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集团:关于公司租赁位于乌鲁木齐市西山西街247号(原乌鲁木齐市西山路100号)“佳雨i城”商业房产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78证券简称:友好集团编号:临 2012—044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租赁位于乌鲁木齐市西山西街 247 号
(原乌鲁木齐市西山路 100 号)“佳雨 i 城”商业房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本公司拟租赁由新疆佳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
建设的,位于乌鲁木齐市西山西街 247 号(原乌鲁木齐市西山路 100
号)“佳雨 i 城”5,527.63 平方米的商业房产,将该部分商业房产与
公司前期购买的“佳雨 i 城”7,691.96 平方米的商业房产合并开设
总面积为 13,219.59 平方米的“超市+百货”综合性社区百货卖场。 13,
租赁期限为十五年四个月,自 2013 年 5 月 1 日始至 2028 年 8 月 31
日止。
●公司与该商业房产的出租方(产权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以上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租赁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2011 年 5 月 13 日,经公司六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同意公
司购买由新疆佳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乌鲁木齐市
西山路 100 号的地下一层至地上一层的商业房产开设超市大卖场,其
中负一层使用性质为仓库,面积为 5,978.39 平方米,价格为每平方
米 8,800 元;一层面积为 2,872.70 平方米,价格为每平方米 23,000
元,总面积 8,851.09 平方米,购房总金额为:118,681,932 元,项
目总投资额预计为:13,749.45 万元(相关公告临 2011-013 号刊登
在 2011 年 5 月 14 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现该项目门牌号由乌鲁木
1
齐市西山路 100 号变更为乌鲁木齐市西山西街 247 号;最终产证面积
地下一层面积为 5,442.31 平方米,地上一层面积为 2,249.65 平方米, 5,
总面积 7,691.96 平方米,购房总金额为:99,634,278 元。 7,
随着乌鲁木齐市西山片区道路交通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完善,重工
业企业的搬迁,西山片区城市属性逐渐增强,带动了西山区域的居住
环境和消费升级。鉴于西山区域内缺乏规模较大、档次较高、品类较
多的综合性商业卖场。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要求,现公司在已购买
面积的基础上,拟再租赁佳雨 i 城地上一层 93.28 平方米(公共配套
设施)及地上二层至地上三层整层共计 5,527.63 平方米的商业房产, 5,
开设总面积为 13,219.59 平方米“超市+百货”综合性社区百货卖场。 13,
其中地上一层(公共配套设施)面积为 93.28 平方米,地上二层面积
为 2,709.71 平方米,地上三层面积为 2,724.64 平方米,租赁面积合
计 5,527.63 平方米。租赁期限为十五年四个月,自 2013 年 5 月 1 日
始至 2028 年 8 月 31 日止。上述租赁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9 票同意、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名称:新疆佳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佳雨地
产”)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注册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山路 104 号怡和山庄综合楼 3 楼
303 室
4、法定代表人:霍韋
5、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 万元
6、营业执照号码:650000050001253
7、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房屋出售。
8、公司股东及其投资情况:
投资额
企业名称注册号投资比例(%)
(万元)
新疆佳雨工贸(集
6500000500042862000100
团)有限公司
(二)、项目基本情况
1、地址:乌鲁木齐市西山西街 247 号“佳雨 i 城” 247 号“
2
2、租赁场所及面积:
地上一层(公共配套设施):93.28 平方米
地上二层(商业):2,709.71 平方米
地上三层(商业):2,724.64 平方米 (其中 1,346.15 平方米产
权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政府所有);
以上面积合计:5,527.63 平方米。 平方米。
3、佳雨地产须在公司进场装修前向公司提供租赁场所准确的面
积(以测绘报告及房产证面积为准),租金按照最终面积多退少补。
三、租赁期限为十五年四个月,自 2013 年 5 月 1 日至 2028 年 8
月 31 日。(最终租赁起始日以公司于佳雨地产双方共同签署租赁场所
交付确认书的时间为准,因交付时间提前或延后,租赁期起止日、免
租期起止日、租金起止日相应提前或延后计算。)
四、租赁场所的交付
鉴于公司已购买佳雨地产“佳雨 i 城”地下一层及地上一层共计
7,691.96 平方米的商业房产,为保证该项目整体装修进度及开业日
期,公司同意佳雨地产将地下一层、地上一层与地上二层、地上三层
整体于 2013 年 4 月 30 日前交付。 2013 年
五、租金及租金缴纳期限
(一)租金的起算日: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计算。 2013 年
(二)房产租金:第一年起始含税租金单价为每天每平方米 1.8
元,递增比例为每三年递增 10%。具体租金金额如下:
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每年租金为人民币
3,631,652.91 元;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至 2019 年 8 月 31 日,每年租金为人民币
3,994,818.20 元;
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每年租金为人民币
4,394,300.02 元;
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每年租金为人民币
4,833,730.02 元;
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至 2028 年 8 月 31 日,每年租金为人民币
5,317,103.03 元。 元。
租赁期间(十五年)租金共计人民币 66,514,812.54 元。 66,
(三)房产租金支付方式:按年支付,每一承租年度为一个租赁
3
期。
(四)租赁场所房产租金按期进行缴纳,公司应在通过公司董事
会审批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佳雨地产支付 2,000,000 元租金,双方进
行场地交接后 10 个工作日内公司向佳雨地产支付剩余首期租金
1,631,652.91 元,佳雨地产在收取租金时应向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
房产租赁发票。以后年度租金的支付,公司应在当年租金起算日前
30 天内向佳雨地产缴纳,以此类推,佳雨地产在收取下一期租金时
应向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房产租赁发票。
六、违约责任
(一)佳雨地产若发生以下违约行为,每逾一日,佳雨地产应按
当年租金总额的 1%向公司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公司有权单
方解除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且佳雨地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3500 万
元,并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如因佳雨地产的原因造成《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佳雨地产将此租赁场所租给公司后,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又
将此租赁场所租给他人的;
(二)佳雨地产如发生以下违约行为,应在接到公司书面通知后
30 日内进行整改,否则每逾期一日,佳雨地产应按照当年租金总额
的 1%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1%向公司支
1、根据所签订《租赁合同》第八条第(五)项的约定,由于佳
雨地产应当履行而未履行义务的原因,在租期内公共事业中断超过
30 天经公司催告仍未恢复的(非佳雨地产的原因除外);
2、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公司无法使用租赁场所或正常经营达 30
天,经公司催告后,仍致使公司无法使用;
(三) 公司逾期支付租金,按实际逾期天数,每逾期一日,公司
应按当年租金总额的 1%向佳雨地产支付违约金;公司逾期支付租金
超过 30 天,经催告后仍不支付,佳雨地产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30 天,
公司应向佳雨地产支付违约金 3500 万元,并承担由此给佳雨地产造
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四) 公司如发生以下违约行为,应在接到佳雨地产书面通知后
30 日内进行整改,否则每逾期一日,公司应按照当年租金总额的 1%
向佳雨地产支付违约金。
1、公司在租赁场所内,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4
2、公司在租赁场所内,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消防规
定,在租赁场所内存放当地公安、消防等部门禁止存放的易燃、易爆、
有毒等危险物品造成损失的。
七、其他
对于本项目地上三层 1,346.15 平方米的商业房产部分,如佳雨
地产取得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政府允许以公司和佳雨地产双方签
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同等条件转租于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承诺函
等书面证明材料,则公司和佳雨地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以
5,527.63 平方米的租赁面积履行;否则由佳雨地产协助公司直接与
沙依巴克区政府以公司和佳雨地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同
等条件另行签订《租赁合同》,该部分 1,346.15 平方米面积及相应租
金从公司和佳雨地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扣除,由公司直接向
沙依巴克区政府支付租金。
八、预计该项目开业前需新增投入:①装修改造费用:1,800.00
万元,②设备及货架购臵等:322.00 万元,③餐饮桌椅/店招等:150.00 万元,
万元,④电子设备购臵:94.00 万元,⑤满足商品经营所需的营运资
金:1,000.00 万元,合计 3,366.00 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或银
行贷款。
九、该租赁行为系公司围绕商业主营业务发展所进行的日常经营
活动,公司与项目出租方(产权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该议
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该租赁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租赁有利于公司商业连锁业态在乌鲁木齐市的发展,本次租
赁业务的开展不会对公司的主营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十、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二)、《租赁合同》草案。
(三)、项目可研报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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