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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两头骗 擅改合同条款赚取代理费

2013年12月18日 11:00
来源:上海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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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误导销售的现象,给保险行业造成了诸多负面影响,其中有的是保险机构参与主导,也有部分保险机构无辜受到牵连。某些保险代理人更是两头行骗,瞒着保险代理公司擅自更改保险合同条款之后,欺骗投保人购买,赚取代理费,最后“东窗事发”,最终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

浦东法院今年就受理一起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案。事因沪上某保险代理公司发现其保险代理人存在误导销售的行为,导致投保人多次向公司投诉,最终保代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了所有保险费用,因此该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代理人退还代理费。据了解,双方是在2011年10月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理该公司及其所代理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及财产保险等业务,保险代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代理人支付相关代理费。然而,自2012年上半年以来,保险代理公司就陆续收到投保人对该保险代理人的电话及书面投诉,称受到欺骗而错误投保。

保险代理公司这才发现,该保险代理人多次采用欺骗手段隐瞒保险合同详细信息及相关具体收益的情况,骗取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唆使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名。客户陈女士便是受害者之一。2011年11月,陈女士投保了两份其代理的保险产品,保费总计7万余元,保险期间均为终身,缴费期限均为20年。而事实上,该保险代理人在介绍该保险产品时,却告诉她这款保险产品是3年期且每年可从代理费中返还佣金10%的理财产品。陈女士一直被蒙在鼓里,直到2012年9月初向保险公司电话询问时才知道该合同是20年期而非3年期。

对此,该保险代理人却认为,在接受保险代理公司产品培训时,公司允许推介该产品时可以向客户介绍10%的佣金返还,第二年和第三年均是如此,这样可以和客户将一款20年期的保险产品做成一款3年期的理财产品。以这种形式,三年后客户如退保,本金基本不损失,如有损失,业务员会补给客户等。他认为,既然作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代理公司销售了保险产品,保险代理公司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的代理费。

浦东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陈女士推销保险产品时是否存在过错,依据保险代理合同,保险代理人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投保人陈女士的证言,该保险代理人在代理保险产品过程中确实存在虚假描述,导致投保人购买了产品且最终全额退保,即使该保险代理人辩称该不当销售行为是基于保险代理公司的培训推介,但法院认为,保险代理人在对外销售保险产品时,不论是基于授意还是擅自主张,误导客户是最终事实。

保险代理人是符合保险业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理当具备基本的职业操守,在代理产品过程中负有适当的注意义务。因为保险代理人的虚假宣传行为,导致投保人办理了全额退保手续,保险代理人并没有履行成功销售保险产品的职能,也就没资格获取代理费。最终法院判定,支持保险代理公司要求该保险代理人返还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但同时法院也认为,保险代理公司在宣传推介产品过程中存在不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其主张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zhangyw] 标签: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公司 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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