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多项开创性制度 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 长江保护法开创性地提出了“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等多项制度

确立多项开创性制度 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 长江保护法开创性地提出了“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等多项制度

2021年3月1日,对于我国第一大河长江来说,是一个标志性的日子。这一天,《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开始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全流域生态保护的专门法,长江保护法的诞生不仅将让长江获得新生,也为我国流域保护探索出了一条新路。

对于长江保护法立法的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评价称,制定长江保护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突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要求,通过规定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强化水污染防治,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改善和恢复生态系统的质量和功能。

确立多项开创性制度

纵观长江保护法全文可以发现,每一个条款都切中要害,为解决长江生态之“病”和长江治理的“老大难”问题,给出了法治化的“施工方案”。

一段时期以来,长江流域一些地方人与自然争水,生态流量难以保障,出现了河湖生态系统萎缩、退化等问题。为应对这些问题,长江保护法在我国法律中首次建立了生态流量保障制度。

长江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此外,还明确规定了“保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和鱼类产卵期生态流量、重要湖泊的水量和水位,保障长江河口咸淡水平衡”这四个方面的目标。

“长江无鱼”也是近年来社会上对于长江生态恶化比较直观的感受,如何通过法治方式,保护珍贵的长江鱼类资源?

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对此作出规定,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这一重要条文的入法,也为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推行的长江十年禁渔计划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政出多门是长期以来困扰我国流域治理的一个突出问题。长江保护法对此开创性地提出“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解决方案。长江保护法第四条和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

从制度设计的层面来看,长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的层级定得足够高,并因此而具有极强的综合协调管理能力,有望彻底打破多头管理壁垒。

黄河保护立法已在路上

值得注意的是,长江保护法的正式施行只是一个开始。如何准确贯彻并实施好这一法规,真正下好长江保护这盘“大棋局”,是摆在国家各个部门和长江流域各省市面前的首要课题。

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前的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指出,要加大对超标排放含磷等工业污水、跨界水污染等地表水污染,以及因农业面源、固体废物非法处置等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司法惩治力度,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

2月23日,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也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生态环境部门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力争在重点行业绿色发展、面源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三个关键环节方面取得突破,以长江大保护的新成效推动长江经济带的绿色发展和高质量的发展。

可以预见,在吸取长江保护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未来将会有更多的流域保护专法出台,用法律的屏障守护中国的大江大河。

实际上,在今年2月23日举行的长江保护法实施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一级巡视员王凤春就指出,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针对一个流域的专门法律,其立法理念、制度设计和立法工作经验对其他流域立法,包括黄河保护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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