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应用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多是集中于数据的权利主张。应以数据权利为切入点,以数据权利结构为逻辑起点,以数据客体为核心对数据权利属性进行研究。
近两年,ICO能够成为实现某些人“一夜暴富”的“圈钱”工具,归根结底是我们这个社会普遍缺少对法律的敬畏与信仰。否则,那些以ICO为“圈钱”工具的掠夺者就不会仅用一份粗略不堪的白皮书就能够实现空手套白狼,从而“一夜暴富”。
2015年5月,习近平在给国际教育信息化大会的贺信中说,“当今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深刻改变着人类的思维、生产、生活、学习方式,深刻展示了世界发展的前景”。鉴于大数据潜在的巨大影响,很多国家或国际组织都将大数据视作战略资源,并将大数据提升为国家战略。我国要想实现数据强国就要将大数据应用纳入法治轨道,在大数据治理中彰显法治精神,适度监管,规范各类数据的使用、交易等环节,明确法律责任,增进效益,保障国家安全、人民安全。
《整顿方案》中:“开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开展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都是在依法、依规使客户资金在监管机构的准入和动态的监管与监测之下进行运行,以此保护客户资金的安全,并维护整个金融秩序的稳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会 副秘书长;北京市经济法学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