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13)029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于2013年9月10日召开公司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会议时间:2013年9月10日上午9:00
二、 会议地点: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88号烽火科技大楼四楼一号会议室
三、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 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
五、 股权登记日:2013年9月3日
六、 会议议题:
1.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选举鲁国庆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2.2 选举余少华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2.3 选举徐杰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2.4 选举夏存海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2.5 选举胡广文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2.6 选举叶永连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2.7 选举黄本雄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3.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1 选举蔡学恩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3.2 选举马洪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3.3 选举张敦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3.4 选举张友棠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4.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4.1 选举向军先生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4.2 选举陈建华先生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4.3 选举戚治中先生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议案2、议案3和议案4采用累积投票制,即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开使用,但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或监事选票数相应的最高限额,否则该议案投票无效,视为弃权。
以上议案的相关内容刊登于2013年8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七、会议出席人员:
1. 截至2013年9月3日(星期二)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本公司聘任的中介机构代表及董事会邀请的特约嘉宾。
八、会议登记事项:
1. 登记时间:2013年9月4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2. 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潭湖路1号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3. 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代表持出席者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和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13年9月6日下午17:00 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九、其他事宜
1. 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股东住宿及交通费自理
2. 会议联系电话:027-87694060;传真:027-87694060
3. 邮政编码:430074
4. 联 系 人:毛浩、方诗春
特此通知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格式)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于 2013年9月10日召开的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被委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我单位(本人)承担。有效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1、 议案一中,请在“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或“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2、议案二、议案三、议案四适用累积投票制,在相关的议案项填入投票表决权数。
a.股东持有的选举非独立董事的总投票表决权数,为其持有的股数与7的乘积,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给所有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在上述候选人中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股数与7的乘积。
b.股东持有的选举独立董事的总投票表决权数, 为其持有的股数与4的乘积, 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给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在上述候选人中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股数与4的乘积。
c.股东持有的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总投票表决权数,为其持有的股数与3的乘积,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给所有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在上述候选人中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股数与3的乘积。
被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股
委托日期: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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