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转发媒体报道被指损害商业信誉遭刑拘(2)
律师称遂昌县公安局涉嫌“滥用职权”
周泽,律师。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教过媒介法,在《法制日报》做过记者,长期关注记者权益并帮助诸多记者维权。
潇湘晨报:仇子明的行为符合损害商业信誉罪吗?
周泽:损害商业信誉罪,指的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给他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属故意犯罪。
那么,要界定仇子明是否犯有损害商业信誉罪,办案机关首先要查明《经济观察报》的报道是否真实,如果报道真实,无论企业是否遭受损失,只要不涉及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就不存在违法;退一步说,如果报道失实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也还需要查明报道者是否基于损害企业商业信誉的目的,就是仇子明是不是要故意这么干。此外,再退一步说,仇子明的采访是报社指派的职务行为,就算报道有问题,办案机关也应该找《经济观察报》
潇湘晨报:7月27日杭州紫晶置业的财务总监翁安余被遂昌县警方刑拘,据家属称原因是翁转了仇子明的帖,翁的行为是否触犯损害商业信誉罪?
周泽:不触犯。翁安余并没有捏造信息,他只是转帖。公安机关首先应查明该信息是否真实,再判断翁是否有主观上的恶意。
潇湘晨报:仇子明的行为有无触犯其他法律?
周泽:仇子明的采访报道,谈不上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只要新闻来源和报道是真实的,那就不存在违法。何况仇子明对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涉问题的报道,是报社根据报料,安排他去完成的,系职务行为。
潇湘晨报:遂昌县公安局在此事件中的行为有无不当之处?
周泽:我今天和《经济观察报》通过电话,发现遂昌县警方没有对报社和仇子明就报道的真实性做过任何调查,那么,在对报道的真实性及报道目的均不了解的情况下,即对记者实施网上通缉,完全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纯属滥用职权。通缉是公安机关针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在一定范围内通令将其缉拿归案的措施。
潇湘晨报:该通缉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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