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拥有34万互助会员的同心互助宣布停止服务。停止服务的说辞是“监管要求不允许互助平台给用户做出赔偿承诺,与初心相违背”。
1月9日,获得1000万美元风险投资,拥有95万互助会员的八方互助宣布暂停互助。暂停的说辞是“根据保监会针对互联网互助计划的监管意见,本着对广大用户负责任的态度”。
这两家平台暂停的对外说辞都是因为保监会监管所致,事实果真是监管的原因吗?互助君认为,事实恰恰相反,这两家平台运营不善,认为在互助领域不能胜出或者网络互助不是好的创业方向,本来就骑虎难下,刚好有监管的托词,顺势推脱。不要不信,且听互助君细细说来:
关停一定不是监管的原因
a)首先,如果真是监管机构叫停,怎么着也轮不到这两家。如果按客户数叫停,那也是众托帮、轻松互助;如果按照成立时间先后叫停,那也应该是抗癌公社;如果是按照赔付金额叫停,那也应该是e互助;如果是按照平台问题性质叫停,那也应该是被点过名的那两家吧。所以,不存在保监会叫停这两家、或者严管这两家的逻辑。
b)其次,保监会在12月16日《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以网络互助计划形式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中,并未要求关停网络互助,只是表明网络互助不是保险。既然不是保险,就不要往保险上面靠,然后给网络互助划定了5条红线。具体5条红线是啥,不累述。这就摆明了,监管有意给网络互助一个狭窄的成长空间。
同心互助无心恋战,早有端倪
从同心互助的会员增长来看,同心互助的会员增长主要来自于9、10月份。10月29日开始,会员数基本停止增长。
从同心互助推文的阅读量基本可以判定,会员的活跃度极低。以11月1日头条推送为例,互助会员数35万,但是阅读量1601,阅读率为0.45%。如此低的活跃度,基本可以认为同心在9、10月份的获客是无效的。
无法实现客户的活跃,未来的续费一定是极大的挑战;而没有续费和活跃,永远无法实现商业模式。
八方互助投机心态,昭然若知
八方互助10月15日左右上线,10月份15天时间完成了40万客户,11月份增速稍稍慢一点点新增15万客户,12月份新增40万客户。
八方互助对外宣称获得1000万美元风险投资,且拿出1000万人民币作为风险保证金。如此高调,高举高打客户数,基本上是想通过快速大规模获客,然后不断滚动圈投资人的钱。但是这个招数,今年走不通、走不通。
明星团队皆退出,缘由何在
算上早前退出的人人互助,已经有3个互联网明星团队退出网络互助行业,总结原因无非是如下三点:
1、网络互助看似美好,实则艰难
▷ a) 网络互助是持久战,不是闪电战。不适合部分技术派快进快出的创业作风。
▷ b) 网络互助看似对标保险这个巨大的市场,熟不知当前仅仅能对标的是非刚需的消费型保险,这个市场难之又难。
▷ c) 网络互助是典型的非刚需,重运营,盈利模式不清晰,3年内一定会持续是苦逼的状态。
2、投资风向标的转移
▷ a) 2016年上半年网络互助一度是创投圈的热点,经过近半年的观摩,网络互助的泡泡基本被看清。这是长线生意,不怕错过就怕过错;投资人持币待购的观望情绪较重
▷ b) 保监会的严监管态度,打击了部分投资人的信心
▷ c) 投资风向标标的转移,注定让TO VC的创业者失去兴趣。
3、有其他的创业选择
同心互助、八方互助停止网络互助后,都无一例外的转向区块链技术。同心互助技术背景出身,热衷于技术;八方互助团队是比特币背景,区块链得心应手。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区块链技术是fintech的热点,蹭热点永远创业者必备的技能。
互助君说:
总之,创业者们骑虎难下,刚好监管给了个台阶,顺着下来也就算了,还把锅给保监会扣上了,真不地道。
嗯嗯,最后啰嗦一句,35万用户说不干就不干了,90多万用户说不干就不干了,谁来为创业者的任性买单呢?不过也奇怪,这么多用户的平台说停就停,跟放个清淡不响的P一样,居然在互联网没有任何动静,可想而知网络互助客户数的水有多深了吧。
我们先从最枯燥的定义开始剖析
关于保险,《保险法》已经有明确的定义“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保险的定义来看,构成保险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
✓ 1、 有明确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保险人是构成保险行为的决定性因素,也即是否有明确的法人承担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判断是否保险行为的核心因素。
✓ 2、 有明确的支付保险费的行为
✓ 3、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付责任
关于网络互助,没有明确的定义,各互助平台的模式也稍有差异。互助君只能根据各平台的互助公约、基本的业务模型,试图归纳总结网络互助的定义。互助君认为,网络互助应该是这样一种形态----“会员按照预先设定的规则或者公约承诺,当其他会员发生预先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无偿帮助的义务,并因此获得其他会员对等的相同条件下的无偿帮助的权利的一种行为。”
网络互助与保险的趋同点
互助君认为,网络互助出来后被更多的关注者直接对标保险,主要是以为两者之间在价值体现、操作方式上有太多的趋同点。
✓a) 价值体现
在价值体现上,网络互助和保险的是趋同的。两者都是解决个人的风险问题,为概率事件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现金补偿。
因为在价值体现上两者非常近似,所以天然就被联系在一起。
✓b)操作方式上
在操作方式上,从e互助开始基本的方式就是(括号部分对标保险对应的环节):平台约定公约(保险公司拟定保险条款)----网上推广(保险销售)----用户付费加入(付费购买保险)----申请赔付(申请赔付)----公估核查(保险核赔)----公示(保险缺失该环节)----给付互助金(给付保险金)
从2013年抗癌公社第一家网络互助平台开始,实行的是后缴费模式,在操作方式上跟保险有明显的差异,所以没有人将抗癌公社对标保险,更多认为是抗癌公社是公益组织。
从e互助开始,为了提高网络互助的效率、覆盖面,从操作的专业性上借鉴了很多保险的成功方法,比如说在网络互助去保险中介化的趋势下逆势慢慢强化平台的中介性质等,所以在操作方式上越来越接近保险公司。进而,才会不断把网络互助与相互保险做对比。
网络互助与保险的区别
虽然,网络互助与保险在价值体现、操作方式上有非常趋同的地方。但是,网络互助与保险在本质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a)运作机制
保险是明显的B2C运作机制。投保人、被保险人只跟保险公司发生关系,向保险公司投保、出险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与其他被保险人无任何关系。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履行对被保险人的保障责任。
网络互助是典型的C2B2C模式。会员向平台发起加入互助计划,发生事故向平台申请,经多数会员确认后,由所有会员均摊给付互助金。会员的互助金,来自于其他会员的捐助,互助平台不承担赔付责任。
✓b)责任形式
保险的责任形式是,保险公司承担赔付、无限责任。投保后,保险公司承担按照保险合同赔付的责任,并且是无限责任。
网络互助的责任形式承诺捐助、有限责任。会员加入后,履行的是承诺帮助其他会员的责任,随时终止、随时退出。
✓c)资金关系
保险是先付费模式,投保人先缴费,保险公司后出保单承担责任。
网络互助是后付费方式。在网络互助,基本上表现为发生事故后,所有会员再均摊。最早的抗癌公社坚决执行后付费的方式;后来者为了提高履约率,绝大部分平台采取了预付小部分的保证金的形式,本质上也未改变后付费的基本逻辑。
✓d)组织形式
保险是个体化的组织形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都是相互独立的个体,没有因为购买同一份保险而聚合成群体
网络互助是群体化的组织形式。加入网络互助的个人,天然的因为加入某一个互助计划,而形成了基于某个特定公约的群体
网络互助是不是保险
互助君认为网络互助在价值体现和操作方式上,跟保险非常趋同;但是不应该因此把网络互助认定为保险。解决同样问题的不同事物,未必是一体的,就如同银行、小贷公司、P2P、财务公司、民间借贷都是解决融资的需求,操作方式上也是近似,但是不能等同于一体。同一个需求,通过不同的方式去丰富、完善是市场需求发展的必然结果。
反过来说,网络互助在运作机制、责任形式、资金关系、组织形式上与保险存在明显的差异,且网络互助没有明确的保险人,没有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对会员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网络互助区别于保险的根本性因素。
综述,
互助君认为网络互助不是保险,也不是相互保险。
网络互助是一种基于权利义务关系依托互联网社群建立起来的救助体系。当然,互助君说什么不重要,历史都是创业者来书写的。希望在不久的下半年,能够出现新的网络互助模式来打互助君的脸。
噢,对了,今天某互助平台公然私下修改公约,打着保护会员权益的旗帜行自己的权宜之事。互助君也觉得这事情稍稍有点过,如有兴趣听留言跟帖,互助君择机说说怎么回事。
互助君说
最近有不少媒体都在报导9元的网络互助到底靠不靠谱。互助君的粉丝中,也有部分消费者来咨询,9元互助靠不靠谱,某某平台靠不靠谱。
互助君今天就从网络互助的政策风险,来简单分析网络互助是否靠谱。
几乎所有对于互助的质疑,都会共同指向政策风险,包括:涉嫌经营保险、非法集资等。关于这两点质疑,互助君的观点如下:
1、是否涉嫌非法经营保险
关于此命题,互助君的观点是网络互助不是保险。
2、关于是否涉嫌非法集资
可以先来看一下相关监管机构对于非法集资的定义。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从该定义中可见的是,非法集资的显著特征是一定期限内给予还本付息或回报。网络互助没有回报机制,唯一的给付是基于个人事件损失的补偿,并且基本遵循不可获利的基本特征。所以,网络互助不涉及非法集资。
网络互助不至于金融不稳定
当然,网络互助因为涉及个人资金,但是又没有相关的监管制度,所以仍然会有人不断质疑网络互助的政策和监管风险。互助君是这么来看这个事情的,监管机构对于非明确监管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还是有一定的容忍度的,否则也不会有支付宝、余额宝、P2P的出现了。
监管的本质,是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群体事件。所以,从网络互助当前的发展趋势来看,不至于产生金融不稳定因素:
1、网络互助人均缴纳的保证金比较低,一般在10元左右,平台沉淀资金非常小。即使出现平台经营不善,也不至于出现给消费者带来大额的直接经济损失。
2、网络互助当前在宣传上还是比较谨慎,比如说还是以公益互助为主,不承诺赔付、不对标保险
3、网络互助没有金融传销的返利
综上,互助君认为网络互助当前不具备金融不稳定的因素;反倒是公益的传播角度,给社会一种正能量的价值体现。
网络互助会有政策成长空间
所以,网络互助只要坚持做好如下行业自律,不出现金融不稳定因素,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会有成长的政策空间:
1、继续坚持小额预缴,不经营大额互助业务,平台不形成大额沉淀资金
2、不非法挪用资金,继续坚持公开透明的资金公示,或找相关资质机构托管资金
3、不经营保险业务,包括不跟保险直接做对比营销、不承诺赔付、不经营保险直接业务,大家都懂的,互助君不累述。
4、销售体系不出现金融传销化----非常关键,基于市场竞争的压力,不排除出现传销式的奖励制度。
5、遵循基本的事故发生率逻辑,做好赔付产品设计,做到案例基本的足额补偿
6、平台自身的无道德风险,包括平台故意造假事件套利、不遵循的契约精神
来源:全民互助时代
今天互助君尝试通过大家最关、最常问的“十个”网络互助问题,通过问答的形式来阐述网络互助。
一、网络互助是什么?
网络互助是什么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从容易混淆视听的互助金融开始。
1、互助金融
所谓的互助金融本质上就是金融传销,基本的模式是个人出资一定金额后,可以开始发展下线,然后达到一定标准后可以获得高额的现金回报。互助金融产生的时间早、传播速度快,所以很多人特别是消费者容易把金融传销与网络互助混淆。金融传销常见的平台包括:MMM,YBI,莫里斯,CNC,波士顿、二元期权等。
2、网络互助
本文所述的“网络互助”是指,所有会员基于大家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依托互联网建立起来的,以抵抗大病和意外事件的救助体系。基本表现为,每个会员加入后先交纳10元左右的费用,当任何一个会员(含本人)发生大病或意外事件后,所有人均摊帮助受害人。2011年是网络互助的元年,2016年是网络互助的爆发年。主要的网络互助平台包括:抗癌公社、e互助、夸客联盟、17互助、水滴互助、众托帮、同心互助社、壁虎互助、斑马社等平台。
互助君也很奇怪,百度搜索“互助”为什么出来的都是金融传销,而不是正能量的网络互助,估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金融传销与网络互助的混淆。
二、网络互助安全吗?
安不安全,其实是个大问题,笼统的来回答安不安全,太难了。互助君拆解为四个方面来回答:
1、 会不会跑路
互助君认为网络互助不会出现跑路潮
第一、网络互助的单人付费金额太低,沉淀资金太少,想跑路的人不会来玩这种模式,有更多好玩来钱快的方法。
第二、从网络互助当前的行业自律程度来看,行业自律做的还不错,从业者还是有一定的职业操守和事业心的。
第三、几个大的互助平台,已经获得了顶级VC的投资,各种品牌背书绑定在一定。
第四、创业者出身都不错,同心互助是海豚浏览器的创始团队、水滴互助是美团的早期员工、17互助是阿里金融的创始团队。牛人,都是比较珍惜个人信用的。
2、 出事故了能不能赔
在1-2年内,top的几家平台出事故后,应该都能获得补偿,两个方面的判断:
第一、抗癌公社、e互助基本经过了一个年度以上的赔付周期,当前还能基本维持足额赔付,所以机制还算是比较健康的。
第二、水滴互助、17互助、同心互助社,分别完成了5000万、5000万、3000万的融资。即使还没经历过赔付案例,但是真有赔付平台为了维护会员声誉也应该会采取一些措施做到足额赔付。
当然,1-2年后能否继续健康运转,一定会出现两极分化,最关键的是看哪个平台能在风险管理上做的更好,不断降低用户费用支出,提高续费率。同时,在商业化探索上最先取得成功,获得VC的不断支持。
3、 会不会经营不善,关门
关于这个问题,互助君的回答估计又要得罪一批创业者了。接下来的的半年内,100多家互助平台一定会有60家以上的互助平台因为拿不到融资,会出现经营不下去的问题。
但是,网络互助关门的方式不会跟P2P一样,老板发个公告然后捐款跑了。因为关门的互助平台真实的会员数基本都很难超过1万,沉淀资金在10万以内,创始人不会以为这点钱而坏了自己的名声。最有可能出现的是如下两种情况:
第一、清退,全额退款
第二、找一家实力较雄厚的平台接管。互助君认为此种可能性比较大。
所以,消费者也不用太担心真的碰到平台经营不善的问题。当然,早期的选择还是比较重要,至于哪几个平台比较靠谱,可以参考互助君第十个问题。
4、 会不会被监管机构叫停?
关于会不会被监管机构叫停,可以从三、四、五等三个问题找到答案。
三、网络互助是不是保险?
关于网络互助是不是保险或者说是不是相互保险,互助君的观点如下:
网络互助虽然在价值体现上都是表现为概率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现金补偿,在具体的操作实现上网络互助也与保险近似。
但是网络互助不是保险、也不是相互保险,网络互助在运作机制、责任形式、资金关系、组织形式上与保险存在明显的差异,且网络互助没有明确的保险人,没有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对会员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网络互助区别于保险的根本性因素。
四、网络互助是非法集资吗?
关于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可以先来看一下相关监管机构对于非法集资的定义。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从该定义中可见的是,非法集资的显著特征是一定期限内给予还本付息或回报。网络互助没有回报机制,唯一的给付是基于个人事件损失的补偿,并且基本遵循不可获利的基本特征。所以,网络互助不涉及非法集资。
另一方面,网络互助的加入费用基本都是在10元左右,没有哪个组织会做10块钱的非法集资生意。
当然,MMM,YBI,莫里斯,CNC,波士顿、二元期权等金融传销模式涉及非法集资,在第一个问题互助君已经说明白了,这是金融传销。
五、网络互助合法吗?
关于网络互助是否合法,互助君说了不算。不过互助君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暂时没有找到网络互助不合法的相关说明。所以关于网络互助是否合法的问题,应该站在网络互助的社会价值和可能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来看,未来监管是会叫停、还是规范、还是鼓励这个领域。
1、从社会价值来看
网络互助的直接价值是解决个人的大病和意外事故,是社保和商保的补充,从过去几年运营的情况来看,网络互助已经帮助了200个受害家庭,累计筹集了2000万的互助金,社会正面价值已经在逐步放大。当然,一定有部分创业者想颠覆保险行业,话说回来如果用先进的保障方式替代落后的保障方式,未尝不是一件好事情。
2、 从社会负面来看
网络互助人均缴纳的保证金比较低,一般在10元左右,平台沉淀资金非常小。即使出现平台经营不善,也不至于出现给消费者带来大额的直接经济损失。另外,网络互助没有金融传销的返利机制,没有利益导向让行业走向负面。
综上,互助君认为网络互助是一件价值正面、负面影响几乎没有的事业,监管一定不会叫停,未来基于行业自律建立相关的监管体系还是大势所趋。
六、网络互助是公益吗?
关于网络互助是不是公益or慈善,互助君的答案是明确的,网络互助不是公益也不是慈善。慈善的核心标志是需要有“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在网络互助体系会员之间履行的是基于公约的相互帮助的行为。
当然,不是慈善并不能否定网络互助的社会意义,慈善的力量是有限的、人的圣母心也是有限的,如果能够用商业化的方式彻底解决慈善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善莫大焉。
当前,部分互助平台在借公益或慈善的名义在做推广,也仅仅是为了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借力,资本进场的结果一定是最终商业化。
七、一人参加多个网络互助平台是不是可以同时申请赔付?
当前,各互助平台基本都是采取定额赔付的方式,所以理论上参加多个网络互助平台,都可以同时获得赔付。只有少部分平台采取的是实报实销制度,但是如果只有一家采取实报实销,先申请实报实销平台的赔付,其他定额赔付平台的赔付可以照样申请不受影响。
当然,互助君不认同这种规则制定。网络互助主要还是解决个人的基本风险保障诉求,如果一人加入多个互助平台,都可以获得赔付,那么比如加入10个互助平台,每个平台获得30万赔付,累计就可以获得300万的赔付。这就让互助变成跟商业保险一样,有极大的获利的空间,各种欺诈风险、道德风险就会出现。
因此,互助君建议各平台之间,需要逐步建立行业组织,商讨各平台间的协同问题。保险公司踩过的坑,你们就没必要再踩了。
八、网络互助的风险管理靠谱吗?
网络互助平台的风险管理方式,从现在的状态来看基本是借鉴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逻辑,比如说:产品设计、等待期制度、互助公约近似保险条款、委托第三方实地勘察等。
所以,整体来看网络互助的风险管理还是靠谱的,但是还谈不上卓越,各位老板们嘴上常说的大数据、区块链貌似还没真正发力到实处。
九、网络互助未来的盈利模式是什么?
关于互助平台未来的盈利模式是什么,互助君现在真的没能力去回答这个问题,估计很多创业者也没想清楚。未来的盈利模式可以大到保险业的一切盈利方式,都可能会是网络互助的盈利方式;也可能会小到只能靠流量去变现。
当然,这一切当前都不重要,特别对于消费者来说。因为VC足够看好这个行业,一定会有不断的资金进来,虽然不至于下红包雨,但是互助平台在未来的1-2年内不需要有盈利来支撑公司的运营,VC都会买单。
互助君曾经答应过,会来认真聊聊网络互助未来的盈利模式是什么,11月份再来深聊吧,容我再学习1个月。
十、您觉得哪些互助平台比较靠谱?
关于那些互助平台比较靠谱,实在没法用客观的标准去衡量。可以大致从两个维度来看:
第一、抗癌公社、e互助基本经过了一个年度以上的赔付周期,当前还能基本维持足额赔付,所以机制还算是比较健康的。
第二、水滴互助、17互助、同心互助社,分别完成了5000万、5000万、3000万的融资,资本市场比较认可的团队,从融资的情况来看,这3家新成立的平台会能够比较稳健的运营下去。
来源:全民互助时代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网贷平台的居间性质决定了禁止“自融”的监管政策,这一政策在《办法》实施前便是网络借贷行业监管的一条“铁律”。2014年4月,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表示,P2P要明确四条底线:“一是要明确这个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此处,“明确这个平台的中介性质”即是指平台仅应作为信息中介机构,其本身不得为自己吸收资金。
2015年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国家政策的形式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自融”。《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可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将突破“中介”定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为自身融资应属禁止之列。
《办法》颁布并生效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成为正式的行政规章规则。《办法》以一个条文的篇幅明文规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为自身融资。但纵览《办法》全文,诸多条文均印证、呼应了这一禁止性规定。因此,可以说禁止“自融”乃是网络借贷业务诸多基本原则所衍生出来的派生原则。
一、网络借贷业务模式决定“禁止‘自融’”原则
本条的立法目的在于,网络借贷业务中,说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是融资主体。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定义及其经营内容为例,《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后段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从该定义及其经营内容来看,“自融”不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吸收资金作为网络借贷业务中的融资主体。
二、禁止非法集资决定“禁止‘自融’”原则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可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主体不得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名义向公众融资。”
此外,“禁止‘自融’”伴随着国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保持较快发展,资金需求旺盛,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比较突出,民间投资渠道狭窄的现实困难和非法集资高额回报的巨大诱惑交织共存。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各类不规范民间融资介入较深的行业领域风险集中暴露,非法集资问题日益凸显。 “融资难”已经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显著障碍。我国金融体制下,银行融资是企业开展实体经济融通资金的主要渠道之一。然而,银行融资难、融资贵和融资慢却是最大痛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15年中央决算的决议》“金融机构审计情况”部分指出: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和融资慢的问题仍未有效解决。2015年,实体经济融资困难总体上有所缓解,但抽查的8家重点商业银行在全部贷款增速为9.48%的情况下,法人贷款、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分别为3.64%、6.23%、8%。据调查,小微企业为获得信贷支持,不仅需要在利息之外承担其他费用,而且往往需要增加担保和评估环节,延长了审核时间,不利于保证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在上述背景之下,在此经济现状之下,诸多企业开始探索新的融资途径。2013年前后,随着“普惠金融”概念提出,“互联网金融”成为诸多企业意图融资的新型渠道。这些企业将互联网金融渠道视作向公众融资的手段,并以实际行动践行了早期互联网金融发展。发展过程中,一些企业忽视了合规性,若干企业直接设立网贷平台吸收公众资金,或通过协议安排等形式控制网贷平台吸收公众资金;更有甚者,若干企业通过上述网贷平台发布虚假融资信息吸收公众资金或骗取公众资金。该种违法情形被《办法》严厉禁止:《办法》第三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自融”的典型形态
典型的“自融”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有四个特征。
首先谈“非法性”特征。非法性,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吸收资金,一般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和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吸收资金两种形式。由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充当着“中介居间人”的角色,依照法律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因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具有考察借款人相关资质的义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明知借款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时仍向其提供服务募集资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身不得建立资金池,不得进行自我融资等行为,则可以认定为具备“非法性”。
其次谈“公开性”特征。由于互联网具备公开性的特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肯定是一个公开而开放的平台,因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务必保持“信息中介”之属性,为借款人、贷款人达成借贷合同提供机会,撮合、促成合同成立。否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一旦利用自身的地位进行自融或明知委托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予以提供帮助,则无可避免地吻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开性”特征。
再次谈“利诱性”特征。“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如果P2P平台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向投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则可能触碰该条红线。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开展业务时,一定要注意吸引投资人投资的“有偿性”与“承诺性”的营销策略存在危机,误存网贷平台定位偏误的侥幸心理。
最后谈“社会性”的特征。这主要包含两个内容,一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目标对象的广泛性;二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目标对象的不特定性。相信互联网早已催生了网站浏览者系属广泛而不特定的多数人,因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就“合格投资人”制度进行合理设计,以防止触碰“社会性”的红线。
来源:肖飒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