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的三种形态
郭丽琴
昨日2013年夏季达沃斯论坛上, 经济学家张维迎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副总裁李正茂关于垄断的有趣争论, 引起了公众广泛讨论。
李正茂表示,很多人给中移动扣“垄断”的帽子,其实国内三大运营商的竞争非常激烈,对校园市场的争夺简直是白热化。移动的市场份额大约是三分之二,确实比较高,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垄断。现在谁不用微信,微信才是垄断。
张维迎则反驳称,垄断是政府在某些行业不允许企业自由进入市场。几大运营商之间不是竞争,而是混战,中国移动就是垄断。
那么到底如何界定垄断呢?今年以来频频被使用的《反垄断法》到底反对的是什么?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反垄断法》领域资深的专家表示,不希望评论任何人的观点,只希望给予一些背景性的知识。
“企业和专家必须搞明白垄断地位的意思,以及形成垄断地位并不等于违反了《反垄断法》, 大不是问题,法律反对的是以大欺小,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上述专家表示。
如果按照这个标准,移动的市场份额大约是2/3,已经是垄断地位。而微信,如若在即时通信工具领域用户达到了1/2以上,也会形成垄断地位,但目前这个结论还未有数据支持。
根据《反垄断法》, 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三种情况:(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一种情况,最典型的案例是发改委反垄断局已宣布结案的奶粉价格垄断案。被调查的奶粉企业存在对经销商和零售商的价格控制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第二种情况典型的案例是,还未结案的电信、联通反垄断调查,发改委需要通过调查认定,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在宽带接入及网间结算领域,是否利用自身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行为。
而第三种情况,则是著名的反垄断第一案,“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
当时,商务部就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反垄断审查做出了正式裁决,认定交易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用,潜在竞争难以消除该等限制竞争效果。同时,收购案还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的生存空间,可能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
相关专题:2013夏季达沃斯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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