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以“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为备案起始数量】财联社3月21日电,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公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办法》从信息数量、备案时间、备案部门、备案材料、备案变更和注销五个方面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备案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信息数量方面,以“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为备案起始数量。二是备案时间方面,规定应当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三是备案部门方面,明确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四是备案材料方面,明确应当提交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基本情况、人脸信息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人脸信息存储数量和安全保护措施、人脸信息的处理规则和操作规程、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五项材料。五是备案变更和注销方面,明确备案信息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终止应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依法处理人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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