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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监管细则突降:13条禁令、小额上限、专业经营(附大佬解读)

 

 

 

 

2016-08-25 10:00:00

“该《办法》的正式出台,显然是标志着行业合规性建设时代的到来。”

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会上,《办法》正式对外发布。

之后,银监会官网发布《办法》全文。共有八章四十七条,其中一些条款引起人们关注。

一.13条禁令

最为热议的是《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共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13类禁止性行为。

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则主要基于网贷行业目前存在诸如偏离信息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乱象,明令禁止有利于肃清风气。北京捷越联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王晓婷对野马财经表示,这些对平台的相关业务划定了红线,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肯定需要尽快调整或转型或退出市场。

二.借款上限

与此同时,此前引起媒体热议的借款额上限规则得到证实。

《办法》明确规定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对此,多数意见认为这将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分期乐首席金融官乔迁认为,“借款限额一旦作为监管红线,许多平台势必需要重新调整业务方向和结构,也会对这些平台的投资者造成一定的挤出效应。这对以分期乐和桔子理财为代表的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将带来实质性利好,这类小微分散的消费类债权价值将进一步凸显,更加具有稀缺性。”

但另一方面,这对以大额借款标的为主的网贷平台业务及部分较高金额的借款业务影响比较大。捷越联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王晓婷对野马财经说,诸如一些房贷抵押、高端车辆抵押业务以及其他业务等,多数是超过这个限额的,这些业务就需要调整。

金投手董事长马俊湖对野马财经称,上述四个限额标准对不同借款人不同限额的设定标准,看起来似乎更为清晰,但仅以统一的限额标准,进行全行业的约束,却不对平台业务定位、风险控制能力,不对借款企业实际借款需要,进行充分考量的话,大部分平台或将无一列外受到冲击。如果细则实施后,业内整体交易规模恐将受到严重影响,将出现短期下降。

“对不同平台进行分类或界定,按不同实力梯级,进行不同标准设定,展开差异化监管,或能诠释创新监管应该有的实质和内涵,也可避免陷入监管“一刀切”的争议。”

王晓婷同时也指出,这个限额规定需要行业内尽快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共享系统,因为目前信息不透明,很多借贷信息很难做到确认。

三.资金存管

至于引起行业争议的资金存管,《办法》也有新的规定。《办法》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规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

91金融许泽玮认为,这将进一步加大网贷平台合规发展成本,压缩其盈利空间。王晓婷也表示,平台也都期待具体办法的出台,从而进一步指导平台与银行在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中更加顺畅运行。

四.与《征求意见稿》的不同

早在去年12月28日,银监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已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作出18个月的过渡安排。

金联储相关负责人认为,正式出台的《办法》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可谓是一脉相承。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差异。

据中国网报道,李均峰在会上表示,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的发布稿有三大区别:第一,正式发布稿进一步明确了网贷机构的监管体制安排,适度监管、协同监管的理念;第二,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定位,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其三,声明互联网金融协会中的网贷专业委员会就是网贷的专业自律组织。

其中明确P2P定位是重点。《办法》对网贷内涵进行了界定,明确网络借贷机构是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禁止网络借贷机构在线下从事营销活动,明确网络借贷机构必须专注主业、专业化经营,不能从事跨界销售产品进行混业经营。

许泽玮认为,此举将严厉打击网贷平台自设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将进一步肃清国内网贷行业环境。

五.其他

《办法》还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对“网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持牌许可。要通过事中事后的监管来实现我们叫“网贷”机构的宽进严管。

同时,《办法》对出借人、投资人的适当性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借款人设立了必要的条件。《办法》还要求“网贷”机构必须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防范集中度风险,也要求“网贷”机构真实、及时披露机构信息、产品信息。

此外,《办法》从加强消费者保护的角度,明确了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永利宝CEO余刚表示,这些新规的发布,正本清源,为普惠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与征求意见稿过渡期18个月不同,《暂行办法》给出的过渡期只有12个月,要求在一年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王晓婷表示,这个时间对平台来说,可能任务还是比较重的。但同时,《暂行办法》已经给出了比较详细的业务规则,明确了网贷平台的业务边界,一年的时间,相信平台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调整,加之去年12月的征求意见稿出了之后多数平台其实都在积极进行合规调整,以符合监管的要求。

据悉,目前银监会正在抓紧制定网络借贷备案登记指引,“网贷”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引,“网贷”机构信息和产品登记、披露指引。希望能够在《办法》公布的不久,使这些配套办法及时出台,为《办法》的落地、落实提供必要的保障。

总之,如搜易贷相关负责人所言,网贷新规将被视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将有法可依,迈过野蛮生长阶段,进入规范经营和稳健发展的轨道,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创新企业和用户投融资需求,促进普惠金融发展。

“该《办法》的正式出台,显然是标志着行业合规性建设时代的到来。”金联储相关负责人告诉野马财经。

更多行业声音(排名不分先后):

91金融许泽玮:

1.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具备多元化属性,往往会出现多头监管的现象,同时由于监管分工不明确,导致“别人家的孩子没人管”等现象频繁发生。《办法》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使得互联网金融监管落到实处,最终实现细致化的全方位监管。

2.《办法》强化信息披露,注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规定出借人的权利与义务也是对《指导意见》里的合格投资者制度的有力补充,也明确了P2P平台不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么做有两个意义,一个是从法律上明确了平台要打破刚性兑付,投资人需要提高理财意识以及风险甄别能力。另一个是提高平台的透明度,强化了信息中介的地位。

监管层出台网贷限额规定,是存在一定道理的,毕竟互联网金融定位就和传统金融有所区别,监管层目的就是让其做普惠金融,而不是和银行去竞争,如果网贷平台去做银行现在做的事情,这个新兴事物就没有意义了。

掌众金融首席战略官掌谭淳:

1.小额分散原则是互联网金融一项重要原则,这也是普惠金融的要义之一。《办法》设置单个借款人的借款上限是对互联网金融定位的一种回归和落实,将督促互联网金融成为真正的“普惠金融”。同时,坚持做小额的金融交易,对于技术、风控等能力要求更高,也会督促行业去探索、实践科技金融的本质,对于互联网金融长远发展无疑是有益的。

此次《办法》明确了网贷监管由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中央制定监管制度,地方负责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有利于监管政策的顺利落实。

分期乐创始人CEO肖文杰:

网络信贷行业监管细则落地,确定了对行业采取备案管理而并非此前令业界颇为担忧的持牌模式,体现了监管层面对网络借贷在助力普惠金融、服务小微实体经济等方面正面价值的肯定,也为网络借贷行业留出了创新发展的空间。

2.中国网络借贷及消费金融的蓬勃发展会助推中国经济向内需转型升级,但是借贷过度也容易造成系统性的风险,监管细则明确借款人借贷余额上限可以有效防范过度信贷风险,同时也会极大推动行业信息共享,从而更好地规范新金融长期健康稳定成长。”

和信贷CEO周歆明:

1.该《办法》的出台不仅明确了P2P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和主要监管部门,而且对小额借贷和负面清单做了明确的规定,肯定了P2P平台作为传统金融有力补充的作用,这有利于P2P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同时,也加速了P2P行业的快速洗牌和转型。在预留的12个月的调整期内,大量P2P平台将面临业务调整和转型,一些平台原有的优势,也会失去,需要重新规划和调整。

嘉石榴市场部杨凡:

《暂行办法》可以看出监管层对控制网络借贷风险的监管思路即用“小额分散”模式来控制风险,但加强监管的同时应在在技术和服务上,考虑到投融资用户的交易便捷性,毕竟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要让人们的生活更加便捷、社会整体交易成本更加低廉。

野马财经

野马财经是专注于金融创新报道的新媒体,涉及互联网金融、上市公司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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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谭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