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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共同的资金提供方,金路集团实控人被通报批评


来源: 中访网财经

9月17日,业界知名新媒体《梧桐树下V》对外发布了一篇标题为《隐瞒共同的资金提供方,隐瞒一致行动关系,金路集团实控人被通报批评》的调研文章,引起了中访网和各大财经媒体、社会公众的关注。

据《梧桐树下V》撰文: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四川金路集团股东刘江东、张贵林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因达州市一马实业有限公司为刘江东、张贵林取得金路集团股份提供融资安排,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刘江东、张贵林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刘江东、张贵林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及时、准确披露权益变动情况。刘江东、张贵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4 条、第 2.3 条和第 11.8.1 条规定。

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 17.2 条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对刘江东、张贵林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刘江东、张贵林上述违规行为及深交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刘江东,男,1975 年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93 年至 1996 年,服役于中国人民解放军 54 军 127 师 380 团,并在服役期间参加函授法律专科学习;2005 年至 2009 年,在达州市从事煤炭贸易工作;曾在四川大学商学院 EDP 培训中心企业家高级研修班学习;现任四川东芮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局董事长、总裁。

刘江东现为金路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2018年6月30日,持有金路集团13.05%的股份。

根据有关公告,刘江东的同事张贵林1981年12月出生,住在成都青羊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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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刘江东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六十万元。

根据2017年9月7日公布的《关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刘江东被处罚的违法事实如下:

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达州一马为刘江东、张贵林取得金路集团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刘江东、张贵林构成一致行动人。

刘江东单独持有金路集团股份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达到 5%,于 2015年 8 月 31 日达到 10%,刘江东分别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9 月 7 日进行了公告,披露无一致行动人。

刘江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和《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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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有关资料,刘江东是在2016年1月20日持有金路集团股份10%时被认定为第一大股东不、实际控制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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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0日至11日,刘江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入金路集团股份1861.01万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5% ,增持价格区间:9.44 —10.87(元/股)。增持后,刘江东持有金路集团股份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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