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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伤人责任谁来担?这些案例家长好好看


来源:华龙网

【摘要】 小韦和小谢的父母认为,事故是孩子在学校玩耍时造成的,责任不能全部归于他们两个孩子。法院认为,小韦在小谢追逐下将小姚撞倒,小韦和小谢的追逐撞击行为是致小姚受伤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责任。

【摘要】 小韦和小谢的父母认为,事故是孩子在学校玩耍时造成的,责任不能全部归于他们两个孩子。法院认为,小韦在小谢追逐下将小姚撞倒,小韦和小谢的追逐撞击行为是致小姚受伤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责任。

案例三篮球训练课上,他被小伙伴打伤 教练未能制止,培训班也要赔偿2013年7月30日下午,13岁的小何在广西某馆篮球培训班进行篮球训练时,与同龄的小黄发生碰撞。小黄一怒之下打了小何,造成小何鼻子当场出血,脸部被打肿。随后,小何父母将他送到附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小何的鼻伤为鼻骨骨折、外伤性鼻出血。住院治疗13天,小何花去6000多元医药费,其中小黄支付了4000元。事后,小何及其父母以侵犯健康权为由,将小黄及其父母、办培训班的广西某馆一起告上法院,索赔1.8万余元。法庭上,小黄及其父母认为,小黄殴打小何是事出有因,小何也该为此担责。但他们未能提供证据。广西某馆则认为,小何受伤是因为小黄造成的,跟他们没任何关系。他们的管理制度完善,已经尽到应尽的教育和管理职责。该馆还提交了篮球训练班在场馆周围张贴安全保障须知的照片,证明该馆在训练之前已经进行安全教育,已尽了安全管理义务。法院认为,小黄对原告小何殴打致伤,主观上有过错。小黄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年满10周岁,未满16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小何受伤时,教练离案发地较远,不能及时制止。广西某馆虽举证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但未能提供及时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酌定广西某馆承担10%的责任,小黄承担90%的责任,赔偿小何一万余元。法官说法培训机构性质影响责任大小认定同样是未成年人伤害案,为何广西某馆仅需承担一成责任?主审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这与涉案未成年人年龄和培训机构性质有一定关系。在该案中,小何和小黄都已年满10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认知能力、控制能力都要比10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强。培训机构不同于学校,监管责任相对比学校要低。该培训班属于篮球培训,学员更易产生肢体碰撞、伤害及学员之间的冲突。在该案中广西某馆未能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事件的发生应负相应的责任。考虑篮球培训班的性质、场地、学员情况等因素,所以法院酌定了该馆负担一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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