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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技术领罚单,受损股民可索赔


来源: 易简财经

2018年5月2日,国民技术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奔犇律师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国民技术因虚假陈述而受罚,可以向国民技术等虚假陈述行为人索赔的条件为:在2015年11月27日到2017年12月15日期间买入国民技术股票,并且在2017年12月1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虚假陈述受罚,公司将开致歉会

公开资料显示,2017年12月15日,国民技术就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

通知书显示,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此时,国民技术尚处于停牌状态。2017年12月20日复牌后,股价连续两个一字板跌停,至2018年一月底,跌幅超过一半,诸多投资者损失惨重。

2018年4月20日,国民技术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18年5月2日,国民技术又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深圳证监局查明,国民技术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2015年11月,国民技术全资子公司国民投资,与北京旗隆医药签订有限合伙协议,共同成立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管理中心,国民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3亿元,北京旗隆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50万元,并约定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摊机制。

2015年11月27日,国民投资又与前海旗隆签订补充协议1,补充约定:在合伙企业有效期限内,前海旗隆为国泰旗兴的有限合伙人国民投资资金本金安全提供担保,承诺在合伙企业到期或者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时,若有限合伙人认购出资的本金出现亏损,则由前海旗隆对相应亏损进行等额补偿。

在合伙企业有效期限内,前海旗隆承诺保障国民投资资金自缴纳之日起每年5%的固定收益,如合伙企业未能实现上述收益,则由前海旗隆补足,且按年支付。

2016年3月,国民投资、北京旗隆和国泰旗兴签署追加投资协议,约定国民投资向国泰旗兴追加投资2亿元,针对《追加投资协议》,国民投资和前海旗隆签订补充协议2,就国民投资的2亿元追加资金进行了补充约定,内容基本与《补充协议1》相同。

公司分别于2015年11月9日、2016年3月2日将《合伙协议》、 《追加投资协议》事项公告披露,但未披露《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相关事项,直到2018年1月30日,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监管信息公开”栏目,对上述两份补充协议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根据两份补充协议约定,公司2015年、2016年分别至少享有125万元、1,991.78万元的固定收益,分别占公司 2014年、2015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2.32%、23.16%。补充协议约定事项属于《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依法披露。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 一、对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罗昭学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喻俊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刘红晶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同时,国民技术还公告,2018年5月4日在全景网提供的网上平台召开公开致歉会。


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刘国华律师表示,国民技术等虚假陈述造成股民惨重损失,证监会虽然对他们予以行政处罚,国民技术也致歉,但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并未得到丝毫弥补。投资者唯有提起民事索赔诉讼,才有可能挽回自身损失。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可以向国民技术等虚假陈述行为人索赔的条件为:在2015年11月27日到2017年12月15日期间买入国民技术股票,并在2017年12月1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确定为准。

刘国华律师表示,资料显示,2017年12月,国民技术的流通盘超过5亿股,股东人数超过六万户,根据股价走势,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不在少数。后期将代理其他受损投资者陆续提起诉讼。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证明、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国民技术股票打印至卖光之日或至今),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计算损失,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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