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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试点出台激活蓝筹股 下周市场有望重拾升势

2013年12月14日 06:24
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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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大盘在银行等金融股持续走低的压力下,逐级回落,并于周五失守2200点及年线支撑,使得连续四周的反弹受阻。不过,随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闭幕,相关消息面将逐渐趋于明朗,改革利好政策或接连出台。同时,加之证监会周五正式就《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为从中受益的金融等蓝筹股带来了再次拉升的契机。因此,分析人士普遍认为,本周大盘调整实属连续上涨后的正常调整,以消化上方压力。而在政策消息面趋好的影响下,下周大盘有望重新走强,继续向上方压力位发起冲击。

《办法》出台激活蓝筹股

昨日,《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优先股合格个人投资者门槛为500万、必须36个月后才能转成普通股、建立投资者黑名单制度等条款成为其中的亮点。同时,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时间是两周,大约明年1月初试点管理办法会正式实施。优先股并不是稳赚不赔、没有投资风险的品种,优先股只是优先分配股息,一旦企业盈利不好,优先股也拿不到分红,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

而随着《办法》的出台,也意味着优先股试点正式启动的日子渐行渐近。由于优先股主要面向一些低估值、大市值、负债率高、盈利能力较高且现金盈利能力稳定(具备分红能力)的公司,比如银行、电力、交运等行业,这些行业内的公司往往规模较大,一旦出现再融资需求,将对二级市场造成较大的压力。

因此,市场人士普遍认为,推出优先股对银行等大盘蓝筹股是利好,因为银行出于补充企业资本金的要求,需要进行融资,但由于融资规模较大,对二级市场冲击较大,所以这几年融资很难。如果发行优先股,只需向保险、社保基金等特定对象融资就可以,而优先股具有较高的固定的股息回报,保险、社保等长线资金也有投资积极性,这样,既提高了银行盈利能力,又不会直接冲击二级市场。总之,发行优先股对蓝筹股乃至整个A股市场无疑是个偏良性的影响。

银行电力有望“吃螃蟹”

国金证券认为,优先股的发行最利好银行股。优先股可以补充一级资本,能降低股权融资的压力。东方证券指出,目前银行股估值仍仅维持在2013年0.92倍和2014年0.80倍PB。IPO重启、优先股试点发行以及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三大新政将有望为银行股带来相对收益机会。除了银行股外,海外市场的发展经验也表明,房地产、公用事业等有较低估值、较高资产负债率和毛利率的行业更可能率先发行优先股,相关行业也将受益于优先股的发行。

其次,在建筑类蓝筹股中,中国建筑中国交建中国水电等公司股价已接近每股净资产。截至三季度末,几大建筑蓝筹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均在75%以上。由于建筑类公司普遍采用BT或BOT模式经营,对资金需求十分迫切。通过发行优先股,可以缓解企业的财务压力,改善企业的杠杆率情况。

此外,目前大型电力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基本维持在70%-80%,过高的负债率限制了企业进行债务融资的能力。同时,多数电力公司的市盈率维持在6-10倍,通过发行优先股可以解决融资难题,提高盈利能力。

申银万国研究认为,在股价被低估时发行普通股融资,可能有损于原有股东,而发行优先股则不会存在这样的问题。

下周市场有望走强

本周以来的调整,银行股其实就是最大空头。如果银行股能够受益优先股发行,迎来一波上涨行情,那么A股市场必将更上一层台阶。

从A股走势上看,沪指在周线四连阳后迎来调整,量能较前几周有所缩减,显示目前位置投资者心态良好,并未因股指调整而有所恐慌。因此,目前位置股指调整有利消耗2200点上方浮筹,股指调整只为走得更高。

分析人士表示,本周的调整更多的是来自于当前市场对于IPO重启的过于悲观的忧虑情绪。但事实上,积极的对冲因素正在出现,如优先股的试点启动、养老金入市改革、QFII等海外资金持续入市等,均可为股市带来更多的增量资金。因此,市场的悲观情绪将迎来纠正,股指回调过后下周将重拾升势。

广州万隆分析师也指出,三中全会已经全面定调,指明了未来的发展方向,股市改革也正在推进当中,这为资金布局提供了较完整的思路和底气。而明年初两会政策红利有望持续释放,为后市提供利好支撑。在改革的大背景下,未来结构性大机会将会更加精彩。本报记者 蔡云舟

新闻背景>>>

优先股征求意见稿出炉 试点开启渐行渐近

新华社北京12月13日专电 中国证监会13日就《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对优先股发行主体、发行条件、投资者资格等内容予以详细规定。这意味着优先股试点的开启已经渐行渐近。

办法包括总则、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交易转让及登记结算、信息披露、回购与并购重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附则等九章,一共70条。

办法明确了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主体范围,即上证50指数成分股公司,或者是以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以及回购普通股的上市公司。同时,办法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他条件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可分配利润情况、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必备条款、上市公司不能出现的负面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的情况。

另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对象应属于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每次发行对象累计不超过200人。具体而言,合格机构投资者包括经金融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对于个人投资者,则要求其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避免利益输送,发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不在发行对象之列。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证监会起草《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遵循了三个原则:一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考虑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类股东权益的平衡;二是坚持市场化原则,在制度设计上预留空间以满足不同发行人和投资者的需求;三是坚持平稳起步原则,从信息披露较充分、公司治理较完善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开始试点。

办法征求意见截止到12月27日。证监会有望于明年1月初正式发布办法并陆续制定配套细则。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上市公司 普通股 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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