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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雷:数字经济时代如何进行竞争监管?可总结为5个W


来源: 凤凰网财经

凤凰网财经7月31日讯 2018中国竞争政策论坛在北京举行,本届论坛由国务院与反垄断委员专家咨询组主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承办,本届论坛荟聚来自全球十余个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的竞争机构代表、法官、学者、企业和律师,将和您一起回顾《反垄断法》十周年的点点滴滴,并展望中国竞争政策的未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处长赵春雷在论坛上表示,身处在一个技术变革、创新迭代很快的时代,竞争执法机构必须与时俱进的去思考,如何在数字经济中很好的开展执法活动。

赵春雷介绍了在立法和执法方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做的一些工作,包括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展《反垄断法》和配套规章的修订研究论证工作等等。

关于在数字经济时代如何进行竞争方面的监管,赵春雷做了分享,他认为可以总结为五个W,分别是who、what、why、when、how,作为监管机构的执法者在审视数字经济时代竞争问题的时候,利用五个W或有助于进行合理科学审慎的思考。

以下为赵春雷发言实录:

各位尊敬的嘉宾,下午好!很高兴能够在这个环节跟大家分享我个人关于数字经济中竞争执法的一些思考。

有这么一组数字,截止到2017年底,我国的网民数字已经达到了7.72亿,境内外的上市互联网公司的数量达到了102个。总体市值到达了8.97万亿人民币。这个数字比2016年增长了66.1%。这组数字向我们展示了蓬勃发展的数字经济,在数字经济中有一个关键字,那就是新,像我们提到的新的商业模式、商业创新等等。其实在竞争法领域里,有很多问题也是跟数字经济紧密相关的。作为执法机构而言,我们近年来收到的互联网的投诉举报也在逐年增多。身处在这样一个技术变革、创新迭代很快的时代,竞争执法机构也必须与时俱进的去思考,如何在数字经济中很好的开展执法活动。

近年来,竞争执法机构在这方面也做了不少的工作,我向大家简要的介绍一下。首先在立法方面,我们修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1月1日刚刚实施的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里增加了关于在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条款,法条中第12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静音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为了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可操作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正在起草相应的配套规章。

在反垄断立法方面我们也开展了《反垄断法》和配套规章的修订研究论证工作,进行了相关的课题研究,专门开展的专项的调研,走访了大型的互联网公司,走访了一些第三方机构,也走访了很多学者,听取意见,为我们以后的立法奠定基础。

在执法方面,首先我们积极开展互联网方面的反垄断执法,我们认真研究和核查手里收到的这些案件线索。现在已经授权省级执法机构正在立案调查一起互联网领域涉嫌垄断的案件。

执法的另外一方面是我们积极开展行政指导工作。我们每年都有双十一的大促,每一次双十一大促来临之前,原来的工商总局都会召开关于规范网络促销的市场指导座谈会,在会议上向相关的经营者提出要求,要求经营者不能在网络促销活动中禁止参加促销活动经营者去第三方平台参加促销活动。这都是我们执法机构过去几年里的一些实践。

关于在数字经济时代如何进行竞争方面的监管,我个人也有一些思考,在这里跟大家分享一下。我把在数字经济里面如何做好竞争执法工作总结了五个W,这五个W跟五个英文单词有关,分别是who、what、why、when、how。作为监管机构的执法者在审视一个数字经济时代竞争问题的时候,利用五个W可能能进行一个比较合理科学审慎的思考。这里的who我给大家解释一下,执法机构必须认清楚现在的监管对象是谁。这里的what是执法机构必须认清楚在数字经济时代关注的是哪些行为。why是我看到了一个行为,我要问一问自己这个行为背后的原因是什么,有许多它背后的经济伦理性,而不是轻易的下一个判断。when是什么时候、什么时机的问题,遇到一个事情执法时机是什么。how当然是怎样执法的问题。

关于who的问题,其实是在数字经济时代监管对象是谁的问题。既然都是在反垄断法领域,我的监管对象一定是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可是监管机构必须认识到在数字经济时代,我的经营者他是不是跟传统领域的经营者已经不太一样了。比如跨界竞争的存在,以往传统产业的经营者往往是始终着力于一个行业做大做强,在新的互联网时代,由于跨界竞争的存在,大的企业可能利用存在大量用户的优势,把这种优势转移到其他的产业里,有的企业会涉及到很多领域。这个时候如何看待相关市场是什么,市场力量是在什么范围的市场力量,这是我们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关于监管对象要考虑的另外一个问题是有一些新的问题需要我们关注。比如大家都在提人工智能随着技术不断的变化,机器算法和算力的不断提升,机器有可能会摆脱最早的人脑的控制,可能会通过深度学习达成共谋。这个时候达成的算法共谋,它的主体是谁,竞争执法机构会关注,这个时候我的监管对象是谁,主体是谁,难道是机器吗?有些问题也许看起来很遥远,但是我觉得可能事实上并没有那么遥远,因为这个世界的变化实在是太快了。

关于what的问题。what要解决的是作为执法机构在数字经济时代,应该关注哪些行为。关于数字经济很多人关注的角度是不一样的,有的人关注的是数据安全,有的人关注的是用户的个人隐私。竞争法关注的最终还是一个经济行为对竞争的影响。举个大数据的例子,我们可能关注的是如何避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他拒绝开放数据的问题,当然这个问题现在还值得探讨,没有定论。我们在大数据领域规定了哪些行为?首先我们关注的一个平台的问题,一些互联网平台,特别是大型的互联网平台,他们可能会存在限制竞争、限制创新,甚至是有些共谋的行为。我们关注的第二种行为是云计算中的问题。云计算主要关注的是数据是否可迁移性的问题。第三个行为我们关注的是大数据问题,除了刚才我说的拒绝开放的问题,还有在并购中,现在很敏感的数据问题。比如2016年微软并购的案子里关注的很多方面都是这个问题。

除了大数据,对于关注哪些行为,我这里特别提到的一点是我们注意到了一种行为,它可能同时会侵犯消费者权益,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问题,也有反垄断法的问题,可能还有合同法、专利法的问题。遇到一个问题的时候,到底反垄断法是不是应该去监管,这个行为是执法机构应该去深刻思考的问题。我们的出发点还是要回归到反垄断法的本位,我们是维护竞争,而不是保护个别竞争者,我们是维护社会的整体福利,而不是个别消费者的权利。应该回归到这个本位去认识我们是否应该对一个行为进行反垄断的规制。

第三个W是Why,为什么?当碰到一个行为的时候,我们不能看到它的表面就轻易的对它下结论,why解决的是一个特定行为经济合理性的问题。碰到特定的问题执法机构应该客观的判断促进经济效率和尊重社会整体福利方面的作用是不是大于对竞争的影响。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这对我们执法机构分清楚正常的商业创新和反竞争行为的界限,避免作出一个误判,一个错误的判断,是非常有必要的。但同时我必须得承认这一点也是非常困难的,我个人感觉如果要做到这一点,问清楚这个行为背后的原因,至少要做到两点。一是要深刻地理解互联网经济的特点,行业发展的特点,还有商业模式是怎么样的,这样才能够深入的了解一个行为背后的内在逻辑。二是对于复杂的竞争问题,应该进行经济分析,用经济学理论去支撑我们自己的这样一个分析。事实上,这几年来,像经济学里的双边市场理论,还有零边际成本按照理论等很多理论都为我们在数字经济领域的竞争分析提供了特别有益的支撑。

第四个W是When,对于执法机构解决执法时机的问题。当我们解决了前面几个W,也就是说我知道我的执法对象是谁,我知道我应该关注哪些行为,我知道这些行为背后的原因以后,执法机构的执法官员应该对一个行为的危害性有了基本的认识。下一步就是该不该执法,或者是什么时候执法的问题。对于执法机构而言,除了去做调查,甚至做出罚款的这个决定之外,还有其他相应的措施去处理一个行为,来体现科学审慎监管、促进监管创新的原则。

对于危害性不明显,像现在经济学理论和法学理论不能够清晰解释的现象,不妨观察一下,先看一看。对于危害很轻微的行为,我们建议使用约谈或者是建议行政指导的方式,让有违法倾向的经营者做出改正。当违法行为严重的侵害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福利的时候,这时候进行反垄断的执法。  

最后一个W是how的问题,即怎样监管。监管的科学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加强。下一步竞争执法机构也会按照科学审慎监管的要求,不断的加强反垄断的顶层设计,提高自己执法队伍的专业化、技术化水平,关注市场的动态,依法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协议的行为,加强竞争倡导和国际合作,与国际同行一起面对这个行业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在此也欢迎十年来一直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各位同事、各位嘉宾,继续给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刘玉芳 PF012]

责任编辑:刘玉芳 PF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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