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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新华社刊载杭萧钢构案进展的新闻。继中国证监会对杭萧钢构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司法机关开始对杭萧钢构案中内幕交易的相关责任人与犯罪嫌疑人罗高峰(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向东、陈玉兴(涉嫌内幕交易罪)执行逮捕,这说明对杭萧钢构案的处理开始向纵深发展。
应该说,中国证监会查处杭萧钢构公司虚假陈述案是十分迅速的,而司法机关现在查处罗高峰等人内幕交易案也同样是快速。如果罗高峰等人最后被检察院提起刑法诉讼,根据《刑法》与《刑法修正案》,这些内幕交易犯罪实施人,若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若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杭萧钢构案发展到这一步,应该说是意料之中的事情。早在5月21日,杭萧钢构公司就公告称,其原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被公安机关带走,协助进行调查。同时有媒体载称,罗高峰是在5月9日被叫走的,除了他之外,杭萧钢构还有其他非高管人员和参与炒作杭萧钢构股价的部分私募基金人员(有的以前还在杭萧钢构工作过),也被公安部门带走协助调查。通过网上检索,发现陈玉兴也曾任杭萧钢构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证券办主任,并持有河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1%的股权。现在看来,当时媒体所载不假。罗高峰协助调查后犯罪线索被查实,那么,就转入逮捕并被提起刑事诉讼。
作为杭萧钢构案中案的罗高峰等人内幕交易案,目前进入司法处理状态,同样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早在杭萧钢构300亿大单曝光、股价出现十余个涨停板时,许多媒体与法学界在质疑杭萧钢构公司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同时,也开始分析猜测杭萧钢构案里是否还存在操纵市场行为与内幕交易行为。当杭萧钢构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及罗高峰被要求协助调查之时,这个答案的轮廓已经变得比较明确了。现在看来,这种分析和猜测是有道理的。从国际证券市场来看,很多情况下,出现虚假陈述行为往往不是孤立的,经常同操纵市场行为与内幕交易行为互为联系、互为表里。今天,杭萧钢构案中已经涉及虚假陈述行为和内幕交易行为,是否还存在操纵市场行为,还有待观察,也需要证券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根据调查做出结论。需要指出的是,罗高峰等人实施的内幕交易犯罪行为中,并不必然表明杭萧钢构公司存在法人犯罪,是否存在法人犯罪,则有待于证券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根据调查做出结论。
在中国证券市场完成全流通与进入牛市以后,内幕交易行为乃至操纵市场行为已成为近期非常突出的违法违规现象,其中,因内幕交易而被查实的案件有: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下属的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唐建“老鼠仓”案,天山股份原副总经理陈建良内幕交易案,联合证券分析师宋华峰等人因涉嫌内幕交易案等,罗高峰等人内幕交易案只不过是新增加了一起而已。
就目前中国的反内幕交易及反操纵市场的法律体系而言,内容尚不够具体细化,线条较粗,有待进一步加强,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出台,这些法规体系并不能适应在目前牛市环境下的法律需求。而且,这些法律法规更多的是针对熊市环境下的违法犯罪而言,如果今后出台股指期货产品与做空机制,那么,今后还需进一步完善调整,其前瞻性不足。现行反内幕交易及反操纵市场的主要适用法律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与《刑法》等几部,虽然,中国证监会近期已补充出台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但这些还远远不够。
有媒体载称,中国证监会已经制定了《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草案和《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草案,这些文件草案在现阶段尽快出台是非常必要的,将有利于健全和细化反内幕交易和反操纵市场规则体系,而最高人民法院也应当尽快制订反内幕交易和反操纵市场司法解释,使《证券法》中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规定落到实处。由此,通过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三位一体的法制管道,加大对内幕交易行为与操纵市场行为的惩罚力度,特别是强化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提高违法犯罪人的违规违法成本,以此完善证券市场秩序与扫除证券市场规则的盲点,达到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全面震慑并净化市场之目的。
(作者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作者:
宋一欣
编辑:
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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