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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深交所处分后 快鹿集团再遭上海证券局警示


来源:凤凰财经WEMONEY

1月10日,因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股份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鹿集团”)收到上海证券局警示函。

凤凰WEMONEY讯 1月10日,因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股份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鹿集团”)收到上海证券局警示函。

1月10日,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开股份” )在其官网发布《关于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披露了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警示函显示,经调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现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鹿投资”)存在以下问题:

截至2015年10月14日,快鹿集团原全资子公司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祥投资”)系神开股份的控股股东,拥有28.078%神开股份,其中业祥投资直接持有13.074%的股权。

2016年7月24日,快鹿集团与浙江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隆资产”)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业祥投资100%股权转让给君隆资产,并于2016年7月26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对此,上海证监局表示,作为神开股份收购人,快鹿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现对公司予以警示。

无独有偶,此前快鹿集团原实际控制人施建兴以及君隆资产曾因同样的原因,于2016年12月29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开处罚。

深交所表示,快鹿集团旗下的业祥投资于2015年10月份通过受让股权入主神开股份,实控人变更为施建兴。但9个月之后,快鹿集团便将业祥投资全部股份转让给君隆资产。在本次股权转让中,业祥投资原控股股东快鹿集团也应被认定为上市公司收购人,因此本次股权转让不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八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同时,快鹿集团未就股份权益变动情况及时告知神开股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交所决定,对上海快鹿集团和施建兴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君隆资产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凤凰WEMONEY 刘四红)

[责任编辑:wemoney PF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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