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展银行理财业务起底 客户自述如何亏1.75亿港元(3)
香港监管机关对Accumulator主要关注两方面,即销售投资产品过程中的不当销售或错误销售行为,以及投资银行与客户进行对赌的行为。
今年4月份,香港证监会表示,已经接到数宗关于不当销售投资产品的投诉。今年7月7日,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韦奕礼在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上称,过去6个月当中,证监会接到关于Accumulator的投诉已经有15宗,其中12宗已经转交给金管局处理。
今年5月份,香港上市公司现代美容(0919.HK)主席曾裕入禀法院,指高盛在未获得她本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其名下两个高盛的账户,进行大量股票及衍生工具交易,其中就包括Accumulator。曾裕估计,到9月份损失已经有大约6000万元港币。
4月份,香港证监会就Accumulator作出回应。香港证监会明确表示,Accumulator是一种结构性产品。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向零售客户提供的结构性产品发售文件及推广材料,必须获证监会的核准。但对于通过私人银行及持牌机构向专业投资者(包括拥有投资组合达800万港元或以上者)售卖的Accumulator产品,有关的发售文件及推广材料不需要获证监会核准。
由于投资者亏损严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业内意见声称,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问题就在于金融机构在向所谓的“专业投资者”兜售产品时,钻了监管的空子:一方面不需要经证监会核准,另一方面,又未充分向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而所谓的“专业投资者”自身也或许并不是很专业,有的“大户”甚至根本无法读懂产品的英文合约,对专业术语的理解能力也有限,因此被狠狠“忽悠”了一番。
“有部分国际投资银行去年Accumulator的推介很激进,风险控制把握得不好,结果导致其私人财富管理的客户亏损非常厉害。”有投行人士告诉记者,其中部分原因在于,部分银行的私人财富管理客户的门槛较低(500万美元),而客户经理在对待这些相对的“小客户”时较为激进,而对大客户来说,由于资金量巨大,客户经理为留住及不损伤客户的资金,会慎重考虑该产品的风险和收益情况,因此向大客户的推介就谨慎一些。
金融机构和中介人士向专业投资者售卖金融产品时,可以“评估并合理地信纳该客对有关产品及市场有丰富的认识及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向他们发售的产品文件和推广材料不需要证监会核准,因此产品买卖的余地更大,当然,“专业投资者售的投资空间也就更大,可以买卖普通散户无法参与的产品,但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专业投资者售得到的监管保护也因此比普通散户要少。
香港证监会在4月份的声明中强调,不论有关客户属哪类投资者,银行及证监会持牌人就所有证券及期货产品的售卖过程,都须受《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规限。该准则规定中介人必须向客户说明所销售的产品及所涉风险。
因此香港证监会主要关注不当销售投资产品的指控。如果发现证监会注册人的销售过程违反有关的监管规定,“证监会将会采取适当的行动,并在适当情况下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共同处理有关事宜”
金管局亦表达了同样的立场,金管局总裁任志刚今年年中在立法会上表示,最主要是需要向销售者提示产品的风险,否则属于错误销售。
李先生认为,按照香港有关法律规定,自己并不属于专业投资者,但荷兰银行恰恰向他销售了专业投资者才能购买的产品。并且,荷兰银行的客户经理张女士在帮李先生开户时,根本没有向他解释专业投资者的含义,就帮他在“是否专业投资者”选项上划钩。据此,李先生认为荷兰银行属于不当销售。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D章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拥有不少于800万港元或其等值外币投资组合的个人,或者总额不少于4000万港元或其等值外币资产的公司可以成为专业投资者。
李先生之前只往银行账户打入了429万港币的资金,而个人投资者要成为专业投资者必须要有800万港币的资产。李先生向记者提供了一封张女士转发的来自荷兰银行业务支持部门(Business Support Unit)的E-mail。
这份2007年9月1日发出邮件中,业务支持部门的人士向张女士提醒,尽管李先生已经签署了专业投资者声明,但李先生账户资产达不到专业投资者800万港币资产的要求。因此,业务支持部门不会将李先生的账户加到专业投资者名单中,直到李先生的账户符合专业投资者的要求。但张女士仍一直向李先生销售只有专业投资者才能做的Accumulator合约。
李先生在被追缴保证金时,曾就此向荷兰银行投诉。荷兰银行明确回复“根据银行记录,您不属于‘专业投资者’级别”。但荷兰银行又表示,“我们认为客户应当根据自己状况考虑这个问题,若有必要,获取专业人士的建议”,“但我们认为,您自己远比银行更清楚答案”
荷兰银行还表示,“按有关法规,没有任何规定限制或禁止我们的银行向不符合专业投资者资格的预期投资者提供盈息产品。
李先生根据香港证监会关于“专业投资者”与“零售投资者”的说法,认为银行既然认定自己并不属于专业投资者,因此自己应该属于零售投资者。李先生根据证监会的表态向荷兰银行要求出示其发售Accumulator的证监会核准文件。但截稿时止,荷兰银行并没有向李先生出示有关文件。
“专业投资者”之路
薛女士则认为自己是被客户经理引诱才成为所谓的“专业投资者”的“
2006年4月份,薛女士在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做过个人投资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为平衡性投资者。并且薛女士在星展银行的投资顾问黄先生当时在花旗银行工作,担任薛女士的投资顾问,后来才跳槽到了星展银行。薛女士还表示,此前的投资经验仅限于股票及基金投资,且股票交易记录也只有几笔,从来没有涉及过衍生品投资。“同一个投资顾问,一年多的时间里,我就从平衡性投资者变成了专业投资者。”薛女士想不通中间的变化过程。
事实上,在薛女士与星展银行交涉的过程中,星展银行向薛女士出示了由薛女士签名的专业投资者声明。2007年8月3日,San-Hot在星展银行开户并签订专业投资者声明;2007年9月19日,薛女士为San-Hot HK签订专业投资者声明;9月30日,薛女士签订了专业投资者声明。
薛女士这才记起当初在星展银行开户时在一系列空白文件上签字的事。2007年7月11日,星展银行代表到北京来为薛女士开设账户,让薛女士在一系列全英文空白开户申请表上签了名。由于英语水平有限,薛女士并没有完全看懂全部内容。
薛女士表示,此后与星展银行业务往来需要签字,都是由银行的客户经理将文件需要签名的一页电子邮件发过来,薛女士签字后传真给银行。薛女士提供了2007年9月28日由星展银行客户经理发来的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包含了6个需要签名的文件,共需要薛女士9个签名。记者看到,星展银行提供的文件大部分为英文,且大部分文件都只提供了签名页部分,而没有提供前面的协议内容。“专业投资者声明正是以这种方式签订的。”薛女士表示,
“我从来没听说过专业投资者这个词,也不知道专业投资者是干什么的,他们给我签的是英文,可以肯定当时他们没有告诉我专业投资者需要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薛女士称,在签订专业投资者声明之前,星展银行没有向她进行详细讲解专业投资者的标准,也没有进行任何风险说明。
薛女士还表示,大部分文件是在8月14日、8月27日以及9月27日签署的。“我都不在香港,他又没在北京,他是怎么给我披露风险的?”
直到发现账户亏损后,薛女士才一再追问客户经理专业投资者的标准是什么。2008年5月26日,星展银行客户经理才给薛女士E-MAIL一份DBS关于专业投资者的声明档。
此后,薛女士要求银行提供详细的文件内容。“签协议应该是双方至少各有一份,但银行一直没有向我提供由我自己签署的文件。”薛女士表示。最终薛女士通过律师事务所才拿到了自己与银行所签订的文件。但即使到现在,薛女士都弄不懂自己所签文件的内容。
除了星展银行没有对专业投资者的标准进行讲解,薛女士认为星展银行通过设立San-Hot HK公司规避了香港法律对于专业投资者的定义。
当时,薛女士及San-Hot公司在星展银行账户的资产总额均达不到香港法律所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要求。薛女士称,星展银行客户经理告诉她,由于San-Hot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在配售及出售股票时需要缴纳税款。因此,星展银行的客户经理建议薛女士在英属维尔京群岛( BVI) 成立一家离岸公司San-Hot HK公司避税。
于是,黄先生帮薛女士在BVI注册成立了San-Hot HK,薛女士是这家公司的唯一股东。薛女士认为,设立San-Hot HK公司“更主要的是为了凑够公司作为专业投资者所需的资金额度”。因为按照香港法律,唯一股东的公司被视作个人投资者,只需要满足拥有不少于800万港元或其等值外币投资组合就可以成为专业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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