观察。
6、要点
信息披露违法将切实追责
本次改革明确,如信息披露严重违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主体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影响对发行上市条件判断的,要求发行人回购已发行的新股,控股股东购回已转让的限售股。
点评:此次改革措施对市场发展构成长线利好,具有操作性的法律法规近期或出台。
7、要点
有股票才能打新并非之前的市值配售
本次改革提出“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配售应综合考虑投资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及申购资金量,进行配号、抽签。”
点评:从详细内容看,并非回到过去的“市值配售”老路,也就是说,不是谁持仓的股票多谁就能申购到更多的新股,而只是作为条件之一和一个参考因素。能不能申购到更多新股还要看其他因素。说到底,监管层这一做法是希望投资者不要为了申购新股而清仓原有股票(这样就导致新股发行前市场抛压特别严重),另外也不利于投资者长期持有股票。
该政策应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新股申购阶段市场的资金紧张状况。
华商晨报华商响网主任记者于涛
我国将开展优先股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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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30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
意见对优先股做出明确定义,并对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意见对优先股的发行和交易也做出相应的规定。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优先股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一致。
意见指出,证监会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稳妥地组织开展优先股试点工作。证监会应当加强市场监管,督促公司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促中介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外,意见还规定,企业投资优先股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投资优先股的比例不受现行证券品种投资比例的限制,具体政策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
相关专题:IPO重启倒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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