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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体制市场化的重要一步

2013年12月02日 02:29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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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过去的这个周末,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新股发行体制的改革意见,这是资本市场非常关注的消息。本报今天用了很大的篇幅来报道和解读此改革意见。新股发行体制进一步市场化、距离注册制改革更为接近,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来说,都为人所乐见。

这份改革意见,最突出的关键词即是“市场化”和“法制化”。回看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要“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证监会的这份改革意见,可视为三中全会相关决定的落地。

当然,这仍只是阶段性的改革举措。新股发行体制要真正实现从审核制到注册制的转变,还有待于后续的深入改革。注册制是区别于核准制的股票发行制度,是以市场而非政府对股票发行进行评价。从审核制到注册制,基于各种原因,需要经历一个渐进的过程。但不论怎样,此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义,应该得到充分的肯定。

从改革举措来看,监管部门未来将只是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申请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而将企业盈利能力的判断还给市场。也唯有企业的价值和风险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新股的发行时间和发行方式皆由市场自我约束、自主决定,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才能真正呈现出来。同时,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也得到提升,这有利于市场真实的供求关系形成较为合理的发行价格。

此次新股发行体制的“法制化”色彩,从不少规定中均可看出。比如,改革意见规定,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进行信息误导的,将依法承担投资者损失;同时,从申请文件被行政受理时点起,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即需要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核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重大问题的,立即移交稽查部门介入调查。如此等等。

市场经济的历史一再说明,不是建立于法制背景下的市场化,皆可能是伪市场化。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股发行体制的改革意见,同时高举“市场化”和“法制化”的旗帜,或许非刻意创新,却是对必要规律的遵循。既要推动市场化,也要推动法制化,两者缺一不可。

值得重视的是,证监会的改革意见,强调股票发行审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信息披露的意义,在这份改革意见中得到了相当的重视与呈现。从发行人到中介机构,再到监管部门,围绕信息披露所做的一系列要求,正是为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建立于透明的监督之上。这份改革意见,对股票定价过程、配售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要求也做了强化。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总体上以投资者的决策需要为导向——这无疑是积极的制度安排。

除此之外,这份改革意见中的亮点还有不少。诸如对“炒新”行为的约束、强化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等,都在说明主导改革者对当前资本市场中存在的问题有清楚的认知。不少改革方案与手段,也确是有的放矢。这正是改革的意义所在。积极的改革,哪怕是渐进性、阶段性的改革,也能起到革除积弊、释放制度效应的作用。

当然也要看到,这份改革意见,还只是新股发行体制迈向更充分的市场化的一步。新股发行的核准权,还在监管部门手上,没有完全交给市场,这就显出了此次改革的渐进性。而要真正到达注册制,首先需要过法律关。接下来的改革任务之一是需要推动证券法的修改,排除法律障碍——如此,方能推动新股发行体制真正从审核制过渡到注册制。

[责任编辑:zhang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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