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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解读存管指引:商业银行的春天 6个月整改期 第三方支付怎么玩


来源:凤凰财经WEMONEY

2月23日下午,银监会官网正式对外公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下称《指引》)。相较于2016年8月网络上流传的征求意见稿,《指引》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

凤凰WEMONEY讯  2月23日下午,银监会官网正式对外公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下称《指引》)。相较于2016年8月网络上流传的征求意见稿,《指引》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

为了让看官们更好地理解,小编接下来逐条对《指引》进行重点解读: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解读】

1、 明确提供存管服务的是商业银行。也就是说,存管这碗饭,要由商业银行来吃,商业银行的春天来了。

2、 银行免责。一方面打消了银行开展存管业务的顾虑;另一方面,投资人也要注意投资风险,有银行存管的平台≠绝对安全。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等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及相关资金。

【解读】有平台负责人认为,比如某些平台要征收风险准备金,那这部分资金也得进行存管。对投资人来说,这也是一个保障。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委托人,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存管人,是指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是指委托人在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包括为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所开立的子账户。

【解读】将担保人资金纳入存管范围。也就是说,只要有担保人存在,其资金就必须在存管银行开立帐户,而不能在其它银行开户。

第七条网络借贷业务有关当事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委托人

第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

【解读】营业执照、备案登记、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进行存管前,这几样都不能少。而且,从原文来看,“包括但不限于”,意思是也有可能不止这些……

第九条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委托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网络借贷平台技术系统的持续开发及安全运营;

(二)组织实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基本信息、借贷项目信息、借款人基本信息及经营情况、各参与方信息等应向存管人充分披露的信息;

(三)每日与存管人进行账务核对,确保系统数据的准确性;

(四)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相关纸质或电子介质信息应当自借贷合同到期后保存5年以上;

(五)组织对客户资金存管账户的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

【解读】资金监管常态化。投资人的资金存管账户应该被审计,而且要告诉投资人。目前小编接触到的大部分平台中,基本没有这样做的。

(六)履行并配合存管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解读】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这条是新增内容,因此也得到不少关注。有平台负责人透露,反洗钱通常是在支付领域进行,目前是前置,意味着网贷平台风控的压力将进一步加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合同(以下简称存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存管人

第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明确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管理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解读】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薛洪言主任表示,原征求意见稿中的“设置专门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与运营的一级部门”改为如今的“明确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管理与运营的一级部门”,一词之差,银行不必再为资金存管业务专门新增一个一级部门了,更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自主管理、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风险监控的相关制度;

(四)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为客户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能力;

【解读】对开展存管业务银行的资质提出了门槛要求,涉及到银行牌照问题,银行在他省开设分支机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部分地方区域性银行可能受限。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解读】原征求意见稿中“申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的要求,现变为只需要存管银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即可。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存管人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系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善规范的资金存管清算和明细记录的账务体系,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为委托人、委托人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进行明细登记,实现有效的资金管理和登记;

(二)具备完整的业务管理和交易校验功能,存管人应在充值、提现、缴费等资金清算环节设置交易密码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验证方式,通过履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义务对客户资金及业务授权指令的真实性进行认证,防止委托人非法挪用客户资金;

(三)具备对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系统的数据接口,能够完整记录网络借贷客户信息、交易信息及其他关键信息,并具备提供账户资金信息查询的功能;

(四)系统具备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的能力,能够支撑对应业务量下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各类峰值操作;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存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存管人对申请接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设置相应的业务审查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

(二)为委托人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解读】投资人需要在存管银行开设子账户,但并不一定非要有一个独立的银行卡或卡号。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存管合同约定,按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业务授权指令,办理网络借贷资金的清算支付;

(四)记录资金在各交易方、各类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情况;

(五)每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数据进行账务核对;

【解读】直接结果就是工作量剧增,如何便捷化值得探讨。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存管合同约定,定期提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报告;

(七)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的交易数据、账户信息、资金流水、存管报告等包括纸质或电子介质在内的相关数据信息和业务档案,相关资料应当自借贷合同到期后保存5年以上;

【解读】在资料存档上,征求意见稿中要求为15年,现简化至5年,可操作性更强。

(八)存管人应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履行安全保管责任,不应外包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进行资金账户开立、交易信息处理、交易密码验证等操作;

【解读】 “第三方支付做交易清算,银行做大账户+虚拟子账户”的第二代联合存管模式(目前部分城商行的银行存管就是用这种模式做的)再次被终结。部分城商行已经上线的银行存管系统得大改。

有观点认为,第三方支付公司不得不重回支付通道的定位,但也并不意味着第三方支付平台完全出局,因为第三方支付在资金存管上技术等较为成熟,第三方支付未来则可能为银行资金存管提供辅助服务的方式进行介入。

的确,银监会在此后的答记者问中也明确指出,《指引》并不禁止存管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合作。

(九)存管人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存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业务规范

第十三条存管人与委托人根据网络借贷交易模式约定资金运作流程,即资金在不同交易模式下的汇划方式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模式下的发标、投标、流标、撤标、项目结束等环节。

第十四条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解读】存管银行具有唯一性,多头存管明确被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认为,与过往一家网贷平台连接N个支付公司的情形大不相同,甄别成本高,一旦选择错误,“离婚”成本巨大,且不说钱财,耽误投资人提现的罪责,谁也担不起。

第十五条存管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客户开户、充值、投资、缴费、提现及还款等环节资金清算及信息交互的约定;

(五)网络借贷资金划拨的条件和方式;

(六)网络借贷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信息披露;

(七)存管服务费及费用支付方式;

(八)存管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

(九)风险提示;

(十)反洗钱职责;

(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委托人和存管人应共同制定供双方业务系统遵守的接口规范,并在上线前组织系统联网和灾备应急测试,及时安排系统优化升级,确保数据传输安全、顺畅。

第十七条资金对账工作由委托人和存管人双方共同完成,每日日终交易结束后,存管人根据委托人发送的日终清算数据,进行账务核对,对资金明细流水、资金余额数据进行分分资金对账、总分资金对账,确保双方账务一致。

第十八条存管人应按照存管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委托人和合同约定的对象提供资金存管报告,披露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及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委托人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等。

【解读】条款更为宽松,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要求存管报告披露在指定的相关官网,现在只需定期向委托人和合同约定的对象披露即可,且去掉了报告中应包含的关于不良率、逾期率的规定。

第十九条委托人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制定完善的业务清算处置方案,并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存管人,存管人应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委托人或清算处置小组等相关方完成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资金的清算处置工作,相关清算处置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及与委托人的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条委托人需向存管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数据及有关法律文件,包括并不限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当事人信息、交易指令、借贷信息、收费服务信息、借贷合同等。存管人不承担借款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审核责任,不对网络借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委托人故意欺诈、伪造数据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

【解读】不得通过宣传存管银行来实现自身增信,目前来看,这件事很多平台都在做。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出借人须自行承担网络借贷投资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三条存管人应根据存管金额、期限、服务内容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确定存管服务费,不得以开展存管业务为由开展捆绑销售及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解读】简单来说就是,银行开展存管业务可以,但不要乱收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商业银行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指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其他机构违法违规从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对其进行业务定性,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移交相应的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商业银行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已经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应在本指引公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已经开展存管业务的,如有不合规的地方,给6个月时间。这也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出的12个月整改期限匹配。

肖飒认为,此处存在处罚措施不明晰的情况,超过6个月期限怎么办?指引指到了上位法,而上位法的规定都是原则的,只是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指引解释权归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wemoney PF106]

责任编辑:wemoney PF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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