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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浩明:超募资金受让老股应有严格规范

2013年12月03日 06:39
来源:成都商报电子版 作者:桂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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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浩明(申万研究所)

刚公布的IPO改革方案,内容十分丰富,其中有关超募资金受让老股的安排,更是过去所很少提及的,尤其值得关注。

自2009年在新股发行中实行询价制度以来,上市公司超募资金的现象十分突出,不但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也容易引发盲目投资的局面。

本轮IPO改革明确提出一个新思路:将超募资金用于受让老股———如果公司在募股时因股票发行价定得高,所筹集到的资金明显超过在《招股说明书》中列出的需求,那么就用于受让已经持股超过36个月以上的老股东的股份,相当于进行存量发行。这样一来增加了股票的供应,可以缓解在发行时的供求矛盾;二来也提前释放了一部分以后限售股解禁所带来的压力,有利于股价运行的平稳;三是受让过程本身能够揭示老股东对股票价值的看法,对于二级市场合理定位也有所帮助。应该说,这是一项一举多得的制度安排,其正面作用是明显的。

当然,作为一项全新的尝试,这里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譬如,老股在什么样的前提下可以为超募资金所受让?现在只是规定了不改变公司控股权以及老股东持股36个月。那么这里是否还有一个自愿的原则呢?如果老股东不愿意出让部分股权,那么又怎么办呢?显然,使用超募资金受让老股在理论上只能是一项基于自愿的安排,很难在法律法规上作出明确的强制性规定。

应该说,在IPO中出现严重的资金超募,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都是弊大于利,当然解决的方法必须是市场化的,并且有利于市场稳定与公司的发展。因此,现在需要尽快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对于将超募资金用于受让老股作出明确而严格的规范,譬如超募多少才需要受让老股、老股东在公司公开募股时应对此作出什么样的承诺、如果全体或者部分老股东不愿意出让股份又有怎样的解决方法、对于老股东出让股权后的资金使用是否要有一定的限制等等,由此通过形成制度规则与市场化的共同约束,兴利除弊,最大限度地发挥超募资金受让老股所产生的积极作用。显然,在这方面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

[责任编辑:lanln] 标签:询价制度 实施细则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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