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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最高法最高检发声:甄别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不该封的财产一律不封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重磅!最高法最高检发声:甄别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不该封的财产一律不封 天天财经独家,速关注

原标题:重磅!最高法最高检发声:甄别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不该封的财产一律不封

天天财经独家,速关注


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充分肯定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深入分析当前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明确提出了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政策举措。


11月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会议,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强调,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切实转变司法理念,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要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保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让财产更加安全,让权利更有保障。要全面清理、完善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凡是有悖于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条款,要及时废止或调整完善。要加强调查研究,高度关注民营企业股权质押、三角债、互联互保等所涉法律问题,合理和准确把握资金借贷的裁判尺度,立足司法职能促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11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主持党组会,专题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会议强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永远在路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重在务实。检察机关要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要继续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妥善办理各类涉产权案件。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涉及民营企业行贿人、民营企业家的,要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要落实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符合改变羁押强制措施的及时改变,对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坚决从宽。要始终坚持严格规范文明司法,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涉经济犯罪案件,不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不采取,发现问题的要敢于监督纠正,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对申诉要求纠正涉产权刑事、民事等裁判已生效案件,要及时、优先办理,严格依法律和政策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启动纠错程序,促进依法纠正。会议要求,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民营经济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人民法院在履行审判职能,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方面将采取哪些举措?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接受了采访。江必新表示,人民法院主要从六个方面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甄别纠正涉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冤错案件工作力度,不仅要加大力度纠正刑事领域的冤错案件,还要进一步加大行政审判和民事审判领域以及执行领域确有错误的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国家赔偿的工作力度,尽快发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第二批典型案例,继续向社会释放积极信号,为各级法院审理有关案件提供指引和参考,将中央保护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的政策落到实处。



张军:“三个没有变”关键在落实 着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最高检党组会传达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11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主持党组会,专题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会议认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就坚持基本经济制度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深刻阐释,突出强调“两个毫不动摇”和“三个没有变”,提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6个方面政策举措,充分表明了党中央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注入了强大信心和动力。

会议指出,“三个没有变”既是一次重申,又是一次动员令,关键在落实。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把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先后制定实施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等意见和举措。但总体上看,抓落实还是不够。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学习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认真总结落实平等保护、加强产权保护、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等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加大落实力度,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会议强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永远在路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重在务实。检察机关要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要继续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妥善办理各类涉产权案件。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涉及民营企业行贿人、民营企业家的,要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要落实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符合改变羁押强制措施的及时改变,对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坚决从宽。要始终坚持严格规范文明司法,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涉经济犯罪案件,不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不采取,发现问题的要敢于监督纠正,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对申诉要求纠正涉产权刑事、民事等裁判已生效案件,要及时、优先办理,严格依法律和政策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启动纠错程序,促进依法纠正。

会议要求,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民营经济发展贡献检察力量。结合服务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一带一路”建设、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等中心工作,结合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完善检察工作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实在在的举措。通过“检答网”对办理涉民营经济发展案件的法律理解、政策适用作出解读,督导各地检察机关统一、规范办理此类案件。加强与工商联和企业家的沟通,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民营企业家的联系,利用各种渠道充分听取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检察工作。集中办理、总结一批侵害民营经济发展的案件,及时公布典型案例,发挥案例指导作用。

最高检院领导参加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强调

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周强主持会议并讲话

11月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会议,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总揽全局、内涵丰富、语重心长,是新时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一篇光辉的马克思主义文献,在国内外产生强烈反响。习近平总书记充分肯定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廓清了当前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错误认识,深入分析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明确提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政策举措,为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并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注入了强大动力和坚定信心。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先后出台《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等文件,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妥善审理各类涉民营企业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张文中案等一批涉产权冤错案件,促进增强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感和干事创业信心。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牢牢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找准工作结合点、切入点,认真总结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甄别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经验,查找差距和不足,进一步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会议强调,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切实转变司法理念,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要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保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让财产更加安全,让权利更有保障。要全面清理、完善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凡是有悖于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条款,要及时废止或调整完善。要加强调查研究,高度关注民营企业股权质押、三角债、互联互保等所涉法律问题,合理和准确把握资金借贷的裁判尺度,立足司法职能促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会议指出,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运用司法手段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要继续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妥善审理各类涉产权案件,进一步加大涉产权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力度,进一步强化以案释法工作,及时公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和好做法、好经验,推动形成企业家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要妥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发挥破产重整程序特殊功能,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帮助和支持民营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实现产业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要加强反垄断案件审理,依法制止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主体滥用垄断地位,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要加大力度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保障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实现。在中央政法委领导下,深入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清积专项行动,促进党政机关带头履行生效判决。要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教育引导广大法院干警将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各项要求落实到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参加会议。

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高效司法服务和保障

——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

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充分肯定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深入分析当前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明确提出了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政策举措。人民法院在履行审判职能,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方面将采取哪些举措?11月7日,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本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

记者:习近平总书记在座谈会上明确提出保护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并走向更加广阔舞台,释放了哪些信号?有哪些现实意义?

江必新:首先,习总书记重要讲话就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作出深刻阐释,表明党中央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澄清了一些对民营经济的错误认识,释放了正本清源、提振信心的强烈信号,对民营企业来说,是一剂“强心剂”,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为我国经济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其次,对人民法院来说,习总书记的讲话是一盏“信号灯”,讲话从6个方面的政策举措指明了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的方向,也为人民法院如何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和理论指引。人民法院要努力找准审判执行工作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政策举措的工作结合点,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将中央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举措落地、落实、落细,服务和保障好民营经济发展。

第三,总书记讲话是一个“动员令”,动员全社会来关注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人民法院在保护民营经济发展、保护企业家权益方面,义不容辞、责无旁贷。人民法院要以总书记的讲话为指引,认真地贯彻讲话要求,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提供充分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记者:人民法院如何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实现全面保护企业家的各类合法权益?

江必新: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人民法院主要从六个方面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一是要依法保护。凡属法律不禁止的,或者不违反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都应当认可这些行为。凡属违法侵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坚决依法予以制裁。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改革开放以来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第二是能动保护。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尽早制定相关司法政策,明确相关的法律界限,为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提供遵循和依据。

第三是平等保护。人民法院要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平等使用各种生产要素。对民营企业要跟对国有企业一样,对中小企业要跟对大企业一样,一视同仁,不偏不倚,不能有任何歧视和偏见。

第四是全面保护。不仅要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要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不仅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实体上的权益,而且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程序上的权利;不仅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而且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正当利益;不仅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产权债权,而且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智力成果和知识产权。

第五是实质保护。要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的,要分别情况依法处理。对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坚决依法予以纠正。

第六是及时保护。各级法院在审理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案件时,应当尽可能减轻相关当事人的负担,为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使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尽早摆脱诉讼纠缠,尽快发展壮大,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建构良好的法治环境。

记者:社会各界十分关注人民法院依法甄别纠正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案件,在这方面有何进展?下一步如何开展工作?

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始终按照习总书记关于“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指示,加大依法甄别、纠正涉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冤错案件的工作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即成立“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小组”,并下发文件强调依法加大甄别纠正涉产权和企业家冤错案件工作力度,促进增强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感和干事创业信心。

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对张文中案、顾雏军案及江苏牧羊集团案等三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涉产权案件启动再审。目前,张文中案已经审结,并已宣传张文中无罪。该案准确把握了国家政策的发展变化,对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从法律的角度,以法律的标准实事求是地予以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严格区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政策的一个“标杆”案件,社会反响良好。顾雏军案和江苏牧羊集团案正在加快审理中。上述三案的启动再审,及时向社会传递了党中央依法保护产权的政策导向,有助于增强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感以及干事创业信心,有助于稳定社会预期。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地方法院均加大了涉民营企业家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力度,也有很多人民法院经过甄别纠正后宣告当事人无罪的案例。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甄别纠正涉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冤错案件工作力度,不仅要加大力度纠正刑事领域的冤错案件,还要进一步加大行政审判和民事审判领域以及执行领域确有错误的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国家赔偿的工作力度,尽快发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第二批典型案例,继续向社会释放积极信号,为各级法院审理有关案件提供指引和参考,将中央保护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的政策落到实处。

记者:在完善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政策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哪些举措?

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新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时,要以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原则作为指导,提高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科学性。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司法政策时,还要进一步考虑同其他司法政策是不是有叠加效应的问题,避免出台政策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不断提高司法政策的水平。

在当前保护民营民企和企业家方面,我们感到最大的问题是一些地方由于受到地方利益,或者是其他因素的干扰,把一般的普通民事争议、商事争议,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这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让我们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能够知所趋避。最高人民法院将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全面梳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对民营经济保护不平等的规范,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废止。目前,该项工作已经列入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规划之中,已经启动。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起草涉及刑事、民事交叉的司法解释,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将民事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编辑:叶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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