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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优先股试点需盈利分红稳定

2013年12月02日 10:32
来源: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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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12月2日讯,中国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周日(1日)表示,公司现金分红能力的强弱是优先股试点主要考虑因素,而证监会的实施细则有待加速出台,但优先股发行人可与承销商等联合设计方案,实现“自下而上”的推动试点进程。

“(优先股)并不是企业想发就能发,现金流本身就短缺,且盈利能力不是很稳定的企业,就不具备按季分红的支付能力。因此,首批试点公司应该看它过去三年现金分红的实际情况,达到一定分红比例、分红水平,才有能力试点。分红能力强弱是主要考虑因素。”董登新指出。

他并表示,发行优先股对企业来说本质上是很强的财务约束能力,不管是固定股息还是普通股息,一旦承诺类似国外优先股的按季度分红,就要求企业有良好的现金分红能力,以及稳健的盈利能力。

董登新认为,指导意见是大方向,具体细则待进一步细化,预计进程会非常快。他称,“细化规则应该不是难题,配套的细则应该会很快出来。”

关于市场普遍认为银行、电力和能源等行业的企业有望首批试点优先股的问题,董登新表示,总体比较看好大蓝筹股,但“优先股的细则将会是非常规范的,包括优先股的发行定价,转股比例,很多内容都需要细化,因此目前还没有多大依据来说具体到哪些公司一定会发行。”

在董登新看来,优先股的发行不应局限于待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细则再做准备,亦可考虑“自下而上”地推动制度的制定及完善。

“优先股可以由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资金,先自下而上地尝试做一套方案,报批,由监管部门再来规范,操作起来也是很快的,不存在一定要自上而下地待细则出台。如果强调市场化发行,证监会只需要把握监管准则,具体的细则设计可以自下而上,由发行人联合承销商来设计,都是可行的。”董登新解释称。

11月30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出台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

发稿:李铮/古美仪 审校:丁亮/孔驰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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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obot] 标签:承销商 借壳 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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