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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楼市遭遇“温柔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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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征非普通住房土地增值税将从2007年7月15日起实行
□本报记者李和裕
昨天,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就上海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发出通知。通知规定,从2007年7月15日起,个人转让一定年限内的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转让房产总收入0.5%的土地增值税办法;对个人转让普通住房则仍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上海并非率先在个人住房转让环节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城市。从去年12月1日起,北京已经对个人出售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只是核定征收的税率为转让价格的1%、高于上海的0.5%。而杭州则是从今年2月1日起开始征收的,核定征收的税率为转让价格的0.5%。
未住满5年转让要交税
本报了解到,上海地税局已经向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下发《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2007]26号),通知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是:个人因工作调动或者改善居住条件转让非普通住房,居住满5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征收。
如果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执行标准是:凡居住未满3年的,按转让收入的0.5%核定征收;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
另外,个人转让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编辑:
廖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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